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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公告 样本条款

保密和公告. 9.1 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任何时间,除向其专业顾问、根据法律或任何 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规则要求、或向任何一方或其集团内的任何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因该等人员职务要求需要披露外,或除非事先征得另一 方书面同意,各方不会向任何人披露或传达在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内可能知悉 的关于另一方的业务、账目、财务或合同安排或其他行为、交易或事务的任何 保密信息,并应尽其最大努力防止任何有关上述事项的该等保密信息的公布或 披露。该项限制不适用于非因被强制执行该等限制所针对的一方的过错而已为 或适当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知识,或该方在收到时已知悉的信息或知识,以及 任何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包括在公告和通告中的受限于披露义务的信息 或知识。 9.2 发行人承诺在 (i) 进行有关认购事项的任何公告或备案前需取得认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和 (ii) 刊发任何其他受任何交易所规管的公告或备案前适时征询认购方的意见并适当地采纳认购方的合理意见,惟惯常按上市规则第13章所刊发的例行公告除外(为免歧义,并不包括按上市规则第 13.09 条或《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律第571章)第XIV部所刊发的公告)。 9.3 未经认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集团成员不得在任何非内部讨论、文件或资料中使用、发布、复制或提及认购方、高瓴、其关联方、控制人或任何类似名称、商标或标识, 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广告、宣传或其他目的。 本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保密和公告. 9.1 卖方的保密义务 卖方向买方(为其自身且代表各目标集团公司)承诺,在交割之前和之后,卖方应: 9.1.1 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披露其拥有或取得的保密信息; 9.1.2 尽其最大努力防止对保密信息的使用或披露;以及 9.1.3 确保卖方的各关联方遵守第 9.1.1 条和第 9.1.2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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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保密和披露 1. 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 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 3. 在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入札による売出し 該当事項はありません。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住 所 氏 名(社 名) 委 任 状 記

  • 入札及び開札の日時及び場所 (1) 日 時:平成31年 3月 6日 15時00分 ただし,郵便による入札の受領期限は平成31年3月5日とする。 (2) 場 所:〒000-0000 仙台市青葉区国分町三丁目7番1号仙台市財政局財政部契約課入札室 ただし,郵便による入札のあて先は「仙台市財政局財政部契約課物品契約係」とすること(住所は上記に同じ)。 なお,事前に電話連絡をしたうえで郵送すること(電話番号000-000-0000)。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入札者記載欄 提出年月日: 年 月 日 法 人 名: 所 在 地: 〒 担 当 者: 所属・役職名 氏名 TEL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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