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信託目的 Clause in Contracts

信託目的. 本信託之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資金為委託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於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所簽訂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稱「開戶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載之投資標的,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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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目的. 本信託之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資金為委託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於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所簽訂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稱「開戶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載之投資標的,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本契約之信託目的係甲方將金錢(以下稱「信託財產」)信託予乙方,由乙方就該信託財產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甲方之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於「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第三條所規定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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