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限制 样本条款

转让限制. 未经服务提供方书面同意,客户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服务提供方有权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书面通知客户。
转让限制.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转让限制. (a) 未经其他股东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股东均不得在成立日期后至少三( 3)年内直接或间接自愿或非自愿转让、出售、让渡、捐赠、让与、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股份,或将其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统称“转让”),除非美国2022年《通胀削减法案》或其他类似的重大法律和政策变更要求进行转让;但是,应在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和合资公司后,允许向关联方进行转让、出售或让渡。在所述三(3)年期限届满后,在遵守第4.1条第(b)款的情况下,各股东可在获得董事会特别决议批准后转让其任何股份;但是,如果董事会未通过特别决议批准此类转让,则打算转让其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合资公司指定受让人或要求合资公司根据KCC购买其股份。除根据本协议条款进行的转让外,其他任何股份的任何转让或试图转让均属无效,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资公司没有义务将此类转让记录在其账簿上、登记此类转让,或出于任何目的将该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声称受让人视为该所有权权益的所有者。各方承认并同意,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都将对本协议的其他方造成实质性损害,仅靠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因此,各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非违约方有权寻求法律或衡平法上的保护令和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寻求强制履行措施或撤销未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股份购买、出售和其他转让)。 (b) 自成立日期起三(3)年后的任何时间,如果股东(“转让方”)打算将其任何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给其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拟议受让人”),则转让方应: (A) 提前六十(60)个营业日向其他股东(“非转让方”)和合资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说明:
转让限制. 在证通电子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未经证通电子事先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出售、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创始人不得对其持有的创始人股东的合伙份额进行出售、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创始人股东不得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出售、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但创始人股东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进行的股份转让不受本条限制。任何违反本条的转让均应被认定为无效。
转让限制. 在腾讯(注:即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下同)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未经腾讯事先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出售、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创始人不得对其持有的创始人股东的合伙份额进行出售、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创始人股东不得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出售、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但创始人股东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进行的股份转让不受本条限制。任何违反本条的转让均应被认定为无效。
转让限制.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或者万达商业合格上市之日孰早的日期前,公司购买的股份不向公司对应的关联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
转让限制. 3.1 本次增资完成后至目标公司上市前,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控股股东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行为。 3.2 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转让股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仅以协议方式作出约定而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转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或控制权转移。 3.3 控股股东基于 3.1 条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且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应确保受让该等股权的主体将会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使该受让方享有并承担转让股东原来在本协议及目标公司公司章程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受本协议和目标公司公司章程条款的约束。
转让限制. 除非公司董事会(按独立委员会指示)或独立委员会已做出建议变更,否则每个股东特此同意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提出转让或同意转让该股东的任何标的股份或对该等标的股份的任何实益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或权益;但是,以上内容并不妨碍将标的股份转换为根据合并协议获得任何合并对价的权利。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转让均无效。
转让限制. 承租方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事先获得出租方的书面批准,并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格一定百分比的费用,该等百分比由出租方董事会确定。
转让限制. 4.4 在公司完成合格 IPO 前,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创始人或控股股东不得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或在该等股份之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设置权利负担等)或作出其他一切试图变相出让或转移公司股份的行为。 在公司完成合格 IPO 前,未经控股股东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对公司合格IPO 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未经公司同意,投资人不得向公司的竞争对手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完成合格 IPO 后投资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股份的除外。公司的竞争对手名单详见附件一: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争对手名单。投资人向公司作出承诺,投资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锁定。公司及创始人承诺,其将采取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交割日后尽快完成本次交易的变更/备案登记或适当延迟递交合格 IPO 申报材料等,以尽其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取得适用的法律、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可能同意的最优惠锁定条件。创始人及公司进一步承诺,公司的合格 IPO 申报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满六个月后的第一日。 违反第四条规定进行的公司股权变动无效,各方不应承认违反第四条规定进行的公司股权变动,公司也不得向违反第四条规定取得公司股权的任何人签发股 票或将其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