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样本条款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不可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可随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按照本合同第 10.5 条的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 B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时,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C 本信托计划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在本信托计划分配或清算时优先分配给优先受益人(补仓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除外)。 D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以资金到账日确定资金追加日。 E 补仓义务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不因此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也不因此增加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不可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信用增级人可随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按照本合同第 10.5 条的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本信托计划有多个信用增级人,则对于本条约定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各信用增级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B 信用增级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时,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C 本信托计划信用增级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 本信托计划财产,在本信托计划分配或清算时优先分配给优先受 益人(信用增级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除外)。 D 信用增级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以资金到账日确定资金追加日。 E 信用增级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不因此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也不因此增加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F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 【】元(含)以上的,信用增级人可申请受托人退回其交付的追加资金,但提取信用增强资金之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不得低于 【】。提取资金额= min[存续期间已追加且尚未提取的资金总金额,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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