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样本条款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 2021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 议、2021 年 1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修订相关议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二次修订相关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方可实施。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并做出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林海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条件、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滚存利润的安排、发行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作出了决议。 发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属文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5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属文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2021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 2021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 2022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该次会议 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25,983,114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3、 2022 年 1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会议 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相关议案。 4、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25,983,114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相关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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