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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返还 样本条款

保证金的返还. 13.3.1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3.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3.3.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3.3.2.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3.3.2.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3.2.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3.2.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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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保证责任的解除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 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磋商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在投标(响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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