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产品编码:ZXD31D20230301005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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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xxxx-88 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DY2023JXT108-1-
受托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央企信托-共创 88 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委托人:(详见信息及签字页相关填写事项)
受托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高晟广场
邮政编码: 510800
鉴于:
1、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央企信托-共创 88 号集合信托计划,通过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以获得收益;
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 关于信托计划和信托当事人的定义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央企信托-共创 88 号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附件。
“信托计划”/“本信托”系指央企信托-共创 88 号集合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信托。
“委托人”系指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并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用于认购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根据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的不同分为 A 类委托人(认购 A 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B 类委托人(认购 B 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C 类委托人(认购 C 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以此类推。
“受托人”系指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受益人”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的合法持有者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根据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不同分为 A 类受益人、B 类受益人、C类受益人……以此类推。信托计划成立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发生转让或其他非交易过户情形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非交易过户等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合格投资者规定的自然人。本信托计划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机构投资者”系指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信托当事人”系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2 关于服务机构的定义
“保管人”系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合同》,负责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负责资金划付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代理推介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在本信托计划设立时或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新发行信托单位时,代理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的金融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代理推介机构。
“代理收付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就信托资金的收取、信托收益分配及信托财产到期返还等提供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代理收付机构。
“法律顾问”系指受托人聘请的,负责为本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客户服务机构”系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协助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进行财务信息收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传达信托文件等事宜,以及协助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提供本信托信息反馈的服务供应商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客户服务机构。
1.3 关于各类法律文件的定义
“本合同”/“《信托合同》”系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和任何修订、补充文件的合称。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系指受益人向其他投资者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与受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资金保管合同》”系指受托人与保管人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事宜签订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及其附件和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保管费的计
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以前述协议约定为准。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系指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人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证券交易等事宜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其附件和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代理收付协议》”系指受托人与代理资金收付银行就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代理信托计划的推介以及为信托资金的收取、信托收益分配及信托财产到期返还等提供代收、代付服务事宜所签订的《代理收付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客户服务协议》”系指受托人与客户服务机构就客户服务机构协助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相关服务事宜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的合称。
1.4 与信托利益相关的定义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合法持有信托单位而享有的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项下可取得的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分配的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不保证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信托单位”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分为 A 类(即 A1、A2……An 的合称)、B 类(即 B1、B2…… Bn 的合称)、C 类(即 C1、C2……Cn 的合称)……信托单位, 由合格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现金认购。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或者运行情况,增设不同信托单位类别或变更现有信托单位类别。
“子信托单位”系指各类信托单位项下在各募集期发行的信托单位,A 类信托单位的子信托单位为A1、A2……An,B 类信托单位的子信托单位为B1、B2……
Bn, C 类信托单位的子信托单位为 C1、C2……Cn……以此类推。
“信托单位面值”系指信托单位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的原始价格。本信托计划的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信托受益权”系指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获得相应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各类信托单位分别代表该类信托受益权。
“信托资金”/“信托资金本金”/“认购金额”系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时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不保证信托资金本金。
“信托收益”系指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扣除其交付的信托资金本金后的财产。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不保证信托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由受托人制定并披露。受托人主要依据以下因素制定业绩比较基准:(1)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2)本信托计划已经投资和拟投资资产组合的比例;(3)各类资产目前收益水平和未来收益率变化趋势;(4)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及资金面未来变化情况。本信托计划设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受托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对信托收益的承诺和保证。
“估值”系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信托财产总值”系指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总价
值。
“信托财产净值”系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负债总值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系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即精确到 0.0001),尾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应分配信托收益”系指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收益中应分配给受益人的那部分金额。
“认购”系指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分为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的认购和信托计划其他募集期(如有)内的认购。
1.5 关于信托税费和信托报酬的定义
“信托计划税收”系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收。
“信托费用”系指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其他募集期(如有)以及本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
“信托报酬”系指受托人因管理、运作本信托计划应获得的报酬。
1.6 关于信托账户的定义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在商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账户,该等账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其他募集期(如有)内代收付、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
“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用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分配的专门账户。
1.7 关于日期和期间的定义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且满足本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后,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合同》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后,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财产清算、分配完毕之日。
“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系指《信托合同》第 9.1.1 项约定的信托计划全部存续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受托人对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存续信托单位对应之信托资金本金进行结算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信托单位生效日”系指信托单位生效的日期。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发行的信托单位,其生效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在本信托计划其他募集期发行的信托单
位,其生效日为受托人宣告该次募集期结束且该次募集期内所发行的信托单位生效之日。
“信托单位终止日”系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后,相应的信托单位终止且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分配完毕之日。
“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系指《信托合同》第 9.2.1 项约定的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受托人对该等信托单位对应之信托资金本金进行结算之日。
“信托单位存续期间”系指相应的信托单位生效日至信托单位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募集期”系指本信托计划设立时及成立后,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限;包括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其他募集期。
“推介期”系指本信托计划设立时,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限,推介期为信托计划第 1 次募集期。
“其他募集期”系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决定向合格投资者继续发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并募集资金的期限。
“结算当期”系指按《信托合同》约定的各结算期的起始日和届满日计算的一个结算期间。
“信托计划估值日”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对上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信托计划估值披露日”系指信托计划披露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于每周三(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对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进行披露。
“支付日”系指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支付信托费用或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之日。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时,支付日为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至信托单位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时,支付日为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支付日的具体时间由
《信托合同》约定。
“交易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 日指交易日,T+1 日指 T日的下一交易日,依此类推。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自然日”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若本合同约定的某个日期(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或者某个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进行清算的期间、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期间、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期间)的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8 其他定义
“元”系指人民币元。
“法律”/“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定、条例、决定、指令、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1.9 其他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2.1 受托人
名称: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xxxx 0 x 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3220981
2.2 保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4-88589313
保管人为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资金保管合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计划资金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保管信托财产的交易依据、对信托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等。
第三条 信托目的
3.1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获得收益。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1 信托计划的名称和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
4.1.1 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央企信托-共创 88 号集合信托计划。
4.1.2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拥有一份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 1 元。
4.1.3 投资者以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可分为以下类别:A 类(即 A1、A2……An 的合称)、B 类(即 B1、B2……Bn 的合称)、C 类(即 C1、C2……Cn 的合称)……信托单位(具体以受托人实际发行的信托单位类别为准)。
本信托计划其他募集期内,受托人有权自行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或者运行情况,自主决定增设不同类别的信托单位并予以发行。在不增加已生效信托单位对应受益人信托利益实现风险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在增设信托单位类别的同时变更已生效信托单位的类别。如受托人增设信托单位类别(含同时变更已生效信托单位类别的),无需另行经过受益人大会同意,信托计划其他募集期结束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新增设类别的信托单位认购情况及已生效信托单位变更情况(如有)。
新增设类别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期限、业绩比较基准及分配方式等均以该新增设类别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已生效信托单位的变更情况以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为准。
4.1.4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受托人所发行的信托单位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按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的,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本信托计划并取得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和相应的信托受益权。如果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受托人决定继续发行信托单位的,则在其他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受托人所发行的信托单位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按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的,于受托人宣告该次募集期结束且该次募集期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之日,加入本信托计划并取得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和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委托人以信托单位面值进行认购,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所认购的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均为 1 元。
4.1.5 认购信托单位的原则及例外
(1)信托单位的认购遵循“时间优先、资金优先”的原则(其中时间以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为准),即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购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申请,认购时间相同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购金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
(2)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者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特定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特定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4.2 投资者范围
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4.3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投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
¥250,000,000.00,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具体情况调整前述投资规模上限。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行决定信托计划发行规模及各类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规模。
4.4 信托计划和信托单位的期限
4.4.1 本信托计划项下 A 类信托单位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预计到期日为 2024 年 3 月 12 日),B 类信托单位的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预计到期日为 2025年 3 月 12 日),各类信托单位的期限均自该类信托单位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推介期和其他募集期加入信托计划的同类别信托单位到期日相同。
本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各类信托单位期限全部届满之日止。
在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拟提前终止或延长期限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受益人的
情况下(C 类信托单位的提前终止不受前述提前通知时间的限制),受托人有权对一类或几类信托单位或其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子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或延期。受托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均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一并终止。
4.4.2 如本合同约定的某类信托单位期限或者信托计划期限届满,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此时到期的信托单位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利益且仍有信托财产未变现的,则此时到期的信托单位期限相应延长,直至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前述信托单位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利益之日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以孰早为准)。受托人应于前述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信托单位及/或信托计划期限延长的情况通知对应的受益人。
4.4.3 根据本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4.4.4 在本条约定的情形下,延期事宜均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予以决策,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4.5 信托计划的成立
4.5.1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30 个工作日,自 2023 年 3 月 27 日起。受托人可以延长推介期、提前终止推介期或者在推介期内暂停、终止信托单位的认购,具体以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为准。
4.5.2 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发行的信托单位的份数达到 1000 万份,且第 4.5.3 项所列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最低份额。
4.5.3 信托计划成立的前提条件:
(1)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均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委托人已经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资金;
(2)编号为 DY2023JXT108-2 的《权利维持协议》(包括其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以下统称“《权利维持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编号为 DY2016JXT073-5 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以及 DY2023JXT108-3
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4)编号为 DY2023JXT108-5 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5)受托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4.5.4 信托计划成立以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或者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向合格投资者继续发行信托单位。受托人将于该次募集期开始前以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披露方式对该次募集事项进行披露。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认购资金规模、可认购的信托单位的种类和数量、期间、程序及次数等,由受托人自行确定,以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为准。
4.5.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本金在推介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但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信托资金本金自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受托人于相应的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将该部分利息(扣除因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向相应的受益人分配。在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本金在该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但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信托资金本金自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宣告该次募集期结束且该次募集期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之日(不含)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受托人于相应的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将该部分利息(扣除因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向相应的受益人分配。
4.5.6 在推介期(包括推介期延长期)届满之日,若上述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信托计划推介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扣除因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4.5.7 在每次募集期届满之日,若当次发行的信托单位生效条件(如有)仍未获得满足的,当次发行的信托单位不生效,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发行信托单位推介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该次募集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扣除因
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4.5.8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信托计划每次募集期受托人宣告该次募集期结束且该次募集期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该次募集期信托单位认购情况。
4.6 信托受益权变更
4.6.1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除另有约定外,受益人可以通过与受让方签订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违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
4.6.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受益人应持本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有义务遵守受托人为信托受益权流转而制定的相关合理规则。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相关方承担。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有义务遵守受托人为信托受益权流转而制定的相关合理规则:
A、本合同。
B、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C、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D、受让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
(2)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配合受托人开展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受托人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及其受益所有人(机构主体适用)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受托人需要的其他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受托人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若未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供前述资料和信息,或者提供资料和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转、受让双方自行承担。
(4)为保证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资金安全,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选择由受托人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代收付,即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受让方和受托人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由受让方将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代收付专用账户(注:该账户仅限用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收款与付款),受托人在办理完成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划付至转让方。代收付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xxxx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账号:6743 5773 5355
4.6.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应当按拟转让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价款的 0%的比例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
4.6.4 转让限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受益人将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6.5 非交易性过户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
4.6.6 信托受益权发生本条款所述的变更事宜的,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或继受人)概括 承受信托受益权原受益人及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和信托投资风险。
4.7 信托单位的发行和赎回
本信托计划为分期发行的封闭式产品。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合格投资者继续发行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按照
《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不向受益人开放赎回信托单位。第五条 委托人和信托财产的交付
5.1 委托人和信托资金数额
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并设立本信托,设立本信托的资金本金金额和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的类别、份数见信息及签字页填写事项。
5.2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代表一份信托受益权,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的份数见填写事项。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受托人所发行的信托单位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按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的,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本信托计划并取得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和相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受托人决定继续发行信托单位的,则本信托计划其他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受托人所发行的信托单位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按时足额交付
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的,于受托人宣告该次募集期结束且该次募集期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之日,加入本信托计划并取得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和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自按照本合同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之日起, 不再享有转让的信托受益权。
5.3 信托财产的交付
5.3.1 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制订的信托单位认购规则将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本金按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信托资金本金的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为:
户 名:xxxx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二支行
账 号:3602000529201156464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6.1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6.1.1 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1.2 受托人应委派经验丰富的信托经理组成信托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6.1.3 受托人应聘请专业机构担任保管人,对信托资金进行保管。
6.1.4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为:
(1)本信托计划项下以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
¥250,000,000.00 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发行的“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高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维持方”)为获得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标的债券的权利,向本信托计划支付权利维持费,并就此与受托人签署《权利维持协议》。
(2)根据《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标的债券的期限为 5 年,设置债券存续期第 2 年及第 4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并授权: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成为标的债券投资者,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决定是否行使标的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以下简称“回售权”)、是否向权利维持方或其他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债券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向权利维持方或其他第三方转让标的债券且信托财产全部或全部变现的,则本信托计划或部分类别信托单位相应终止;受托人决定不行使回售权的,则本信托计划及各类信托单位的投资期限持续至本信托计划期满或该类信托单位预计期限届满。全体委托人对此均明确知悉且不持异议。
(3)标的债券基本情况(其中“债券”、“本期债券”、“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即指标的债券,“投资者”指标的债券的投资者,具体以标的债券对应的《募集说明书》及债券上市流通公告为准):
1)发行人: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
3)本期债券发行规模:7.1 亿元。
4)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2+2+1),设置债券存续期第 2 及第 4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4 年末调整调整本
期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2 个、第 4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专区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专业投资者(不包含个人投资者)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或通知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第 4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投资者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第 4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证券挂牌转让场所、证券登记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5)债券利率:7.7%/年。
6)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本期债券设置本金分期偿付条款,在债券存续的第 3、4、5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 25%、30%和 4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计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1 年 3 月 12 日。
8)付息日: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付息日为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3 月 12 日。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2026 年每年的 3 月 12 日。
若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第 2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债券的付息
日为 2022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3 月 12 日;若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第 4 年末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3 月 12 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设置分期偿付条款,在债券存续的第 3、4、5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 25%、30%和 4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兑付日分别 2024 年的 3 月 12 日、2025 年的 3 月 12 日以及 2026 年的 3 月 12 日,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若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第 2 年及第 4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兑
付日分别为 2023 年 3 月 12 日、2025 年 3 月 12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计息期限:计息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若投资
者在债券存续期第 2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债券本金计息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3 年 3 月 12 日;若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第 4 年末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债券本金计息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2 日。
11)增信安排:(1)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设置差额补偿条款。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作为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差额补偿人,当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每年还本付息前,募投项目无法覆盖债券本息,将由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同时,本息差额补足包括加速到期条款等特殊发行条款触发时所需兑付缺口资金;(2)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由成都新开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2)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5)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青白江xxx镇陆港花园安置房(二期)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16)拟挂牌转让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17)加速到期条款: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本期债券清偿义务人应依据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履行提前清偿部分债券本金或全部债券本金的义务:(1)债券发行三个月后,项目仍未开工;(2)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不利事项,导致项目收益低于本次债券项目收益预测咨询报告编制单位对项目收益预测水平的 50%;“预测水平的 50%”是指“项目各年总收入现金流低于《项目经营性现金流预测报告》预测水平的 50%。”;(3)发行人破产,需对项目有关的财产和权益进行清算;(4)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特别风险提示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标的债券,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无法直接监控和管理发行人及其资金使用、还款安排等相关事项;受托人仅能以标的债券持有人身份通过参与持有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对发行人进行监督。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暨受益人特此同意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作出如下确认及授权:受托人有权以标的债券持有人身份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自主行使相应职权及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标的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本次项目收益债券本息),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应发行人提议或发生影响差额补偿人或担保人履行差额补偿责任能力、担保责任能力的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变更或增添其他担保人或担保方式,以及发生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对标的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均有权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无论受托人就何种事项做出何种表决都视同为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暨受益人对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授权、同意和认可。
(5)受托人有权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进行转让等。
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授权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发行人、权利维持方、担保人(如有)出现交易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处置、变现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处置、变现信托财产的顺序和范围。受托人处置、变现信托财产应遵循快速、充分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原则,在符合前述
原则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不采取挂牌出让、公开拍卖等处置变现方式。
(6)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运用时可投于银行同业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受益权、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分配信托利益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该部分现金不得用于《信托合同》未约定的投资。
(7)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信托资金可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
6.1.5 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为:
(1)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信托单位净值=【0.9】元设置为预警线。
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T+1 日)估算 T 日信托单位净值,当 T+1 日受托人估算的 T 日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将采取如下预警措施:以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方式向受益人提示投资风险,但本次提示后,如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持续低于预警线,受托人不再专门提示。
(2)止损线
本信托计划不设置止损线。
全体委托人确认,信托财产亏损时,受托人无义务采取减仓或平仓操作。同时,由于本信托计划不开放赎回,因此,在信托财产亏损的情形下,存在委托人无法赎回信托单位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极端情况下,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可能全部亏损。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确认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增加、减少或变更信托计划风险控制措施,无需另行征得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6.2 信托资金的保管
6.2.1 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由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依照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履行资金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保管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具体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DY2016JXT073-5 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以及 DY2023JXT108-3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6.2.2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始之前,受托人应在商业银行开立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其他募集期(如有)归集、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
6.2.3 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受托人应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于不晚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将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受托人决定继续发行信托单位的,则受托人应于不晚于该次募集期结束且该次募集期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之日,将该次募集期内募集的信托资金自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划至信托财产专户。
6.2.4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或因其他原因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全部归入信托财产专户。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户 名:xxxx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账 号:64010122001356240
6.3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6.3.1 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受托人与保管人在每
个交易日分别对上一交易日的信托财产及信托单位净值进行估值,并按照保管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核对。
某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负债总值
某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该估值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份数
重要提示: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核算和分配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公布的信托单位净值并不等于承诺受益人能按照该信托单位净值取得相应信托利益。
6.3.2 估值方法与标准
(1)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债券的计价方法如下: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证机构间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非公开公司债券以及其他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等以配置为目的的债券,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实际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2)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以 T 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总值(银行活期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该日净值,相关活期利息于实际收到时计入产品净值);同业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按照本金加应收利息估值,同业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应收利息每日计提。
(3) 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进行估值。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对估值方法进行调整。且无须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或取得受益人同意。
(4)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或监管部门最新规定或受托人与保管人最新商定估值,且无须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或取得受益人同意。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保管人商议后变更估值方法,且无须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或取得受益人同意。
(5) 具体估值和对账的相关内容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
中的约定为准。
6.3.3 估值结果不代表受益人将实际分配取得的信托利益,也不构成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对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本金、收益的承诺。
6.4 管理权限
6.4.1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6.4.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与保管人签订《资金保管合同》,委托保管人负责保管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保管人;
(3)在保管人更换时,提名和更换新的保管人;
(4)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为实现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拥有不经受益人大会决议,自主决定以转让、行使回售权或其他方式处置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权利;
(6)受托人有权基于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信托目的的实现的考虑,根据自身的专业判断和项目运作管理经验,签署、修订和补充相应的交易合同和/或法律文件,并视信托事务管理需要,以不减损受益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所可能取得的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为前提,自主决定对本信托计划交易合同项下相关当事人的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一定程度上的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交易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
(7)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以固有财产向信托计划出借资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流动性支持,并根据关联交易的市场定价原则收取相应资金占用成本;
(8)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0)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6.5 信托财产的估值
本信托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实行净值化管理,受托人有权聘请保管行、外部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核实,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对本信托的净值计量作出要求的,则本信托将根据前述要求进行净值计量,由此可能导致计量方法的调整,进而影响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信托进行净值化管理及净值计量,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有)及风险。
6.6 关联交易
本信托计划发行及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且可能对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利益造成影响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管理的本信托计划认购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或受托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受托人关联方自有资金或者受托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认购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认购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固有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固有资金受让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受托人以固有资金向信托计划出借资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流动性支持,或受托人聘用关联方担任本信托计划代理推介机构等。
针对上述可能的关联交易,受托人将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市场定价原则,杜绝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情况,保障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
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受托人已向委托人/受益人详细阐述了本信托计划实施中将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委托人/受益人签署信托文件,加入本信托计划,即表明委托人/受益人已完全知悉并同意上述关联交易情形及定价原则。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即表示认同本条所约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配
7.1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7.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如同一顺序各项不能得到足额分配,则按照该顺序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1)信托计划税收;
(2)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向信托计划出借的资金本金(或流动性支持资金本金)及相应利息(或资金成本)(如有);
(3)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为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财产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监管费、会议费、印刷费、宣传费、文件或账册制作、信息披露费用、邮寄费、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信托计划清算费用等等)和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含受托人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信托费用或其他垫付资金);
(4)资金保管费和受托人聘请会计师、律师、代理收付机构、代理推介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营销协办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客户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保险机构等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的服务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法律服务费、代收代付费、客户服务费、代理手续费、账户管理费、POS机手续费、资金汇划费、资金监管费、营销协办服务费、评估费、保险费、财务顾问费、公证费、销售服务费、代理销售费等;
(5)前端信托报酬和固定信托报酬;
(6)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7)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
(8)受益人信托收益;
(9)浮动信托报酬。
7.1.2 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在发生时结算并支付,《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2 信托利益的分配
重要提示: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及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且受托人及相关服务机构未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任何保证。
7.2.1 信托计划各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
(1)当且仅当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当事人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受托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含受托人当前实际适用的信托计划税收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信托计划各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避免歧义,本约定不构成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该等业绩比较基准具有不确定性。
(2)各类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以该类委托人签署的
《信托合同》信息及签字页相关约定为准。受托人推介期/其他募集期确定的各类信托单位或其项下的子信托单位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仅适用于推介期/该次募集期发行的某类信托单位或其项下的子信托单位,且任何一次推介期/募集期发行的该类信托单位或其项下的子信托单位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可高于、低于或等于此前发行的该类信托单位或其项下的子信托单位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委托人在同一推介期/募集期认购信托单位的可能因其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同而对应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
(3)若同一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或信托计划其他募集期内分别签订数份《信托合同》认购信托单位的,其认购金额不进行累计,受托人根据其签订的单份《信托合同》认购的金额分别认定应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分别核算其签订的各份《信托合同》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即受托人以委托人每份《信托合同》认购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为基数,分别适用下述第 7.2.3项的约定计算相应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利益)。
7.2.2 信托利益结算和支付时间
A 类/B 类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收益结算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的3月 12 日及该类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支付日为结算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最后一期应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在该类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时或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时结算,支付日为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至信托单位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或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至信托单位终止日期间和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期间不计算 A 类/B 类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收益。
C 类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收益结算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的 3 月 12 日及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支付日为结算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C类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本金在该类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时或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时结算,支付日为结算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若 C 类信托单位分配本金时间不是该类信托单位信托收益结算日的,C 类信托单位在分配本金时不分配应分配信托收益,其应分配信托收益仍将于该类信托单位信托收益结算日进行结算,在结算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已出现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的 C 类信托单位(即使未实际分配信托收益)不再继续计算应分配信托收益。
7.2.3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1)受益人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余额+受益人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
(2)各受益人持有的某类信托单位在结算当期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结算当期内该受益人每天存续的信托资金本金余额×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365)。其中,求和的计算期间为结算当期的起始日至届满日,第一个结算当期自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生效日(含)起至前述信托单位生效后的第一个信托收益结算日(不含)止;最后一个结算当期自上一个结算当期结算日(含)起至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不含)或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不含)止;其他各个结算当期自上一个结算当期结算日(含)起至本结算当期结算日(不含)止,结算日按照本合同第 7.2.2
项确定。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类别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本条款仅为受益人信托利益和信托收益的计算方式,不构成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各类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时,受托人向届时持有该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本金及最后一期应分配信托收益。
(4)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时,受托人向届时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本金及最后一期应分配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财产在支付第 7.1.1项(1)至(6)所约定的款项后不足以向届时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本金的,以各个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余额占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本金余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5)信托财产在按照上述第(4)项约定分配完毕受益人信托本金后,向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包括在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之前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已经分配完毕信托资金本金但尚未分配信托收益的 C 类信托受益人,以下同)分配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财产在支付第 7.1.1 项(1)至(6)所约定的款项和受益人信托本金后,不足以向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分配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的,则以各个受益人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占全体受益人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为避免歧义,此处计算信托收益的受益人包括在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之前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已经分配完毕信托资金本金但尚未分配信托收益的 C 类信托受益人。
(6)出现《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自处置信托财产所得资金已经足以支付第 7.1.1 项(1)至(6)所约定的款项和全部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之日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以孰早者为准)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有权对延期期间的分配时间进行调整。
(7)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后,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应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及应付信托费用(不含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后,信托专户中如有剩余款项的,均作为浮动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收取。
(8)关于信托利益分配的特别约定
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资金变现情况提前终止部分信托单位。在未出现本合
同第 4.4.2 款约定的自动延期情形及/或第 15.3 款约定的临时信息披露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单位到期日(即期限届满日,以下同)的先后顺序确定提前终止的信托单位具体类别;如果到期时间为同一日的,则按照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提前终止的信托单位具体类别;如果同一种类信托单位生效日期为同一日的,则按照缴款时间(即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的时间,以下同)的先后顺序提前终止部分信托单位,举例说明如下:
假如信托合同约定的 A 类信托单位到期日在 B 类信托单位信托到期日之前的,受托人优先提前终止 A 类信托单位;假如 A 类信托单位项下全部子信托单位到期日相同且受托人仅提前终止 A 类信托单位的部分子信托单位的,则受托人应先提前终止生效日期在先的 A1 类信托单位;假如受托人仅提前终止 A1 类信托单位中的部分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应先提前终止缴款日期在先的 A1 类信托单位,以此类推。全部 A 类信托单位终止后,受托人按照前述规则确定 B 类信托单位终止的时间先后顺序,以此类推。
在出现本合同第 4.4.2 款约定的自动延期情形及/或第 15.3 款约定的临时信息披露情形时,则自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情形之日起,受托人有权采取如下任一或全部措施,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明确知悉且不持异议:
①受托人有权决定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处于同一分配顺序且同时到期,受托人将根据信托财产处置回收的实际情况,向全体存续受益人按比例(即以资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余额为限,按照各受益人应分配信托利益占信托计划存续受益人应分配信托利益总额的比例,下同)进行分配;
②受托人有权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及/或顺序进行调整,受托人将根据信托财产处置回收的实际情况,优先向全体存续受益人按比例分配信托资金本金;每次分配完毕信托资金本金后,该等信托资金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及信托受益权即为终止,该等信托单位所对应的截至该信托单位终止日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将待存续信托资金本金全部分配完毕后,再由受托人按比例向各受益人分配。
7.3 信托单位和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时信托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如某类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第 7.1.1 项(1)至(6)所约定的款项和此时应进行本金结算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且仍有信托财产未变现的,则全体受益人一致授权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前述信托单位到期日和最后一个结算日顺延至处置信托财产所得资金已经足以支付第 7.1.1 项(1)至
(6)所约定的款项和前述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之日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以孰早为准)。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确认并同意,在处置信托财产所得资金已经足以支付第 7.1.1 项(1)至(6)所约定的款项和前述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的情形下,受托人有权不再变现。
7.4 关于代理收付机构转付信托利益的安排(如适用)
如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由代理收付机构负责转付的,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支付至代理收付机构指定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完整有效的完成了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的支付。代理收付机构负责将信托利益分配资金转付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此安排并自愿接受因代理收付机构转付的一切风险,并在此承诺若因代理收付机构造成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转付的,委托人/受益人自行追究代理收付机构的责任,无权追究受托人。
第八条 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
8.1 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
8.1.1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包括:
(1)信托计划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信托计划成立后新增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项,以下同);
(2)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向信托计划出借的资金本金(或流动性支持资金本金)及相应利息(或资金成本)(如有);
(3)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为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财产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监管费、会议费、印刷费、宣传费、文件或账册制作、信息披露费用、邮寄费、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信托计划清算费用等)和信托财产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含受托人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信托费用或其他垫付资金);
(4)资金保管费和受托人聘请会计师、律师、代理收付机构、代理推介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营销协办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客户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保险机构等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的服务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法律服务费、代收代付费、客户服务费、代理手续费、账户管理费、POS机手续费、资金汇划费、资金监管费、营销协办服务费、评估费、保险费、财务顾问费、公证费、销售服务费、代理销售费等;
(5)前端信托报酬和固定信托报酬;
(6)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7)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1.2 资金保管费和受托人聘请会计师、律师、代理收付机构、代理推介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营销协办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客户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保险机构等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的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依照受托人与保管人、代理推介机构、代理收付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金监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客户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保险机构等签署的相关合同的规定执行。
8.1.3 信托事务管理费和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按实际发生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没有以固有财产垫付上述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8.2 信托报酬
8.2.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报酬包括前端信托报酬、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
8.2.2 前端信托报酬
受托人针对信托计划成立之前的交易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的拟定、与交易对手谈判、担保手续的办理、信托资金的募集等工作收取前端信托报酬。前端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项下每类每期信托本金金额× 1.2%)。前端信托报酬结算日为每类每期信托单位生效日,支付日为结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前端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8.2.3 固定信托报酬
受托人针对信托计划成立之后的后期管理、运营等工作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收取固定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固定信托报酬的结算日和支付日与应分配信托收益的结算日和支付日一致。
每个结算当期应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Σ(该结算当期每天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金额×0.1%÷365)。求和的计算期间为结算当期的起始日至届满日,第一个结算当期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至第一个结算日(不含)止;最后一个结算当期自上一个结算当期结算日(含)起至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不含)止;其他各个结算当期自上一个结算当期结算日(含)起至本结算当期结算日(不含)止。
8.2.4 浮动信托报酬
浮动信托报酬结算日为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受托人有权以届时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第 7.1.1 项(1)至(8)所约定的款项后的剩余部分(如有)为限收取浮动信托报酬。信托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亦应作为浮动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收取。
8.2.5 信托报酬应划付至受托人的如下银行账户:户 名: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广州第二支行
账 号:3602000509001887550
8.3 税收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信托计划和信托单位的终止
9.1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9.1.1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受托人对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对应之信托资金本金进行结算:
(1)信托计划期限(包括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的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全部终止,或信托财产全部转为资金形式;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3)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4)信托目的提前实现或确定不能实现;
(5)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受益人;
(6)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受托人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7)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9.1.2 发生本合同第 9.1.1 项约定情形、且信托财产全部清算、分配完毕之日,本信托计划终止。
为避免歧义,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确认:在第 9.1.1项约定情形发生后,信托财产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前,存续的信托单位停止计算预期信托收益,但本信托计划仍然存续,在此期间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及交易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项下各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
9.1.3 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9.1.4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
该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益人在 10 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受托人尽职管理情况、信托的终止、信托财产的清算与分配等)解除责任。
9.2 信托单位的终止和清算
9.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受托人对相关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进行结算:
(1)信托单位期限(包括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的信托单位期限)届满;
(2)本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
(3)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单位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拟提前终止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受益人(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 C 类信托单位的不受前述提前通知时间的限制);
(4)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对该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进行结算;
(5)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9.2.2 发生本合同第 9.2.1 项约定情形,且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完毕该等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之日(可能低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交付的信托资金本金金额),该等信托单位终止。
受托人应当于各类信托单位全部终止后及时对该类信托单位进行清算,受托人不就各类信托单位的清算分别出具清算报告。
为避免歧义,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不因信托计划项下部分信托单位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条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0.1 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0.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委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计划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10.3 合法授权。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其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得到其配偶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如涉及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及/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0.4 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是其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保证不涉及洗钱行为或恐怖融资行为,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为银行的,委托人还承诺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委托人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10.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10.6 风险认知的全面性。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信托风险、投资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1)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2)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3)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风险。
10.7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计划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委托人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本条所述任何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1.1 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有签订本协议和依据本协议管理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11.2 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11.3 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2.1 委托人的权利
12.1.1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除非依据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执行文书,委托人有权了解的情况不包括本信托计划其他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认购金额和账户信息以及受托人向其他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时间、金额和账户信息。
12.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交付的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查询范围以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十节第 1 款列明的备查文件为准)。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除非依据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执行文书,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的文件不包括其他委托人的身份资料、其他委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其他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的凭证以及受托人向其他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凭证。
12.1.3 本信托计划在符合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进入延长期时,委托人全权授权受托人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给受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并由受托人在收到相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后直接支付至委托人/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托受益权预期转让价款=拟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截至信托受益权转让日按该信托受益权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受益人已经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信托受益权转让日由受托人予以确定,但受托人不对信托受益权预期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在此情形下,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费。
12.1.4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按照《信托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在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前提下,受托人依据本条款的授权所进行的交易视为已经获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
12.1.5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2.1.6 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12.2 委托人的义务
12.2.1 遵守其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12.2.2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12.2.3 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受益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4 委托人应是合格投资者,并为唯一受益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
12.2.5 委托人在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通过电子签名形式签署信托文件或缴付信托资金等进行交易(如适用)时,有义务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及使用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等电子签名数据及其他电子交易数据(以下合称“交易数据信息”),防止向他人泄露交易数据信息或者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发生;委托人认可使用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登录信息系统并点击确认的电子签名形式及其签署信托文件使用的其他任何电子签名形式均为可靠电子签名;对于使用委托人交易数据信息所从事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委托人本人的行为,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对于委托人因交易数据信息泄露导致的损失,亦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12.2.6 委托人负有配合受托人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义务。机构委托人应按照受托人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受托人需要的其他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受托人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委托人应确保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满足受托人反洗钱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需要,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如委
托人通过代理推介机构认购本信托计划,则委托人应当配合相关代理推介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向代理推介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受托人需要的其他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同时委托人同意代理推介机构将前述资料与信息提供给受托人。
12.2.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3.1 受益人的权利
13.1.1 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13.1.2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全体受益人一致确认:除非依据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执行文书,受益人有权了解的情况不包括本信托计划其他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认购金额和账户信息以及受托人向其他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时间、金额和账户信息。
13.1.3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查询范围以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十条第 1 款列明的备查文件为准)。全体受益人一致确认:除非依据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执行文书,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的文件不包括其他委托人的身份资料、其他委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其他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的凭证以及受托人向其他(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凭证。
13.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申请撤销权,自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13.1.5 参加受益人大会,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表决权。
13.1.6 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13.1.7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在符合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进入延长期时,受益人全权授权受托人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给受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并由受托人在收到相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后直接支付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托受益权预期转让价款=拟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截至信托受益权转让日按该信托受益权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受益人已经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信托受益权转让日由受托人予以确定,但受托人不对信托受益权预期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在此情形下,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费。
13.1.8 受益人授权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按照《信托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在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前提下,受托人依据本条款的授权所进行的交易视为已经获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
13.1.9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 受益人的义务
13.2.1 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3.2.2 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3 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委托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负有配合受托人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义务。机构受益人应按照受托人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受托人需要的其他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受托人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受益人应确保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满足受托人反洗钱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
需要,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受益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13.2.4 非有正当合法合理的理由,受益人不得无故提出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及更换受托人的审议事项。
13.2.5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及联系方式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如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受托人。
13.2.6 受益人应当保证接受信息披露的渠道通畅,定期或不定期登录受托人公司网站查阅本信托计划公告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除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定向信息披露的,否则受托人不对受益人获取信息及相关后果承担责任。
13.2.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14.1 受托人的权利
14.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
14.1.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14.1.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1.4 聘请保管人、代理推介机构、代理收付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金监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机构为信托计划提供相关服务。
14.1.5 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
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14.1.6 受托人有权按照监管规定,对信托财产采用净值化管理,确定并适用具体的估值方法,相关事项以受托人信息披露为准。
14.1.7 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处置、变现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处置、变现信托财产的方式、顺序和范围、价格、时间、交易方等。
14.1.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 受托人的义务
14.2.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4.2.2 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信托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14.2.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14.2.4 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
14.2.5 定期编制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14.2.6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 15 年。
14.2.7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5.1 信息披露方式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受托人对其制作的各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托事务报告,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向受益人披露:
(1)在受托人网站(www.dytrustee.com)上向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公布;
(2)通过快递形式向受益人寄送书面函件;
(3)向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4)通过短信平台向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
(5)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向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手机号码或该手机号码所关联的微信号码推送信息。
委托人/受益人一致确认:受托人有权选择具体的信息披露方式,以上信息披露方式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受益人或代理推介机构向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通讯地址不准确、或受益人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益人未能及时接收受托人披露的信息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通过代理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委托代理推介机构代为转达信息披露信息。如因代理推介机构原因导致受益人未能及时接收受托人披露的信息的,由受益人自行与代理推介机构协商解决,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来函索取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托事务报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托事务报告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5.2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受托人于每周三(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对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进行披露。
(2)受托人至少每 30 日向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3)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
于每自然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
(4)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15.3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15.3.1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15.3.2 发行人、权利维持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15.3.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如有)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
16.1 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16.2 职权
受益人大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表决:
16.2.1 受益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受益人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信托文件对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16.2.2 在受托人辞任或解任的情况下,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更换受托
人;
16.2.3 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16.2.4 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解任保管人,并根据受托人的提名决定任命新的保管人;
16.2.5 提高受托人信托报酬标准;
16.2.6 受托人或代表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提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16.2.7 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受益人全权授权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及本合同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和处理。
16.3 召集的方式
16.3.1 受托人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16.3.2 受益人召集
如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一致选举代表,由该代表提前于受益人大会召开之日前 15 个工作日持授权委托书亲自将公告内容交予受托人。
16.4 通知
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公告的方式向受益人发出通知。受益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其中召集人为受益人的,由受托人代
为公告:
16.4.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16.4.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16.4.3 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如为通讯方式召开的,应当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16.4.4 有权出席受益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该日距离受益人大会召开日不应超过 5 日,由召集人在发出通知时确定;
16.4.5 代表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16.4.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6.4.7 如为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召集人还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6.4.8 受益人一致同意:如为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免除受托人就受益人大会提前 10 个工作日发布公告的义务。
16.4.9 受益人就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视为对受益人大会召开的通知、程序等事项不存在异议。
16.5 会议的召开
16.5.1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6.5.2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16.5.3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受托人和保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受益人大会。
16.5.4 受益人大会主持人由召集人选举产生。
16.6 会议的表决
16.6.1 受益人以资金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每份信托受益权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全体受益人对前述表决权规则均完全理解且不持异议。)
16.6.2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更换受托人;
(2)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3)受益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6.6.3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6.6.4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6.6.5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16.6.6 受托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
16.6.7 会议记录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16.7 计票
受益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
16.7.1 如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2 名受益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 3 名受益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16.7.2 监票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6.7.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16.7.4 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在通知的召开时间,如受益人未能将书面意见送达至召集人,则视为该受益人未参加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统计表决结果时以实际收到的受益人书面意见为准。
16.8 受益人大会决议效力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但受益人大会决议不得限制或损害受托人权益,不得加重受托人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文件约定或导致本信托发生违法违规情形,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
16.9 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信托计划的监管部门报告。
本条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条中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17.1 受托人的解任
17.1.1 信托计划发生本合同第 17.2 款规定的任何受托人解任事件时,应召开受益人大会;并且如果受益人大会做出解任受托人的决议,则受益人大会应向受托人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受托人解任的生效日期。
17.1.2 受益人大会发出受托人解任通知后,受托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受益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
(A)在受益人大会任命后续受托人生效之日;(B)受托人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17.1.3 除了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受托人。
17.2 受托人解任事件
在本合同项下,构成受托人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7.2.1 受托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17.2.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17.2.3 受托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而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17.3 受托人的辞任
受托人不得辞去其作为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除非受益人大会决议确认:(A)任何应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受托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且(B)受托人无法采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履行其管理职责。
17.4 后续受托人的委任
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或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同时任命后续受托人,一经任命,后续受托人即成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管理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后续受托人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信托文件中受托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权利,承担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义务。
第十八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8.1 风险提示
18.1.1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的经营及操作风险、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分配时间风险、信托计划及/或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净值化管理风险、尽职调查的风险、共同管理风险(如适用)、税费风险、电子交易渠道及电子交易数据传递风险(如适用)、代理收付的风险(如适用)、标的债券的投资风险、未成功投资于标的债券的风险、权利维持费支付风险、其它风险等。
18.1.2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计划,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8.1.3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18.2 风险的承担
18.2.1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18.2.2 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受托人赔偿不足时由本信托计划
的信托财产承担。
18.2.3 除非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事务管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9.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9.2.1 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认购资金;
19.2.2 因委托人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19.2.3 委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19.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9.3.1 因受托人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本合同项下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资
格;
19.3.2 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本合同或其他信托文
件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19.4 免责事由
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19.4.1 不可抗力;
19.4.2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19.4.3 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包括监管机构的窗口指导)或受益人大会决议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19.4.4 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19.4.5 受托人执行监管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的通知、决定、政策(包括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信财财产)等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19.4.6 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保密义务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披露;(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D)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
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1.1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21.2 争议解决
21.2.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2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二条其他
22.1 通知和送达
22.1.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除本合同第 15.1 款另有约定外,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第 22.1.3 项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22.1.2 以受托人网站发布、专人递送、传真、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时间有效送达:
(1) 受托人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在受托人发出当日;
(2)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3)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4)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后第 5 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5) 特快专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 3 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6) 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方式发送的,发送方已向接收方预留邮箱(号码)发送信息且未被系统退回时。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以其中最先送达的时间为准。
22.1.3 双方用于第 22.1.1 项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如发送给委托人,委托人的地址和传真号码见信息和签署页。
如发送给受托人,受托人联系信息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1 层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人:刘志强
电话:010-63220940传真:010-63220981
22.1.4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放弃。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的效力。
22.1.5 委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委托人在签署页填写的内容为准。委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10 日内通知受托人。在委托人所持信托单位期限届满前 10 日内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的,至迟应在委托人所持信托单位期限届满的 5 日前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化、受托人履行职责时尚未收到委托人通知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2.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
22.2.1 必备证件。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信托合同》原件。
(2)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未经受托人许可,受益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3)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2.2.2 办理手续。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等文件。上述复印件均应由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以证明与原件相符。
22.2.3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因受益人擅自取消或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未及时按照第 22.2.1 项办理有关手续致使受托人无法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分配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托人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22.3 生效
如以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委托人为自然人的,由委托人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电子版本信托合同的,电子版本的信托合同经委托人、受托人在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电子交易系统签署后,自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确认,委托人及/或受托人均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本合同,任何一方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与其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以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的本合同以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电子交易系统接收或确认的数据电文为准。
22.4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22.5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信托计划资产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2.6 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22.7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22.8 录音、录像的授权
委托人暨受益人在此授权受托人和/或代理推介机构(如有)对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受托人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及相关电脑记录作为证据。
22.9 合同的完整
22.9.1 本合同组成部分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未约定的,以《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本合同与
《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
《认购风险申明书》由受让人自动承受。
22.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受益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22.9.3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9.4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9.5 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双方共同达成、签署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10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委托人持有壹份,受托人持有壹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央企信托-共创 88 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
DY2023JXT108-1- )信息及签字页)
信息及签字页
个人姓名/机构名 | ||
称 | ||
证件类型和号码 | ||
证件有效期 | ||
国籍(自然人委托 | ||
人填写) | ||
营业范围(机构委 | ||
托人填写) | ||
注册资本(机构委 | ||
委托人 | 托人填写) | |
及受益 | 法定代表人/负责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人基本 | 人信息(机构委托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和号码: |
信息 | 人填写)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有效期: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机构委托人填写)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姓名(名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籍/地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型和号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件有效期: | |
职业(自然人委托人填写) |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文职人员、财务人员 □教师 □法官、律师、书记员 □医生、护士 □工程师 □餐饮、酒店服务业服务人员 □个体工商户 □其他 |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其他 | |||
身份证地址(机构 委托人填注册地址) | ||||
若委托人未完整准确填写有效联系方式,或者委托人/受益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委托人/受益人未能及时接收受托人披露的信息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 系 人 | |||
传真 | 手 机 | |||
电子邮箱 | ||||
信托利 益分配 账户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卡)号 | ||||
信托资金本金 | (大写) | 人民币 | ||
(小写) | ¥ |
认购信托单位的种类 和份数 | 种类和份数 | 类信托单位, 份 | |
业绩比较基准 | |||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 自然人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机构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受托人: 法人名称及盖章: 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以上签字/盖章要求适用于纸质方式签署)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2023 年 月 日在广州签署。 |
央企信托-88 号集合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登记产品编码:ZXD31D202303010054211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 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与《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相一致。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信托合同》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协议、承诺。委托 人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所必须的内部程序已办理完毕,代表委托 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签字人已经取得全部必须的合法授权。
委托人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委托人具备全部必须的权利和授权,能以自身的名义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且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 交付的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 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国信托业协会制订的《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中关 于信托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本金全部收回和信托计划的最低收益,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 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资本市场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对经济运行和标的债券投资产生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和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影响标的债券所涉及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水平,从而对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产生影响。
(4)通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本信托计划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全部或部分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
(5)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债券上市后在债券二级市场的交易不够活跃,将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因交易对手(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权利维持方、债券担保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标的债券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清偿
/兑付,进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 3、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
4、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需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
然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和符合监管部门的批准。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保管人需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然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和符合监管部门的批准,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证券经纪人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证券经纪人资格方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虽然证券经纪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和符合监管部门的批准,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无法继续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6、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投资项目的风险
根据信托文件,受托人使用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
¥250,000,000.00 元)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发行的“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因此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于证券类投资的不确定性,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标的债券的存续期间较长,在标的债券存续期间,如果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环 境、经济调控政策或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等不可控制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
人可能面临相关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与本次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等,将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按期兑付标的债券本息,从而使信托计划面临偿付风险。如果发行人/担保人经营状况不佳,或者发行人/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标的债券面临的市场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的直接影响,市场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债券属于利率敏感型投资品种,由于标的债券为固定利率产品,其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发生变动。一般来说,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固定利率债券的投资价值将会相应降低,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未设置止损线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设置了预警线,但当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受托人仅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向受益人提示风险,无义务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同时,由于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及风险提示措施依赖于估值数据,若该等估值结果存在偏差、错误,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预警及风险提示措施等相应出现偏差、错误。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且自愿承担前述风险。
同时,信托计划未设置止损线,信托财产亏损时,受托人无义务采取减仓或平仓操作。此外,由于信托计划不开放赎回,因此,在信托财产亏损的情形下,存在委托人无法赎回信托单位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极端情况下,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可能全部亏损。
(4)信托财产处置风险
受托人有权以其他方式处置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进行转让等,如果届时受托人无法或者难以迅速处置信托财产,或者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所 得款项不足以支付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及信托资金 本金,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提示:在受托人向第三方转让信 托财产后,如由于交易对手破产而导致破产管理人撤销相关交易的,可能对信 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7、操作和技术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操作和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和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注册登记机构、开户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封闭式产品,不向委托人开放赎回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如果投资标的债券流动性不足,将可能导致标的债券的信托财产难以迅速变现,进而影响其向本信托计划分配信托利益。
本次拟投资标的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2 年及第 4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如受托人行使回售选择权但发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息兑付义务,或受托人未能在二级市场及时卖出所持有的标的债券,将导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期限延长,延长的期限及最终变现所得金额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受益人资金流动性受到不利影响。
9、分配时间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有权按照资金回收情况提前终止部分信托单位。在未出现《信托合同》第 4.4.2 款约定的自动延期情形及/或第 15.3 款约定的临时信息披露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单位到期日(即期限届满日,以下同)的先后顺序确定提前终止的信托单位具体类别;如果到期时间为同一日的,则按照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提前终止的信托单位具体类别;如果同一种类信托单位生效日期为同一日的,则按照缴款时间(即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的时间,以下同)的先后顺序提前终止部分信托单位;但在出现《信托合同》第 4.4.2 款约定的自
动延期情形及/或第 15.3 款约定的临时信息披露情形时,则自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情形之日起,受托人有权决定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处于同一分配顺序且同时到期,受托人将根据信托财产处置回收的实际情况,向全体存续受益人按比例分配,即以资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余
额为限,按照各受益人应分配信托利益占信托计划存续受益人应分配信托利益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受托人亦有权根据信托财产处置回收的实际情况,优先向全体存续受益人按比例分配信托资金本金;每次分配完毕信托资金本金后,该等信托资金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及信托受益权即为终止,该等信托单位所对应的截至该信托单位终止日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将待存续信托资金本金全部分配完毕后,再由受托人按比例向各受益人分配。则此种情形下,持有原到期时间在先的信托单位或生效时间/缴款时间在先的信托单位对应受益人亦无法先行取得信托财产分配及先行退出。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明确知悉且不持异议。
当部分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获得分配后,信托财产产生损失的,该等损失仅能由剩余存续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财产承担,则持有该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的利益将发生损失。全体受益人已充分知晓部分信托单位获得足额分配后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并愿意承担因信托财产投资风险的后置与沉淀造成的投资风险。并且,全体受益人已知晓受托人系在假定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当事人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根据相关投资测算而做的信托单位设置,并愿意承担因信托单位发行时间不同、部分信托单位提前获得分配等而存在的上述风险。
10、信托计划及/或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
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前通知拟提前终止或延长期限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对一类或几类信托单位或其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子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或延长。受托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均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一并终止。由于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是按天计算,因此信托单位提前终止将导致受益人实际取得的信托利益总额低于按相应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天数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总额。
如信托合同约定的某类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此时到期的信托单位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利益且仍有信托财产未变现的,则前述信托单位期限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自动延长;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披露自动延期情形。自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情形之日起,受托人有权决定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处于同一分配顺序且同时到期,并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及/或
顺序进行调整。如果发生信托计划及/或信托单位延期情形,受益人可能无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业绩比较基准获得信托收益,并可能产生相应损失。
11、净值化管理风险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采用净值化管理,具体的估值方法以《信托合同》约定为 准。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方法可能不能真实公允反映信托财产的净值,本信托计划 的估值结果可能存在滞后性,无法及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若估值 与实际兑付时存在偏差,或者估值及数据核对等出现错误的,将对信托利益的实 现产生一定影响。受托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亦不对获取该估值结果的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信托计划受益人自愿 接受使用该估值方法计算的结果及由此带来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估值偏差导 致的信托利益分配的偏差。
12、尽职调查的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设立前,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交易等事项根据被调查方提供的资料和公开途径查询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但由于受托人尽职调查的知识、经验、技能、手段和方式等方面的限制,并受限于被调查方的配合程度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可能存在尽职调查不全、项目情况不实、违反法律法规等的风险,同时存在尽职调查未能穷尽的风险,进而对信托计划造成不利影响。委托人对受托人尽职调查结论及受托人与交易对手签署的交易文件均充分知悉并认可。
13、共同管理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发行人/权利维持方/担保人可能系受托人所管理的多个信托项下的同一发行人/权利维持方/担保人。各个信托合同均约定了受托人应为受益人利益服务。受托人为多个信托的受托人,将代表多个信托的利益共同处理信托事务。若发行人/权利维持方/担保方出现偿债风险,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以实际信托利益为限,按照发行人/权利维持方/担保人偿债意愿,或者按照各信托项下债务到期先后顺序,或者按照各债权比例等因素,确定发行人/权利维持方/担保人的清偿顺序及清偿比例,且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14、税费风险
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根据目前税收政策估算所得。在本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可在信托文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资管 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亦有可能发生变化,以上调整和变化以及增值税缴纳时点 等原因均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受益人 所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可分配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应自行承担财政税收政策对信托利益的影响。特别的,如果届时本信托项 下部分受益人已经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并注销其信托单位,则因为税收政策变化而 导致信托利益减少的不利后果将仅由持有仍然存续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承担,其 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15、电子交易渠道及电子交易数据传递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如通过受托人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的,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同。若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失。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受益人造成损失。
16、代理收付的风险
如委托人认购资金由代理收付机构负责归集的,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入代理收付机构指定账户并不意味着该等资金进入信托财产专户,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实际接收到该等资金,并不代表委托人和受托人就该等资金构成信托关系,而仅代表代理收付机构接收到认购资金。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与否,均由受托人根据资金实际划转情况及信托文件约定的条件最终确认。
如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由代理收付机构负责转付的,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分配资金划入代理收付机构指定账户但并不意味着该等资金实际进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将实际接收到该等资金,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分配资金划入代理收付机构指定账户后,代理收付机构可能因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或未能及时或未能足额将相关款项最终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导致受益人无法及时、准确、完整的收到信托利益。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已与代理收付机构之间建立起恰当的账户/资金管理的协议/安排,委托人/受益人认可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路径,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支付至代理收付机构指定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完整有效的完成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的支付,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此安排并自愿接受因代理收付机构转付的一切风险,并在此承诺若因代理收付机构造成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转付的,委托人/受益人自行追究代理推介机构的责任,无权追究受托人。
17、标的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主要投资标的债券,根据《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与标的债券投资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与本次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水平产生不确定性),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购买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流通,或由于债券挂牌后交易不活跃而不能及时或以预期价格出售的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在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募投项目可能无法带来预期回报,从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处获得足够的偿债资金,进而影响发行人对投资者的到期还本付息),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在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可能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无法得到有效履行,进而影响本期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资信风险(在本次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市场环境发生不可控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资信状况恶化,使本次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投资者承受一定的资信风险),担保风险(担保方成都新开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如果经营状况下滑或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将可能导致其对本期债券的担保能力产生影响),现金流截留风险(由于本期债券项目收益涉及按照净现金流进行归集,因此存在一定的现金流截留风险)等。
(2)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持续流出的风险、有息债务快速增长的风险、担保人、差额补偿人经营风险等),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风险、项目开发风险、安全生产风险、项目建设风险、未来现金支出压力较大的风险等),管理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收入归集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国有资产管理风险等),政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宏观政策变动风险、地方政府债务政策变动风险、融资平台政策变化风险、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变化风险、业务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风险等)等;
标的债券的投资风险具体以《募集说明书》约定为准。《募集说明书》为本信托计划备查文件,请委托人在签署本申明书之前仔细查阅。
18、未成功投资于标的债券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受让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债券,受制于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因素,受托人无法对信托资金能否成功投资于标的债券提供任何承诺或保证。若信托计划投资于标的债券的交易失败,本信托计划认购的信托单位将提前终止,持有该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将可能无法获取投资收益,甚至可能因承担了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费用而导致本金损失,整个信托计划投资收益也将因此而降低。
19、权利维持费支付风险
权利维持方为获得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标的债券的权利,向标的债券支付权利维持费,该等权利维持费作为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一部分,亦为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之一。但该等权利维持费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存在权利维持方未按约定支付权利维持费的履约风险,受托人并无法对该等权利维持费的按期足额收取提供任何承诺或保证,如信托计划未能足额收取权利维持费,将会导致本信托计划可获得的收益减少,进而导致受益人的信托利益降低。
20、其它风险
(1)战争、动乱、瘟疫、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事件、政府行为、重大政治事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可能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交易对手可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交易文件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责任,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
(2)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等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运作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委托人基于《信托合同》所交付并设立信托的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信托文件所记载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
信托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 一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准。受托 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 托人、投资顾问、代理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文 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或作出的任何陈述、承 诺和保证,不应视为信托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 诺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 出投资决策。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自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委托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全部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且受托人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委托人对信托文件中的风险揭示与承担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第十八条)、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条款(《信托合同》第八条)、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配条款(《信托合同》第七条)、免除或限制受托
人责任条款或义务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第 9.1.4 款、第 15.1 款、
第 16.4.8 款、第 19.4 款)、限制委托人/受益人权利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信
托合同》第 4.1.3 款、第 6.1.5 款、第 12.1.1 款、第 12.1.2 款、第 13.1.2 款、
第 13.1.3 款、第 16.4.9 款)、争议解决条款(《信托合同》第 21.2 款)等予以充分注意并重点阅读;受托人已按照委托人要求对前述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委托人对前述内容及相应风险均已充分理解且不持异议。
本信托计划为分期发行的封闭式产品,且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本产品风险等级为 PR3(中等风险),适用风险承受等级为中级及以上客户
(即风险测评分值不低于 51 分的平衡型及以上客户)。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签署纸质版本的《认购风险申明书》,也可以签署电子签名形式的《认购风险申明书》,签署的方式应当符合《信托合同》第 22.3 款的约定,以对应的《信托合同》生效为前提,《认购风险申明书》在按照《信托合同》第 22.3 款约定的方式签署后生效。
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确认,委托人及/或受托人均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任何一方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与其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以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的《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在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信息系统接收或确认的数据电文为准。
纸质版本的《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分别由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持有。
申明人/受托人: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受托人已按照本人/本机构的要求对信托文件中的风险揭示条款、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条款、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配条款、免除或者限制受托人责任或义务条款、限制委托人/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并已向本人/本机构明示本信托产品类型、风险等级、风险承
受等级及其含义。
本人/本机构确认:本人/本机构已经明确知悉并了解本信托计划风险等级,本人/本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与本信托计划风险等级相匹配。
二、本人/本机构确认在本人/本机构签署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在内的 信托文件之前,受托人已向本人/本机构明示了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本 人/本机构已完全知悉并理解该等标准,本人/本机构确认本人/本机构符合 上述合格投资者标准,本人/本机构有义务配合受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 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承担全部责任。本人/本机构签 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视为本人/本机构确认本人/本机构符合合格投资者标 准,且本人/本机构交付的信托资金不涉及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
三、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可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或邮箱或传真向本人/本机构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无需另行核实本人/本机构的身份。
四、本人/本机构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央企信托-xx88 号集合信托 计划的信托单位,认购 类信托单位 份,具体以《信托合同》信息及签字页相关填写内容为准。
(以下签字/盖章要求适用于纸质方式签署)
自然人委托人签字: 机构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 年 月 日
信托登记产品编码:ZXD31D202303010054211
央企信托-xx88 号集合信托计划
说明书
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信托-xx88 号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节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是合格投资者,并为唯一受益人,能够识别、判 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不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或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 信托计划,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信托合 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国信托业协会制订的《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中关于信托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 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 风险、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的经营及操作风险、委托人投 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分配时间风险、信托计划 及/或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净值化管理风险、尽职调查的风险、共同管 理风险、税费风险、电子交易渠道及电子交易数据传递风险、代理收付的风险、标的债券的投资风险、未成功投资于标的债券的风险、权利维持费支付风险、其 它风险等。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信托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相关《资金保管协议》、办理《资金保管协议》约定的保管业务,证券经纪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相关《证券经纪协议》、办理《证券经纪协议》约定的证券经纪业务,但保管人、证券经纪人与委托人及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证券经纪人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
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二节 释义
在本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均与《信托合同》的释义相同。
第三节 信托计划参与各方概述
一、受托人
1、基本情况
名称: 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 163 号高晟广场 2 栋 11 层法定代表人: 陈俊标
成立时间: 2011 年 3 月 16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267 9300
传真:020-2267 9301
客服电话:400-004-9979
网址:
2、历史演变及股权结构
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信托”或者“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京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三个股东组建成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成立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20 亿元。公司业务带头人都是信托业的资深人士,按照高起点、高要求来建设经营管理团队。央企信托将有效借助股东的网点、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业务协同效应和专家理财优势,通过有效运用信托、信贷等金融工具,研发并推出各类信托产品,构建专业的、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平台,努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需求解决方案,以优质的服务、稳健的投资收益来回报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与厚望。
3、经营情况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下列业务范围内经营人民币及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转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保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负责人:陆华裕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574-88522705传真:0574-88589313
2、保管人职责
负责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货币资金保管;信托资金划拨及会计核算;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时的监督和划拨;信托计划费用的复核和扣划;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计算;信息披露等服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
三、法律顾问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450 号新天国际大厦 26 楼负责人:黄勇
2、业务和经营情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中国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是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的传统和主要业务之一,特别是在信托法律业务方面。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曾担任多家信托公司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在信托法律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法律顾问职责
法律顾问负责为本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四、其他服务机构
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请其他金融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节 信托文件概述
一、《信托合同》
受托人将与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信托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信托合同》对以下事项做出了明确约定:
(一)定义;
(二)信托事务管理人;
(三)信托目的;
(四)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五)委托人和信托财产的交付;
(六)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配;
(八)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
(九)信托计划和信托单位的终止;
(十)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十一)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十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信息披露;
(十六)受益人大会;
(十七)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十八)风险揭示与承担;
(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保密义务;
(二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二十二)其他。
二、信托计划相关规则
为公平维护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就信托单位的认购等事项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三、《认购风险申明书》
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仔细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并在签署《信托合同》的同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包括委托人声明、受托人声明和风险揭示等重要内容。
第五节 信托计划概要
一、名称和类型
1、信托计划名称
央企信托-xx88 号集合信托计划。2
、信托计划类型
集合信托计划,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类型应划分为“固定收益类”。
二、设立依据
3、本信托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设立。
三、信托目的
4、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获得收益。
四、信托单位
5、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代表一份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发行的信托单位类别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五、信托计划和信托单位期限
6、本信托计划项下A 类信托单位的期限不超过12 个月(预计到期日为2024
年 3 月 12 日),B 类信托单位的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预计到期日为 2025 年 3 月
12 日),各类信托单位的期限均自该类信托单位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推介期和其他募集期加入信托计划的同类别信托单位到期日相同。
本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各类信托单位期限全部届满之日止。
在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拟提前终止或延长期限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受益人的情况下(C 类信托单位的提前终止不受前述提前通知时间的限制),受托人有权对一类或几类信托单位或其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子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或延期。受托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均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一并终止。
7、如信托合同约定的某类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此时到期的信托单位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利益且仍有信托财产未变现的,则此时到期的信托单位期限相应延长,直至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前述信托单位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利益之日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以孰早为准)。受托人应于前述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信托单位及/或信托计划期限延长的情况通知对应的受益人。
在本节第 6 款、第 7 款约定的两种情形下,延期事宜均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予以决策,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六、信托受益权变更
8、信托受益权转让
8.1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除另有约定外,受益人可以通过与受让方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违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
8.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相关规则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执行。
8.3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
8.5 信托受益权发生本条款所述的变更事宜的,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概括承受信托受益权原受益人和委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和信托投资风险。
9、信托单位的发行和赎回
本信托计划为分期发行的封闭式产品。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可以按照
《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合格投资者继续发行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不向受益人开放赎回信托单位。
七、资金保管和账户管理
10、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由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依照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履行资金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始之前,受托人应在商业银行开立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其他募集期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
12、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受托人应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于不晚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将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受托人决定继续发行信托单位的,则受托人应于不晚于该次募集期
结束且该次募集期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之日,将该次募集期内募集的信托资金自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划至信托财产专户。
1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或因其他原因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全部归入信托财产专户。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4、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5、受托人将建立一整套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授权批准制度、岗位分离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有效运行。
16、受托人将委派经验丰富的信托经理组成信托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运作。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为刘志强、熊文静,简介如下:
信托经理:刘志强先生,具有多年信托从业经历,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分析较为擅长。
信托经理:熊文静女士,硕士研究生,具备较为丰富的项目分析经验。
17、受托人应聘请专业机构担任保管人,对信托资金进行保管。
18、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方式为:
18.1 本信托计划项下以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
¥250,000,000.00 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高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维持方”)为获得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标的债券的权利,向本信托计划支付权利维持费,并就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签署《权利维持协议》。
18.2 根据《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标的债券的期限为 5 年,设置债券存续期第 2 年及第 4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并授权: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成为标的债券投资者,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决定是否行使标的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以下简称“回售权”)、是否向权利维持方或其他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债券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向权利维持方或其他第三方转让标的债券且信托财产全部或全部变现的,则本信托计划或部分类别信托单位相应终止;受托人决定不行使回售权的,则本信托计划及各类信托单位的投资期限持续至本信托计划期满或该类信托单位预计期限届满。全体委托人对此均明确知悉且不持异议。
18.3 标的债券基本情况详见《信托合同》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19、受托人有权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进行转让等。
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授权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发行人、权利维持方、担保人(如有)出现交易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处置、变现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处置、变现信托财产的顺序和范围。受托人处置、变现信托财产应遵循快速、充分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原则,在符合前述原则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不采取挂牌出让、公开拍卖等处置变现方式。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运用时可投于银行同业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受益权、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分配信托利益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该部分现金不得用于《信托合同》未约定的投资。
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信托资金可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
20、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为:
预警线:本信托计划预警线的设置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本信托计划不设置止损线。
受托人增加、减少或变更信托计划风险控制措施,无需另行征得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21、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即表示认同本条所约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九、信托财产的分配
22、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22.1 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顺序进行分配。
23、信托利益的分配
重要提示: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及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且受托人及相关服务机构未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任何保证。
23.1 信托计划各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
23.1.1 当且仅当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当事人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受托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含受托人当前实际适用的信托计划税收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信托计划各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避免歧义,本约定不构成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该等业绩比较基准具有不确定性。
23.1.2 本信托计划下各类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按照其相对应的《信托合同》的约定执行。
23.1.3 若同一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或信托计划其他募集期内分别签订数份《信托合同》认购信托单位的,其认购金额不进行累计,受托人根据其签订的单份《信托合同》认购的金额分别认定应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分别核算其签订的各份《信托合同》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即受托人以委托人每份《信托合同》认购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为基数,分别适用下述第 23.2款的约定计算相应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利益)。
23.2 信托利益结算和支付时间
本信托计划下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结算和支付方式及时间按照其相对应的《信托合同》的约定执行。
23.3 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支付完
毕应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及应付信托费用(不含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后,信托专户中如有剩余款项的,均作为浮动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收取。
十、信托单位和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24、如某类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合同》约定的款项和此时应进行本金结算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且仍有信托财产未变现的,则全体受益人一致授权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前述信托单位的到期日和最后一个结算日顺延至处置信托财产所得资金已经足以支付《信托合同》约定的款项和前述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之日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以孰早为准)。
十一、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
25、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范围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26、各类信托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分别依照受托人与相关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的规定执行。
27、信托事务管理费和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按实际发生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没有以固有财产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8、信托报酬
28.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包括前端信托报酬、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
28.2 信托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执行。
29、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节 本信托计划的发行、成立与终止清算
一、信托单位的发行
1、信托单位的发行人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2、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或经受托人认可的其他财产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3、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拥有一份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4、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按面值发行。二、信托计划的规模
5、本信托计划投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
¥250,000,000.00,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具体情况调整前述投资规模上限。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行决定信托计划发行规模及各类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规模。
6、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具体份数以实际发行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准。三、信托计划推介期、其他募集期和发行的信托单位
7、推介期
7.1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30 个工作日,自 2023 年 3 月 27 日起。
7.2 受托人可以延长推介期、提前终止推介期或者在推介期内暂停、终止信托单位的认购,具体以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为准。
8、信托计划成立以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发行情况或者运行情况并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继续发行信托单位。受托人将于各募集期开始前以《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披露方式对该次募集事项进行披露。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认购资金规模、可认购的信托单位的种类和数量、期间、程序及次数,由受托人自行确定,以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为准。
9、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受托人所发行的信托单位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或经受托人认可的其他财产按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的,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本信托计划并取得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和相应的信托受益权。如果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受托人决定继续发行信托单位的,则本信托计划其他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受托人所发行的信托单位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或经受托人认可的其他财产按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的,于受托人宣告该次募集期结束且该次募集期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之日,加入本信托计划并取得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和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四、推介机构
10、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暨发行人可以自行推介信托计划,也可以聘请代理推介机构协助推介信托计划。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11、发售对象
11.1 信托单位的发售对象(委托人)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11.2 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委托人人数
不得超过 200 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委托人人数不超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11.3 投资者以资金认购的,每份《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并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同意,特定合格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受前述最低认购金额和增加金额倍数的限制,但仍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信托单位的认购遵循“时间优先、资金优先”的原则,其中时间以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的时间为准,受托人有权视认购的具体情况拒绝特定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申请。
六、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和募集失败的处理
12、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发行的信托单位的份数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最低份额,且《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最低份额。
13、信托计划成立以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或者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向合格投资者继续发行信托单位。受托人将于该次募集期开始前以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披露方式对该次募集事项进行披露。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认购资金规模、可认购的信托单位的种类和数量、期间、程序及次数,由受托人自行确定,以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为准。
14、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本金在推介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但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信托资金本金自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之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不含当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受托人于相应的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将该部分利息(扣除因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向相应受益人分配。在信托计划其他募集期内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本金在该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但不计算信托单位;信托资金本金自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之日(含当日)至受托人宣告该次募集期结束且该次募集期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之日(不含当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受托人于相应的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将该部分利息(扣除因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向相应受益人分配。
15、在推介期(包括推介期延长期)届满之日,若上述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信托计划推介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扣除因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16、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
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信托计划每次募集期结束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该次募集期信托单位认购情况。
17、在募集期届满之日,若当次发行的信托单位生效条件(如有)仍未获得满足的,当次发行的信托单位不生效,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发行信托单位推介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该次募集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扣除因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18、信托计划和信托单位的成立/生效及信托计划不成立的日期以及信托计划的募集期、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其他募集期的延长以及提前结束等具体日期和期间,均以受托人披露信息为准。
七、信托计划和信托单位的终止、清算
19、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19.1 在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之一时,受托人对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对应之信托资金本金进行结算。
19.2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且信托财产全部清算、分配完毕之日,本信托计划终止。
为避免歧义,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确认: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发生后,信托财产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前,存续的信托单位停止计算预期信托收益,但本信托计划仍然存续,在此期间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及交易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项下各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
19.3 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19.4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该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益人在 10 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受托人尽职管理情况、信托的终止、信托财产的清算与分配等)解除责任。
20、信托单位的终止和清算
20.1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之一时,受托人对相关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进行结算:
20.2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本金结算情形,且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完毕该等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之日(可能低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交付的信托资金本金金额),该等信托单位终止。
受托人应当于各类信托单位全部终止后及时对该类信托单位进行清算,受托人不就各类信托单位的清算分别出具清算报告。
为避免歧义,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确认: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不因信托计划项下部分信托单位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节 信托风险揭示及防范
一、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地考虑本信托计划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的经营及操作风险、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分配时间风险、信托计划及/或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净值化管理风险、尽职调查的风险、共同管理风险、税费风险、电子交易渠道及电子交易数据传递风险、代理收付的风险、标的债券的投资风险、未成功投资于标的债券的风险、权利维持费支付风险、其它风险等,有关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请详见
《认购风险申明书》。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前,应当认真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
2、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运作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3、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信托文件所记载的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
4、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自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二、风险控制机制和防范措施
5、保管制度
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对信托资金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并对受托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保障信托资金的安全。
6、投资限制
本信托计划严格执行约定的投资范围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系统性风险。
7、受托人内部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7.1 高级管理层的监控手段
受托人的稽核审计人员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7.2 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受托人的法律合规部和稽核审计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信托计划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稽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7.3 信托经理
7.3.1 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7.3.2 信托经理负责重大事项的实时报告,当发生可能对本信托计划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要在第一时间向受托人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节 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
人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受托人制作的各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托事务报告,受托人有权选择《信托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向受益人披露。
委托人/受益人一致确认:受托人有权选择具体的信息披露方式,《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同信息披露方式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受益人或代理推介机构向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通讯地址不准确、或受益 人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益人未能及时接收受托人披露 的信息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通过代理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委托代理推介机构代为转达信息披露信息。如因代理推介机构原因 导致受益人未能及时接收受托人披露的信息的,由受益人自行与代理推介机构 协商解决,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节 法律意见书概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受托人委托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法律顾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就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为: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依法实施。
第十节 备查文件与相关声明
1、备查文件
1.1《央企信托-xx88 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空白样式);
1.2《央企信托-xx88 号集合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空白样式);
1.3《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关于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挂牌的公告》等相关发行文件;;
1.4《权利维持协议》;
1.5《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
1.6《法律意见书》;
1.7 央企信托营业执照;
1.8 央企信托《金融许可证》(即合法经营信托业务的证明);
1.9 信托计划发行公告、成立公告及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的文件;
1.10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形成的并与委托人交付的相应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法律文件。
2、相关声明
2.1 上述备查文件并不包括其他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约定不属于可查询范围的相关文件。上述备查文件中第 1.9 项和第 1.10 项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尚未形成,需在相关文件形成后方可提供查询。
2.2 委托人和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对于上述部分备查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2.3 受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信息。
2.4 如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所述内容不一致,以《信托合同》作为确认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