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 (7)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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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4.5.1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30 个工作日,自 2023 年 5 3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27 日起。受托人可以延长推介期、提前终止推介期或者在推介期内暂停、终止信托单位的认购,具体以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为准。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4.5.2 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发行的信托单位的份数达到 1000 万份,且第 4.5.3 项所列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最低份额。
4.5.3 信托计划成立的前提条件: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均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委托人已经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资金;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编号为 DY2023JXT108-2 的《权利维持协议》(包括其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以下统称“《权利维持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编号为 DY2016JXT073-5 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以及 DY2023JXT108-3 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编号为 DY2023JXT108-5 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
(7)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受托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4.5.4 信托计划成立以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或者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向合格投资者继续发行信托单位。受托人将于该次募集期开始前以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披露方式对该次募集事项进行披露。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认购资金规模、可认购的信托单位的种类和数量、期间、程序及次数等,由受托人自行确定,以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为准。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4.5.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本金在推介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但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信托资金本金自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受托人于相应的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将该部分利息(扣除因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向相应的受益人分配。在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本金在该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但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信托资金本金自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宣告该次募集期结束且该次募集期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之日(不含)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受托人于相应的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将该部分利息(扣除因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向相应的受益人分配。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4.5.6 在推介期(包括推介期延长期)届满之日,若上述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信托计划推介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扣除因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4.5.7 在每次募集期届满之日,若当次发行的信托单位生效条件(如有)仍未获得满足的,当次发行的信托单位不生效,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发行信托单位推介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该次募集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扣除因 款项汇划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4.5.8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信托计划每次募集期受托人宣告该次募集期结束且该次募集期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该次募集期信托单位认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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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年【】月【】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 2.8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备忘录》;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已签署《投资顾问合同》;
(7) 受托人与财务顾问已签署《财务顾问合同》;
(8)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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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募集的优先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 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同时,上市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公告,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
(7)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优先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同时,上市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公告,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及信托计划成立。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如有)。所需资金划付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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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募集的优先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级信托资金与一般 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同时,上市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公告,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
(7)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同时,上市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公告,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及信托计划成立。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如有)。所需资金划付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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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2018 年【3】月【1】日至 2018 年【4】月【30】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 4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备忘录》;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已签署《投资顾问合同》;
(7)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 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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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年【9】月【6】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年【10】月【9】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 2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备忘录》;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已签署《投资顾问合同》;
(7)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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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级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2:1】,同时,上市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公告,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
(7)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2:1】,同时,上市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公告,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及信托计划成立。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如有)。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自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正式成立日或未成立返还给优先委托人之日止(不含该日),此期间优先受益人最高目标收益与受托人返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及资金划付费由信托财产承担,所需资金划付费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收。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承担,资金补偿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资金划付费,所需资金划付费直接从前述追加资金中 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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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 万】元),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 万】元),且优先级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2:1】,同时,上市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公告,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
(7)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 万】元),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 元整(小写【1000 万】元),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2:1】,同时,上市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公告,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及信托计划成立。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所需资金划付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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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5 亿份,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为 1.5:1;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备忘录》;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已经签署《投资顾问合同》;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7)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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