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和公告 样本条款

保密和公告. 9.1 卖方的保密义务 卖方向买方(为其自身且代表各目标集团公司)承诺,在交割之前和之后,卖方应: 9.1.1 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披露其拥有或取得的保密信息; 9.1.2 尽其最大努力防止对保密信息的使用或披露;以及 9.1.3 确保卖方的各关联方遵守第 9.1.1 条和第 9.1.2 条的规定。
保密和公告. 9.1 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任何时间,除向其专业顾问、根据法律或任何 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规则要求、或向任何一方或其集团内的任何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因该等人员职务要求需要披露外,或除非事先征得另一 方书面同意,各方不会向任何人披露或传达在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内可能知悉 的关于另一方的业务、账目、财务或合同安排或其他行为、交易或事务的任何 保密信息,并应尽其最大努力防止任何有关上述事项的该等保密信息的公布或 披露。该项限制不适用于非因被强制执行该等限制所针对的一方的过错而已为 或适当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知识,或该方在收到时已知悉的信息或知识,以及 任何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包括在公告和通告中的受限于披露义务的信息 或知识。 9.2 发行人承诺在 (i) 进行有关认购事项的任何公告或备案前需取得认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和 (ii) 刊发任何其他受任何交易所规管的公告或备案前适时征询认购方的意见并适当地采纳认购方的合理意见,惟惯常按上市规则第13章所刊发的例行公告除外(为免歧义,并不包括按上市规则第 13.09 条或《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律第571章)第XIV部所刊发的公告)。 9.3 未经认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集团成员不得在任何非内部讨论、文件或资料中使用、发布、复制或提及认购方、高瓴、其关联方、控制人或任何类似名称、商标或标识, 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广告、宣传或其他目的。 本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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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 所 氏 名(社 名) 委 任 状 記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