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同主险合同 样本条款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同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 7.18 的次日零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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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基金合同 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2 0/x 0 Ⅱ期 1~2 1 0

  • 节能产品 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中标服务费 本次招标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Point PFS事業を実施した地方公共団体職員の声 PFS事業を実施した地方公共団体職員の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