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溢利. 乙方保證,夢華燃氣於收購後首年之合併除稅後溢利(「首年溢利」)將不少於人民幣 10,000,000元(約9,900,990港元)(「保證溢利」)。乙方就該保證溢利承擔之責任將以抵押乙方於收購後所持有夢華燃氣之49%權益作保證。 在夢華燃氣達到保證溢利的前題下,收購代價將以新海運輸作出額外付款人民幣 10,000,000元之方式作上調。此外,乙方擁有要求新海運輸按相等於其49%權益應佔首年溢利之5倍價格購買其於夢華燃氣之49%權益之權利,該權利可於收購後首年結束起30日期間內行使。 按照於2006年12月29日簽訂之補充協議,為計算上述乙方回購49%權益之購回價,首年溢利上限訂為人民幣12,000,000元。倘若乙方行使其權利要求新海運輸購買其餘下夢華燃氣之權益時,購回價相應地以人民幣29,400,000元(約29,108,910港元)為上限。補充協議中並無修改認購協議中其它條款。 倘夢華燃氣未能達到保證溢利,則新海運輸將有權要求乙方購回新海運輸所收購之51%夢華燃氣權益。在該情況下,回購價為人民幣15,500,000元加新海運輸所收購之51%權益應佔首年溢利部份。 視乎首年溢利之金額而定,新海運輸可選擇以下方式取代乙方作出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