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样本条款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 2021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 议、2021 年 1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修订相关议案,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二次修订相关议案,并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三次修订相关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方可实施。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2021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 2021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 2022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1、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2020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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