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初次确诊(见 7.9)疾病,并经授权服务商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需要进行本合同. 1.7 条列明的医学治疗的,由授权服务商安排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区域内指定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符合通常惯例(见 7.10)的,且医学必需(见 7.11)的合理医疗产生的费用,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各责任项下的限额,并且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医事服务费)(见 7.12)、急诊室费(见 7.13)、病房费和膳食费(见 7.14)、加床床位费(见 7.15)、重症监护室费(见 7.16)、药品费(见 7.17)、材料费(见 7.18)、医生费(诊疗费或医事服务费)(见 7.19)、治疗费(见 7.20)、住院护理费(见 7.21)、检查化验(见 7.22)费、手术费用(见 7.23)、活体器官移植费用(见 7.24)、骨髓培养费用(见 7.25)、再造手术费用(见 7.26)、治疗直接并发症费用(见 7.27)、转运费(见 7.28),以及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 我们承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陪同人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