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 样本条款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保证金. (1) 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撤销投标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 投标人在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与采购人签订购销合同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 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 1. 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第一篇 五、保证金”;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 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 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质量)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 13.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中的规定足额提交响应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 13.2 响应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13.3 办理响应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或现金存款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汇款人、出票人、解款部门须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 13.4 供应商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按第六章保证金缴纳证明要求放入响应文件中。 13.5 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一律以转帐、电汇方式退还至该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的供应商帐户上,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上无供应商帐户,将退还至响应文件磋商书所明确提供的供应商账户上。供应商的磋商书提供的供应商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完整、正确,缴纳响应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否则因此造成的响应保证金无法退付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6 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3.7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退还。 13.8 响应保证金不计息。 13.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9.1 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13.9.2 未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 13.9.3 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13.9.4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9.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3.9.6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3.9.7 其他严重扰乱招响应程序的。
保证金. 10.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投标须知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不响应招标而拒绝。 10.3 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束后28天内退还给投标单位。
保证金. 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五个工作日 内将人民币(大写) 整(¥ )作为保证金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该保证金在退还乙方时无需支付利息。 2. 甲方有权使用该保证金冲抵乙方于本合同项下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违约金或赔偿款,当该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时,乙方应另行支付不足部分。甲方使用该保证金冲抵后,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五 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至第五条第1款所述金额;乙方未按要求补足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向甲方交房并结清该租赁房屋所发生各项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办理交还钥匙等各项手续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但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或其他应付未付的款项或赔偿等,甲方在作相应扣除后,剩余部分(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
保证金. ‌ 10.1 供应商应按【谈判邀请】的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不少于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谈判保证 金。谈判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不予接受。谈 判保证金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账时间为准。 10.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 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 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金. (一) 如甲方需按约定抵扣或没收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保证金,应先行书面通知乙方拟抵扣或没收的原因及数额。
保证金. 13.1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及金额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 13.1 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3.2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3.3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3.4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 供应商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