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 样本条款
提起民事訴訟.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提起民事訴訟. 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 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提起民事訴訟. 4.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5.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提起民事訴訟. 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甲方、乙方雙方同意依下列規定提付仲裁:
提起民事訴訟.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依法律申(聲)請調解。 其他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方式。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契約生效、變更、修改、公證及權利行使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甲、乙雙方當事人之完整契約,並取代雙方先前以書面或口頭明示或暗示所為一切關於本契約之涵意。 甲、乙雙方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並依公證法第十三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其後如有增、刪或修正而需辦理公證者,公證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由雙方平均負擔。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三十日內,將本契約影本送交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備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條款之變更、修改,應經甲、乙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簽訂契約變更協議書為之,始生效力,並依前項程序辦理。 甲、乙雙方終止、解除、撤銷或有其他情形致契約失其效力,後續規劃辦理移轉登記者,應辦理終止、解除、撤銷契約之公證,或依重新簽訂契約當時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所訂最新設置租賃契約書簽訂契約並辦理公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送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備查後,始得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申請之受理單位辦理移轉登記。 本契約任何條款或約定如有無效原因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而仍完全有效。該無效之部分,甲、乙雙方必要時得依本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二者如有不同約定者,以本契約為準。 本契約任一方如於任何時刻未行使其依本契約所應享有之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有關權利,亦不應視為嗣後不得行使此等權利。 送達地址 甲、乙雙方間之通知,除另有約定者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本契約所載地址為送達地址。一方之地址如有遷移或改變者,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因一方未通知他方,以致他方所寄送之書面文件經拒收或無法送達者,以他方第一次附郵寄送通知之日期,視為一方已合法受領。 甲、乙雙方如對通知內容有異議,應於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以同一方式通知對方,逾期未通知者,視為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