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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样本条款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0 萬元)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1.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 2.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3.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
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簽約後七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總價款之百分之五。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於甲方完成最後本標案驗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轉為乙方保固保證金,甲方將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之三十日內發還乙方。
保證金. (一)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 萬 80 元整,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日內發還。 (二)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 履約保證金:計新台幣$10,000 元,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無息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證金. 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不論得標級別多寡,履約保證金依承攬之區別採固定金額分別如下: 區別 履約保證金金額 (新臺幣) 北區 新臺幣 500,000 元 中區 新臺幣 400,000 元 南區 新臺幣 400,000 元 東區 新臺幣 200,000 元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 3.1 該客戶同意維持該保證金,並於立橋證券所釐定應由該客戶或由立橋證券代該客戶就有關保證金或根據本協議條款就任何交易的任何其他款項應付的時限內,以現金、證券或其他方式及/或金額支付額外保證金。 3.2 在不限制本協議主體的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有關任何保證金付款的時間乃關鍵要素。該客戶亦同意就該客戶在立橋證券開立的任何賬戶,即時全數支付或按要求支付任何所欠款項。所有初步及其後就保證金和其他用途支付的按金及款項,須以已結算的資金及按立橋證券按其唯一酌情權規定的貨幣及金額支付。 3.3 儘管有第 3.1 條,倘若立橋證券認為根據第 3.1 條催繳額外保證金屬不可行,包括但不限於如果不可行是由於以下變動或涉及以下潛在變動的發展所導致: 3.3.1 本地、全國或國際貨幣、金融、經濟或政治狀況或外匯控制出現變動,而導致或立橋證券認為很可能導致香港及/或海外股票市場、貨幣市場、商品或期貨市場出現大幅或不利的波動;或 3.3.2 有關變動屬嚴重不利性質而影響到該客戶的狀況或營運,則立橋證券應被視為已就立橋證券所決定的形式及/或金額作出保證金催繳,而有關保證金應即時到期並應由該客戶支付。 3.4 立橋證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修改保證金規定。該客戶應獲授最多相等於在立橋證券存置的抵押品值乘以不時協定的某個百分比的財務通融。先前的保證金規定不會成為先例,而經修改的規定一經確實,將適用於現有倉位以及受到有關修訂所影響的合約內的新倉位。 3.5 為免存疑,如該客戶未有於立橋證券所指定時限內滿足立橋證券的保證金催繳或支付任何其他應付的有關賬款,立橋證券將有權 (在不影響其他權利的情況下)結束賬戶及/或將賬戶內任何倉位平倉(視情況而定)而不向該客戶作通知,並可出售代表該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以動用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按金向立橋證券支付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未清償結餘,動用後的餘額才退還予該客戶。 3.6 本協議內並無任何條文可被理解為排除或影響立橋證券就根據本協議主體第 11.2 條在任何銀行戶口內持有的任何款項或就在該銀行戶口內收支的任何款項所擁有的任何合法申索、留置權或其他權利。 3.7 為免存疑,倘若該客戶在立橋證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內開立的任何賬戶內出現借方結餘,則立橋證券不應亦不會被視為有義務向該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尤其是(但不限於此情況),立橋證券容許該客戶在立橋證券的任何賬戶內出現借方結餘,並不暗示立橋證券有任何責任在以後每次均會代該客戶墊支款項或承擔任何債務,但不影響該客戶就立橋證券確實容許產生的任何借方結餘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