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变更 样本条款

信托受益权变更. 4.6.1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除另有约定外,受益人可以通过与受让方签订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违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 4.6.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受益人应持本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有义务遵守受托人为信托受益权流转而制定的相关合理规则。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相关方承担。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有义务遵守受托人为信托受益权流转而制定的相关合理规则: A、 本合同。 B、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C、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D、 受让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 (2)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 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配合受托人开展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受托人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及其受益所有人(机构主体适用)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受托人需要的其他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受托人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若未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供前述资料和信息,或者提供资料和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转、受让双方自行承担。 (4) 为保证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资金安全,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选择由受托人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代收付,即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受让方和受托人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由受让方将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代收付专用账户(注:该账户仅限用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收款与付款),受托人在办理完成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划付至转让方。代收付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账号:6743 5773 5355 4.6.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应当按拟转让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价款的 0%的比例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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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与保证 1、 乙方承诺并保证项目在南京高新区内属地经营并且纳税期限不低于 20 年;自新公司设立年度起,若因乙方项目原因提前停止经营纳税,则乙方或新公司应返还甲方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优惠、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对应的资金及利息。 2、 乙方承诺并保证新项目遵守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 乙方承诺并保证能够履行投资协议,并缴纳 40 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投资协议,则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 其他情况 如果发生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流动性紧张、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造成本产品持有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 废标的情形 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 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投资理念 本产品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 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董事会决议为通讯方式表决,审议过程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