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 、 交 易 資 料 EMAIL 寄 送 同 意 書 25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客戶權益手冊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客戶權益手冊 109.11 版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簡稱「開戶總契約書」)包含:
壹 、 財 富 管 理 信 託 帳 戶 開 戶 申 請 書 1
貳 、 財 富 管 理 信 託 帳 戶 開 戶 總 契 約 書 2
叁 、 特 定 單 獨 管 理 運 用 金 錢 信 託 服 務 約 定 條 款 10
二 、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風 險 預 告 書 18
四 、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 含 結 構 型 商 品 ) 風 險 預 告 書 19
五 、 投 資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風 險 預 告 書 20
六 、 投 資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暨 配 息 涉 及 x x 商 品 預 告 書 20
x 、 交 易 資 料 EMAIL 寄 送 同 意 書 25
壹 拾 、 財 富 管 理 信 託 電 子 式 交 易 服 務 約 定 條 款 26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同意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簽立本證券商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含其附約),本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簡稱「開戶契約」)內含:
一、適用法規
二、信託帳戶開戶合意
三、資產配置與運用之範圍四、資產配置之執行
五、本開戶總契約與個別信託間之關係暨附約之效力六、受益人之指定
七、交割八、權益
九、投資收益之配置及信託契約之部分終止十、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十一、 風險承擔及預告十二、 信託財產之公示十三、 報表
十四、 信託報酬
十五、 各項費用之負擔十六、 委託人資料
十七、 受託人責任十八、 禁止事項 十九、 賠償
二十、 其他
二十一、 期限及契約之變更與終止二十二、 爭議處理
二十三、 保密義務
附約: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服務約定條款
委託人申請開戶日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下簡稱「申請開戶日」)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同意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依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之規定,由受託人以信託方式為委託人執行資產配置。除雙方間就各筆信託財產(以金錢形式)之配置與運用應依具體商品之信託方式及交易條件,另以指示或附約載明外,雙方同意簽訂並遵守契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 適用法規
一、 所有中華民國之法律命令與解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執行交易、交割、保管地之相關國外政府機關或自律組織之法律、命令、解釋、自律規約,受託人為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示,與第三人所簽訂與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示有關之合約條款(或所適用該第三人之相關規定),及相關金融市場之交易習慣等(以下合稱「法規」),以及受託人為執行法規或委託人資產配置指示而訂定之內部規則、辦法、運用指示書或其他功能相類之文件(包含一體適用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信託法律關係及僅適用於特定資產配置指示者)(以下合稱「操作規定」),均為本約之一部份,雙方均應依法規及操作規定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
二、 前項之法規及操作規定如經變更者,本約之相關部份亦隨之變更,本約其他未變更部份不受影響。 三、 本契約未約定且相關法規及操作規定亦未規定之事項,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定之。
第二條 信託帳戶開戶合意
委託人茲同意受託人得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方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特許之管理運用方式為委託人進行信託財產之配置與運用,並且適用本開戶總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三條 資產配置與運用之範圍
一、 委託人同意信託財產之配置與運用範圍如下,惟實際配置及運用標的,以委託人特定具體之指示為準:
(一) 銀行存款。
(二) 政府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
(三) 債券附條件交易。
(四) 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
(五)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六)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 國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
(八) 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 受託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以下稱「信託財產專戶」),供存入委託人以金錢形式交付之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專戶得開設新臺幣帳戶及外幣帳戶。
三、 受託人應與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及/或相關交易相對人以「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名義辦理證券買賣帳戶及其他相關帳戶之開戶。
四、 受託人於配置及運用信託財產時,應以前二項所定之信託財產專戶之名義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第四條 資產配置之執行
一、 委託人得以書面、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指示受託人執行資產配置。
二、 惟因產品之性質、不可抗力之事項或其他合理因素,致受託人無法於前條第一項所列標的交易市場所定時間內執行資產配置者,受託人應向委託人報告。
三、 如各項商品交易市場或交易相對人發生無法執行交易之情形時,受託人應於知悉後通知委託人。
四、 委託人得於各該具體委託未成交前,通知受託人撤銷或變更該未成交之委託買賣。受託人接獲委託人撤銷或變更該未成交部份之委託買賣時,應盡快將撤銷或變更之指示通知交易相對人,但受託人不保證該交易相對人同意撤銷或變更該委託。又受託人倘未能及時對交易相對人完成撤銷或變更指示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仍應對交易相對人履行已成交委託之交割義務。
五、 如受託人之交易相對人違約交割者,視為受託人未完成資產配置,受託人應即時通知委託人。
第五條 x開戶總契約與個別信託間之關係暨附約之效力
一、 委託人及受託人間,就選定之信託方式,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之約定就下列各款事項再行簽訂個別信託契約作為本約之附約(以下簡稱「各該信託契約」)。各該信託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本開戶
總契約之約定為準。
(一) 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 信託目的。
(三)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 信託存續期間。
(五)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 受託人之責任。
(九)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 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 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 雙方間就各筆信託財產之配置與運用,依具體商品之信託方式及交易條件,另以附約載明者,各該信託契約之其他相關書類或附約(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指示書)均為各該信託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之效力。如附約之約定與本開戶總契約不一致者,優先適用附約之約定。
第六條 受益人之指定
依本契約以信託方式執行資產配置之受益人應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由委託人享有各該信託契約項下全部信託利益。
第 七 條 交 割
一、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應以成交商品計價之幣別辦理交割;倘委託人交付交割之信託財產非以成交商品之幣別計價,惟依據受託人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判斷,該信託財產於兌換為成交商品之計價幣別後,足以支付成交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且此等安排依受託人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判斷,並無窒礙難行者,委託人茲同意受託人得逕行代委託人辦理換(結)匯及後續交割事宜;匯率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二、 賣出商品所得之價金,如原交付之信託財產為新臺幣者,受託人得逕行代委託人辦理換(結)匯,將該價金以新臺幣留存於信託財產專戶中,如原交付之信託財產為外幣者,委託人同意以該商品計價之幣別留存於信託財產專戶中。
第 八 條 權 益
一、 關於證券表決權之行使,應經委託人事前以書面具體指示,受託人方可代為行使表決權;如委託人指示受託人代為行使表決權者,應給付受託人相關費用。
二、 受託人並無通知與代委託人受領發行公司之贈品或其他促銷活動所提供之權益之義務。
第九條 投資收益之配置及信託契約之部分終止
一、 因投資標的而受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孳息,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計算分配予委託人;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該收益部分全數滾入信託財產內,而不以實物或現金分配交付。若為信託財產所生之現金孳息,委託人同意存放於信託財產專戶,其他孳息則留存受託人信託相關帳戶。
二、 如委託人擬請求返還信託財產者,受託人應撥轉至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之本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或證券商交割專戶之本人分戶帳中。委託人請求返還之信託財產,若委託人原交付之幣別為新臺幣,應以新臺幣為之,若委託人原交付之幣別為外幣,應以外幣為之。
第十條 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委託人因各該信託契約所生權利義務,除依受益權轉讓限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得為轉讓外,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第十一條 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 委託人應確實於合理期間詳閱各該信託運用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關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部分,委託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自行決定各項運用並向受託人為指示。
二、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其運用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賦委託人同意悉數自行負擔,受託人依法不得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三、 委託人瞭解就本信託財產因幣別兌換交易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係由委託人承擔。
四、 委託人已瞭解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金融商品(包括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五、 委託人如指示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從事國外有價證券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包括運用指示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該項投資所涉之各項條件及限制、交易規範及稅務規範(包括因投資人身分所適用之交易限制或稅務規定)及從事該項投資所存在或潛藏之風險。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之公示
一、 受託人應以信託帳戶之名義為委託人執行資產配置。
二、 受託人為信託財產為信託之登記、註冊或信託表示之記載時,其所生之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如有不足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三條 報表
一、 委託事項經成交者,受託人得依商品特性或交易慣例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人倘有任何異議,應於接受報告後二個營業日以內,以書面向受託人表示異議。
二、 委託人倘依上揭規定表示異議者,受託人應即調查委託人之報告與受託人所留存之委託人之指示或交易紀錄,倘買賣報告書所載交易內容與資產配置方案或其他交易紀錄相符者,視為無異議。
三、 受託人就各項信託業務有關之通知、報告、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或其他相關報表,均以受託人寄出或發出之日起,經五日視為送達,但有證據證明更早之送達日期者,不在此限。
四、 受託人應按月製作月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並於次月十日前發送予委託人,委託人倘有異議,應於上揭月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發送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並送達受託人,否則,視為無異議。
五、 除前項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外,受託人若以書面向委託人為與本開戶契約有關之意思表示,委託人同意均以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作為收受郵務之送達處所。如經郵務向該通訊地址寄送後,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均以該郵件付郵之日,視為受託人意思表示已送達而生法律上之效力。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一、 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若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二、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依約定收取信託管理費及其他報酬,並同意應支付予受託人之信託報酬,受託人得逕自委託人之信託財產中扣收。費率之計算概依各商品市場之規範及受託人之規定辦理,並於本開戶契約、受託人之營業場所/網站、客戶權益手冊或個別商品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及商品條件書中訂定之。
第十五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
除前條相關費用外,下列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之,如信託財產不足負擔者,由委託人負責補足:
一、 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任何就信託財產對受託人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二、 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受託人因有關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三、 運用信託財產有關事項所應支付交易相對人佣金、交易手續費、保管費與稅捐、律師、會計師或租稅顧問之報酬;
四、 其他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相關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第十六條 委託人資料
一、 委託人保證提供或留存於受託人處之各項資料均為真實。倘所記載之事項有任何變更,委託人應即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
二、 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信託帳戶原留印鑑樣式辦理交易委託、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有遺失或變更等情事,委託人應立即向受託人辦理變更手續,在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三、 如委託人未即時通知變更,致受託人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即時轉達者,則受託人對委託人依本開戶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發出通知或催告,視為送達,委託人不得異議。
四、 委託人保證提供之個人基本資料內容及提供之證明文件均為真實,並授權受託人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
第十七條 受託人責任
一、 受託人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金融慣例,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二、 受託人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且因此所生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
三、 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經營者如發行機構、基金經理公司等,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所致之損失,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惟受託人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委託人指示,並以委託人費用(相關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支應),協助委託人進行後續協調及索賠之必要行為。
四、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者,受託人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委託人指示,並以委託人費用(相關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支應),協助委託人進行後續協調及信託財產取回之必要行為。
五、 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運用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等),致受託人不能為該標的之運用時,委託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
第十八條 禁止事項
一、 受託人及其負責人、受僱人均不得代委託人保管現金、存摺及印章、及網路密碼。 二、 委託人亦不得將現金、存摺、印章及網路密碼交由受託人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保管。
第十九條 賠償
受託人或委託人因本開戶契約之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一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義務。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契約之效力
x開戶契約如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效力僅及於該條款,其餘條款仍為有效。
二、 拋棄
委託人依本約得主張之一切權利或利益,不因受託人遲延或疏於行使本約所賦與之各項權利而受影響,其一部之行使,亦不礙於將來之行使。
三、 除外條款
因法規變更、交易暫停、戰爭、敵對、暴動、政府徵收或沒收、政府命令、天災或其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事由之發生以致未能執行或遲延執行受託事項者,受託人無須對委託人負任何責任。
四、 資料提供
委託人向受託人請求閱覽或影印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時,受託人得酌收工本費。五、 標題
x契約各條項之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相關條款之解釋、說明與瞭解。
六、 記錄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執行本信託契約之必要範圍內進行一部或全部之交易錄音或以電子設備形式留存一部或全部之交易軌跡及過程,定期保存留做日後交易爭議時提供作為證據之用途。
七、 個人資料之委外處理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與受託人往來交易處理事項之一部或全部委任第三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文件列印、封裝、交付郵寄、文件保管等各項與受託人處理信託指示及作業有關之事項,並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於處理必要範圍內提供予受託人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惟受託人應要求受委任之第三人對委託人之資料保密不得外洩。
x、 受託人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定期檢視委託人投資能力與風險承受等級評估作業,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書面、網際網路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辦理前揭作業,其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者,受託人應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並推定受託人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有爭議時,相關紀錄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九、 向受託人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受託人相關人員接觸之委託人,得向受託人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
十、 若委託人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十一、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應境外基金發行機構註冊地法令或該發行機構內部規範,於必要時提供委託人之交易資料及個人資料等相關資訊予境外基金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
十二、 委託人如指示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從事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經該項投資之交易上手、交易對手、代理機構、商品發行機構、結算或交割機構、交易地或交割地之司法機構、調查機構、稅務機關或主管機關(包括交易所等交易機構)之要求或其適用法令規定下,或為執行該項交易之需求或衍生需求(如爭議、爭訟之處理及實益擁有人之釐清等需求),受託人得提供委託人之交易資料及個人資料(包括委託人及運用指示代理人)等相關資訊予該等機構或人士,如因前述需求,委託人並同意配合提供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實益擁有人、董事、大股東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期限及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一、 期限:本開戶總契約之有效期限係自受託人接受委託人開戶之日起至本開戶總契約因法定或本約所定之原因終止之日止;個別信託契約之有效期限自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之日起至受託人返還信託財產予委託人或其他權利歸屬人之日止。
二、 契約之變更:除本開戶契約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受託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關於本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委託人未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以書面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本契約。但本開戶契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不得牴觸法規。
三、 契約之終止:
(一) 得終止本開戶契約之事由:
1. 經委託人依約定提出請求者;
2. 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3. 任一方違反本開戶契約之約定;
4. 任一方有重整、清算、解散、破產、合併、暫停營業、受強制執行、或自行或因其他有聲請權之人申請而開始進行上揭程序,或因受託人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致不能繼續從事信託業務;
5. 委託人經其他證券商申報違約或被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6. 受託人於本開戶契約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如因新法令公佈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受託人無法依委託人指定之方法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者;
7. 經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者。
8. 委託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受託人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9. 委託人若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受託人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二) 終止之方式與處理:
1. 除本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無須經通知即終止本開戶契約及個別已委託但未成交之買賣
委託外,本開戶契約之終止須以書面通知他方為之。
2. 受託人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信託業務,應洽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時,委託人得於受託人之書面通知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另行委託其他信託業繼續運用其信託財產。如委託人為反對另行委託之意思表示或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不為意思表示 者,本開戶契約視為終止。
3. 本開戶契約之終止,不解除雙方於契約終止前依本開戶契約所負擔或衍生之債務,所有未了結之債務於本開戶契約終止後仍為有效。所有未到期之債務,仍應遵期履行。前開債權債務關係經結算後,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予委託人。
(三) 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1. 各該信託關係消滅時,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受託人應儘先處分信託財產以現金形式返還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2. 在法令及實務許可之前提下,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至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指定之金融機構本人帳戶或證券商交割專戶之本人分戶帳中。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一、 本約倘有未盡之處,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或適用之。
二、 因本開戶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得合意依仲裁法規定於臺北市提付仲裁,該仲裁判斷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並得逕為強制執行。如雙方未提付仲裁或前項仲裁判斷有得撒銷事由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委託人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因本開戶契約所生爭議,委
託 人得依該法相關規定及本公司「消費爭議處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
一、 除本開戶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一切委託事項,包含但不限於其往來及交易資料,
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但經委託人同意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或應主管機關、司法單位或公會依相關法 令查詢,或其他依本開戶契約規定之揭露者,不在此限。
二、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若依前條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
外,不得公開。
第二十四條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CRS)作業辦法遵循條款
一、 依FATCA/台美協定/台灣CRS規定,本公司須取得 委託人自我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FATCA聲明書暨CRS自我身份證明文件、W-8、W-9或相關證明文件)以辨識 委託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 /地區。有關稅務居住者的身分如何界定,將隨著不同地區或國家所訂定的內容及範圍而異。委託人須了解其居住所在地國或地區之規範,以釐清是否符合當地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定義。例如,法人/實體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以設立時的註冊登記國或地區為據;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則視其為「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個人則可能具備一個以上國家的稅務居民身分(多重居住地)。
二、 委託人 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本公司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 委託人及 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 委託人與本公司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 委託人及 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本約定書各項附表,或 委託人及 受益人不同意本公司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 委託人辦理稅款扣繳或終止、暫停帳戶服務,並同意賠償本公司因 委託人未能/未據實出具自我證明文件而遭受/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
三、 本公司依法可能將所徵提之文件及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或美國國家稅務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IRS),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國稅捐稽徵機關。四、 本公司為遵循FATCA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 委託人直
接或間接投資對象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 委託人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FATCA規定,本公司將婉拒 委託人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 委託人名下屬FATCA法案規範金融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本公司並得對 委託人終止、暫停帳戶服務或業務關係。委託人 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 委託人為法人而向本公司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委託人 應向該個人提供本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充分告知。
五、 委託人 如依FATCA規定致應於交易金額外負擔相關稅捐及費用予本公司業務往來對象,委託人 茲授權本公司得無須事先通知逕自應支付或返還予 委託人之任一帳款。
六、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相關名詞定義,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財政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相關法令、準則有權解釋為準,本說明(如下)僅供參考:
(一)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美國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即 26 USC §1471~
§1474,或稱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並包含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包含但不限於26 CFR Parts 1及 301)、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二) 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三) 立約人之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立約人如為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對立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合夥利益、投資利益、信託利益之人,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四) 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稅籍編號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 全 球 中 介 機 構 識 識 碼 (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 Form W-8、Form W-9 或其他替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五) 其他相關名詞:
1. 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身分(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 Status):包含美國人(U.S. Person)、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除外之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excepted NFFE)、或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等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之身分類別,及其他同於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所規定之身分類別。
2. 美國人(U.S. Person)及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美國人係指 26 USC
§7701(a)30 所規定之美國人,包含美國公民、具美國永久居留權之人、美國境內的合夥組織、公司或遺產財團、或美國法院對之有管轄權或美國人對之有控制權的信託財產。特定美國人係指 26 USC §1473(3)所規定任何不具下列性質之美國人:1.任何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2.任何同屬於前述 1.公司集團之公司、3.任何屬 26 USC §501(a)所指之免稅組織或自然人退休計畫、4.美國(政府)或政府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5.任何美國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政府)財產、其分支、其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6.任何銀行、7.任何不動產投資信託、8.任何受監督的投資公司、9.任何共同信託基金、10.任何適用 26 USC §664(c)之免稅規定或符合 26 USC §4947(a)(1)的信託、11.依據美國相關法令註冊之證券、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包含名義資本合同、期貨、遠期合約及期權)之交易或財產、服務之經紀商、12.經紀商、及 13.任何符合 U.S.C. §403(b)或 U.S.C. §457(g)之免稅信託。
3. 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及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係指 26 U.S.C.
§1471(d)(4)定義之非美國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則是指 26 USC §1471(d)(5)所定義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以從事投資、轉投資、或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或任何對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的利益(包含期貨、遠期合約或選擇權)的交易為主業的機構等。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則是指 26 USC §1472(d) 所定義任何不屬於金融機構的非美 國機構。
4. 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指 26 CFR §1.1472-1(c)(1)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且一定比例公司
股票於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中經常交易者。2.前述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企業。3.美國海外領土居民所完全持有控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4.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5.豁免型非金融機構,包含 26 CFR
§1.1471-5(e)(5)所指的非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財政管理中心、自保型財務公司、新設公司、清算或破產更生公司或非營利組織等。其中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Active NFFE)係指 26 CFR §1.1472-1(c)(1)(iv)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前一年度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未滿毛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且 2.該機構直接或間接產生被動收入之資產加權平均價值所占百分比未滿百分之五十;其中被動收入 (passive income)係指未經相關法令排除適用之股利、利息、相當於利息的收入、租金或權利金收入、年金、處分產出被動收入資產的盈餘、特定商品期貨交易的盈餘、Section 988 Transaction 的盈餘、26 CFR 1.446-3(c)(1)所定義 Notional Principal Contract 的淨收 入、來自現金價值保險契約的收入、保險公司關於保險及年金契約準備金所賺取的收入等。
5.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不屬於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NFFE)。
6. 實質美國股東(Substantial United States owner):指 26 USC §1473(2)所定義對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權(依投票權比例或面值比例定之)之「特定美國人」 (specified U.S. person)、對任何合夥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的分紅或資本利得權利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委託授予財產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受益權之特定美國人。10%之計算除姻親關係(in-laws)或繼子女與繼父母或類似關係(step relationship)之親屬外,應包含配偶、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對該法人客戶之持股。該美國人股東毋須揭露親屬之持股比例,而是將加總的持股比例全數計入該美國人股東之持股。依 FATCA 規定屬跨政府協議模式 2(Model 2)者,上開實質美國股東可以「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認定,並依當地洗錢防制法令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之標準認定。我國政府已與美國就跨政府協議達成實質共識,因此得視同跨政府協議模式 2 已生效,依我國「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為標準。
七、 本公司取得 委託人及 委託人控制權人自我證明文件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例如 委託人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應於30日內主動通知本公司並更新相關文件;本公司亦得因定期檢視委託人及 委託人控制權人身分之必要而重新徵提相關文件。如 委託人提交予本公司各項稅務稅籍資料文件內容若有不實或不完整,可能造成委託人直接、間接或潛在損失或額外稅務負擔, 委託人須自行承擔,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八、 委託人 了解並同意就其稅務居民身分對本公司有據實告知義務。如 委託人對判定稅務居民身分有任何疑問,請瀏覽OECD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自行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提供建議。
※本總契約書及所有附約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總契約書及所有附約之簽訂、變更、終止及應依交付之文件等,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茲就委託人(兼受益人)擬將其新臺幣及/或外幣(以下稱「信託資金」)委託受託人依本附約第一條所載之信託目的及本附約之規定為管理運用,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合意訂立本附約,同意遵守條款如后:
第一條 信託目的
x信託之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資金為委託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於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所簽訂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稱「開戶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載之投資標的,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第二條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一、 委託人信託予受託人之信託資金,暨受託人本於委託人指示,將該信託資金配置於特定投資標的所衍生之財產,為信託財產。
二、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悉依開戶契約第一條所示之法規及操作規定,暨委託人就特定投資標的依受託人所定方式對受託人所為之運用指示,且該指示以經受託人同意接受者為限。
三、 信託資金限以帳戶撥轉方式交付。委託人應以自己名義於受託人所指定或同意之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或外幣(匯)存款帳戶,並同意及授權該金融機構,依受託人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所轉知之委託人指示,將資金自該存款帳戶撥轉入信託帳戶完成信託資金交付,委託人並同意及授權受託人得向該金融機構查詢委託人於該存款帳戶之餘額。
第三條 信託存續期間
x附約之存續期間,依開戶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四條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 受託人係以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五款所定義之「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對信託資金為管理及處分。
二、 受託人係以受託人名義,為委託人利益,配置信託資金於委託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所有。
三、 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委託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並依委託人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
四、 信託財產不得辦理質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五、 因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生之孳息或收益,應併入信託財產內,屬於信託財產之一部分。
六、 若遇電腦系統/電信線路故障、停電、第三人之行為、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委託人交易指示送達時已逾受託人規定之交易時間,致受託人無法依委託人指示進行交易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上開障礙事由排除後按投資標的之交易相對人(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公司及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保證機構、承銷機構、投資顧問機構、代理機構等,以下同)規定得交易之銀行營業日進行交易或另依交易相對人指示辦理,受託人無需負擔遲延或債務不履行之責。
七、 委託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本信託業務或交易相對人本身之相關規定及應適用之法令。若運用標的為國內基金、境外基金,該投資標的之交易相對人所定之相關規定包括申購、贖回、轉換等之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及其他有關投資標的及交易相對人營運上之相關事宜等,雙方亦應遵守。
八、 倘受託人於接獲交易相對人或投資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算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營運困難、依法令限制、發行機構規定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等通知時,委託人同意應配合辦理或終止該項投資或為相關必要之處理,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概由委託人負擔及承受。
九、 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資金配置於存款者,受託人將依委託人指定之幣別、金額及存款種類等,將該信託資金配置於開立信託財產專戶銀行之存款;利息之計算及給付等相關事宜,悉依該銀行之規定辦理。
十、 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資金配置於存款外之投資標的者,該資金將於該資產配置指示經交易相對人確定接受或確定將執行後,自信託存款帳戶撥轉入交易相對人指定之交割帳戶;若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存款外投資標的之指示,經交易相對人確定不予接受或執行,除委託人另為指示者外,該信託資金將配置於開立信託存款帳戶之銀行之活期存款,並依該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利息之計算及給付等事宜;信託資金自撥轉入供交割專用之信託財產專戶日起,迄撥付至交易相對人指定之交割帳戶日(或於交易相對人不接受或執行資產配置指示之際,迄信託資金開始配置於活期存款日)之期間,將不計息。
十一、 受託人依本附約第一條所載之信託目的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有權辦理委託人指示投資標的之買賣、交割、結匯及其他運用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並得代委託人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出席股東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
第五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第九條之約定辦理。
第六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x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悉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受託人之責任
一、 受託人應依開戶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對委託人負擔受託人責任。
二、 受託人不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信託財產之運用盈虧及風險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三、 受託人提供予委託人之投資標的淨值(價格)、參考匯率、參考現值等僅供委託人參考之用,上述相關資料概以國內外有價證券事業機構公告或實際發生者為準,委託人不得就受託人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四、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投資標的之實際交易生效日,可能因國內外休假日、投資標的的規定等作業因素而遞延,且受託人不就上述遲延因素負任何責任。
五、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政府行為、法令變更或因市場發生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任何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發生損失或損害時,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八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暨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一、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結果不論盈虧,除按各該投資標的之規定或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條款辦理外,應就信託資金之運用,另行支付申購手續費、信託管理費及轉換手續費予受託人。
二、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辦理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三、 委託人同意支付受託人之費用說明如后:
(一) 信託管理費:
1. 報酬標準:年費率 0%至 0.2﹪。
2. 計算方式:(以信託財產*年費率*信託持有期間)/365 天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自信託財產中扣收。
(二) 境內外基金:
1. 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非後收型基金)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適用之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由委託人一次給付予受託人。
2. 轉換手續費:
(1) 報酬標準:
A、國內基金收取新臺幣 100 元(或等值新台幣 100 元之外幣)。
B、境外基金收取新臺幣 300 元(或等值新台幣 300 元之外幣)。
C、另應負擔各基金本身所規定之內扣或外收轉換手續費,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2) 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
3.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經理費分成):
(1) 報酬標準:年費率 0﹪至 1﹪。
(2) 計算方法: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各產品說明書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
除。
4. 遞延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後收型基金):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4﹪。
(2) 計算方法:依贖回時市價與信託本金孰低者乘以適用費率計算之,計算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基金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5.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6. 有關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贊助、提供產品說明會、員工教育訓練及其他報酬等相關資訊揭露,可至受託人之財富管理網站中查詢。
7. 投資標的為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時,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應負擔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保管費、轉換手續費、贖回手續費及短線交易費)及瞭解各項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轉換及短線交易),委託人同意依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之規定辦理。
(三) 外國有價證券
1.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2. 通路服務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0.5﹪,視市埸情形而定。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給付予受託人,於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時一次給付。
(四) 債券
1.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5%至 1%。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2. 通路服務費:非屬於客戶應支付予受託人之費用,而係屬交易相對人應支付予受託人之報酬,由交易對手支付予受託人,費率將視市場情形而定。
(五) 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內結構型商品)
1.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依受託人公告之手續費而定,依產品不同而有不同之費率,交易之手續費及通路服務費依各別商品於投資文件中揭示。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信託本金時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2. 通路服務費:非屬於客戶應支付予受託人之費用,而係屬交易相對人應支付予受託人之報酬,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支付予受託人,費率將視市場情形而定。
(六) 境外結構型商品
1. 投資特定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申購、贖回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若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所製作中文投資人須知、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商品文件之相關規定(如適用,並依受託人就各檔商品所為之費用說明)辦理。
2. 通路服務費:受託人因受理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簡稱「通路服務費」),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就委託人認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人將於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通路服務費後另行告知委託人。
3. 前述費用規定如有調整時,應依最新之規定辦理。
(七) 質權設定申辦費
1. 報酬標準:新臺幣 0 至 200 元。
2. 計算方法:於質權設定申請時,就每筆交易序號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質權設定申請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八) 豐易扣入金扣款手續費
1. 收取標準:跨行台/外幣扣款依幣別收取(台幣 20 元/美金 20 元/歐元 15 元/澳幣 25 元/日圓
2,000 元/人民幣 150 元)。
2. 計算方法:於每筆扣款入金時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於入金時給付予受託人。
(九) 特別注意事項
1. 前揭各項費用或信託報酬,受託人得依信託資金投資幣別、方式等不同而訂收費標準,並得視物價變動調整之,而無須經委託人事先同意,但應事前公告或通知委託人。
2. 其他費用:受託人依本契約條款約定處理信託事務之各項稅捐、規費及相關費用,悉依實際發生金額或依受託人之收費規定計收,由信託財產支付。
3. 前述各項費用,委託人若未於受託人通知之期限內給付,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或買回(出售)價金直接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之。扣收日與處分日由受託人決定,惟受託人於扣收或處分信託財產前,應依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
四、 因開戶契約或其他有關投資於投資標的所發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郵費、電報費、稅賦、交易手續費、中介商交易佣金、保管機構保管費、簽證機構簽證費等),依市場慣例應由委託人負擔者,或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之權益,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涉訟、提付仲裁或其他交涉所產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理費用、律師費用及爭訟費用等),均由委託人負擔。
五、 前述各項應由委託人負擔之費用,於實際發生時,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扣收,倘因故無法收取或由受託人累計墊款者,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贖回款中先行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相關費用或受託人之累計墊款。
第九條 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一、 本契約除因法令規定、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任意變更、解除或終止。
二、 本附約之變更暨終止,悉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信託資金之收付
一、 新臺幣交付信託資金;信託資金以新臺幣交付者,其本益返還之計算,係以新臺幣為之,委託人不得要求以外幣收付。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若非為新臺幣,委託人特此委託並授權受託人兌換為投標的之計價幣別進行投資,新臺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臺幣,悉依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期間內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之匯率為準。
二、 以外幣交付信託資金:信託資金以外幣交付者,其本益之返還均以外幣為之,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以新臺幣支付。
三、 基金轉換之匯率計算:基金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以基金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所定之兌匯率為準。
四、 無法依信託目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處理:受託人收受信託資金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時,如因交易相對人不受理投資(不論其原因為何)或因法令公布、修正等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委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受託人應通知委託人,並依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資金配置於其他標的或將其無息退還予委託人;惟如係因上開投資標的募集不成立,或未達應有交易規模,或其他相關商品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所載事由者時,其信託資金之返還悉依各商品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之規範。
第十一條 定期定額信託資金之扣款
一、 受託人應按期於指定扣帳日扣取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1、若客戶有約定永豐銀行及他行扣款帳號時,且同時申請二個以上之扣款帳號,以本公司收到第一家扣款銀行回覆核印成功者,為定期定額
契約之主扣款帳號。2、若客戶未約定永豐銀行及他行扣款帳號時:(1)以客戶信託帳戶為定期定額契約之主扣款帳號。(2)若日後客戶有約定永豐銀行及他行扣款帳號時,以先核印成功者為定期定額契約之主扣款帳號。(將自動取消自客戶信託帳戶扣款)
二、 自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扣取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若同時有數筆扣帳款項而餘額不足時,委託人同意依扣款銀行之回覆扣款順序為準。如遇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投資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上述事由排除後之銀行營業日始進行扣帳。
三、 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因未留存足額扣帳金額,致無法扣帳時,除委託人已另行終止定期定額扣款約定者外,將嗣委託人補足相關帳戶之金額後,自最近之約定扣款日,續行扣款;若續行扣款達連續三次扣款失敗時,即自動暫停扣款,若欲續行扣款者,應以異動申請書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申請恢復扣款。
四、 委託人得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申請並經受託人同意後,暫停扣款投資。申請恢復扣款投資時,亦同。
五、 定期定額申請全部贖回或轉換時,視同契約仍有效,原扣款標的仍會續行扣款;若不續行扣款者,應以異動申請書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申請暫停扣款或終止扣款。
六、 定期定額申請變更為終止扣款者,即視為永久停止扣款,不可再恢復扣款。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 委託人得經受託人同意,另填具轉換申請書(或以其他受託人所指定方式)轉換投資標的。
二、 基金轉換以轉換同一基金經理公司發行者為限,但基金本身規定不得轉換者,從其規定。如有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至無法辦理轉換時,應俟該事由消滅後,再行辦理。
三、 委託人於基金轉換後,受益權單位未確認前,不得要求受託人處理再轉換或贖回作業。
第十三條 信託資金之贖回
一、 信託期間內,委託人得以贖回申請書(或以其他受託人所指定方式)辦理贖回手續,受託人收受委託人贖回指示後,應於合理期間內為委託人辦理贖回作業,並於贖回所得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
二、 除外幣信託外,信託財產之贖回金額,係由受託人收到贖回款後,經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期間內,依實際辦理換匯之買入匯率或依約定匯率兌換為新臺幣。委託人瞭解贖回金額係依據該投資標的價格波動、結匯匯率及其他因素而定,並非原始之信託資金金額。
三、 贖回入帳之計算應依國、內外之實際交易日加計合理作業時間為準,如遇國內、外市場休假或其他因素則將順延。
四、 投資標的因國內外法令、交易相對人之規定或其他事由而須限制、停止交易或強制贖回時,委託人同意無條件配合辦理或停止該項投資,且不得以本契約未屆期為由而拒絕贖回,若委託人逾期仍不為贖回時,由受託人逕行贖回,並將所得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其所衍生之一切損益概由委託人負擔及承受。
五、 委託人瞭解受託人不對未來匯率走勢作任何臆測。
第十四條 信託財產返還方式
一、 信託財產之返還方式,悉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第廿一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二、 委託人置放於信託財產專戶內存款部位,除為履行交割義務及本契約所定費用之數額範圍外,委託人得依受託人之規定,指示受託人返還,返還資金若為新臺幣,受託人應於當日將委託人所申請之數額匯款(轉帳)至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之本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內。惟如委託人指示出金之幣別為外幣者,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因外幣匯付可能涉及不同銀行、幣別清算地區、通匯行之時區、作業程序、時程、電訊傳遞等因素而發生遲延或其他情事,款項撥轉至委託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內之時間可能超過次一營業日,並應依實際作業情形而定。
三、 信託本金或收益之返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若委託人原交付之幣別為新臺幣,應以新臺幣返還,若委託人原交付之幣別為外幣者,應以外幣為之。
四、 委託人指示返還信託財產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匯費及郵電費)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第十五條 帳務處理、報表及查詢
一、 同一投資日倘有多數委託人為同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指示時,受託人得於符合法令規定下,集合各該委託人之資金為共同運用,將該投資總價金向該發行機構所購得之單位數分配予委託人;惟分配過
程中有因算術計算無法除盡時,委託人同意依受託人之作業處理方式分配予委託人。前述分配作業之規定,於贖回、轉換、除權、除息、合併或分割等單位數或款項分配之情形亦同。
二、 委託人投資信託資金之保管、領取孳息等事宜均由受託人全權處理。
三、 受託人應就信託資金投資運用所得之資產,分別設帳管理,並將信託資金之運用情形,至少每月編製交易對帳單或相關報表寄送予委託人。
四、 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配置信託資金於投資標的,依相關法令應交付「交易確認書」予委託人者,應於接獲交易相對人之交易確認書後,憑以製發書面或傳送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予委託人。
五、 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或相關報表所記載投資標的之現值係供參考,其現值可能因投資標的之淨資產價值(NAV)、匯率及其他因素而變動。
六、 委託人核對交易對帳單或相關報表之記載如有不符,以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受託人就入帳之單位數,如有計算錯誤,將於更正後通知委託人。
七、 委託人知悉對帳單係由受託人以電腦報表列印,於每月十日(如遇假日順延)前寄發,非經受託人印製者,委託人不得執憑與受託人對抗。且若委託人未如期收到對帳單,應向受託人查詢,或向受託人申請補發,未予辦理者,日後不得以未收到或不知情為由對交易提出異議。
八、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信託資金之交易對帳單或相關報表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印製及寄送,但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九、 委託人得查詢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通知之方式
除終止或變更本約定條款之通知應依本附約第九條之規定辦理者外,有關本附約之其他各項通知(包括但不限於來自交易對手通知之轉知),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營業場所公告、網站公告、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帳單列印寄送、報紙公告及其他依受託人裁量為合宜之方式通知。
第十七條 風險之負擔
一、 委託人於指示運用投資前,已詳閱投資標的相關資料及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發行條件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並瞭解其投資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跌價、因匯率變動所導致信託資金之虧損、價格波動、或投資標的之暫停受理贖回、政治風險、解散、清算等風險)以及最大可能之損失。委託人係基於其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為各項投資指示,並負擔一切風險,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二、 本業務得投資之標的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商品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該商品之最低投資收益,受託人及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商品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商品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投資說明書。
三、 金融商品交易應考量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一)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基本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流動性不足等風險。
(二) 投資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可能產生之基本風險:最低收益風險、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交割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及各投資標的可能存在之個別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利風險、再投資風險、連結標的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閉鎖期風險、破產或重整風險。
四、 金融商品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商品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五、 本信託資金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等收益,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其投資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捐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且受託人對基金管理公司、保管機構、其他仲介商或其等之代理人、受僱人之行為,亦不負責。
六、 信託資金因國內外法令、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經理公司之規定或因其他事由須強制、限制、暫停贖回時,委託人同意依前揭規定辦理。(包括所有基金之交易,需依受託人及所指定投資基金經理公司所規定之交易日辦理,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七、 委託人已瞭解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金融商品(包括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八、 若遇交割銀行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
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交割銀行營業時間開始進行扣帳。
九、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十、 信託資金之運用指示、返還或投資標的轉換等作業如有涉及不同幣別之兌換時,委託人同意悉依受託人及各相關機構之處理作業,於辦理時實際採用之匯率為準,因此所產生之匯兌之風險及概由委託人承擔。信託財產因運用管理所生之損益依法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受託人不擔保本金,亦不保證最低收益率。
十一、 委託人已充分考量自身年齡、產品性質與年限、金融商品交易經驗及風險承受度等關聯性,明瞭並同意自行承擔投資可能發生之各種風險。
第十八條 短線交易規定
委託人若運用指示於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者,應遵守下列短線交易規定:
一、 委託人確定無涉及洗錢與不法交易之情事,且同意配合基金公司短線交易及擇時交易之規定辦理。二、 對短線交易,基金公司保留拒絕交易、收取短線交易費用及設限交易次數之權利。
三、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委託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依主管機關、境外基金機構或其總代理人所規定之格式,提供委託人相關資料(若屬美國註冊之系列基金尚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俾符合境外基金註冊地之要求。
四、 「短線交易限制及收取費用」詳見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xxx.xxxxx.xxx.xx)。
第十九條 委託人身分限制
依部分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之規定,投資人不得具有美國、加拿大稅務身分,或其他資格限制,委託人茲聲明其已明瞭前開投資限制,就其投資標的已符合各該公開說明書或法令有關投資人身分相關之要求或其他限制,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並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損害。
第二十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委託人資料如有變更時,委託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
受託人得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或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貸)受託人債權債務之人、或因與受託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或受託人所從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投資之公司,或與受託人合作提供客戶服務相關機構或人員,或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
(含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即 SWIFT)等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目的範為內,將委託人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受託人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予他人查詢。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委託人充分瞭解並同意委託人指示配置資產所涉交易相對人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或買賣費用,可能由交易相對人直接在投資標的淨值中扣抵或隱含在買賣報價與投資標的淨值之差價中。
二、 受託人關於委託人之往來、交易資料應保守秘密。委託人同意在未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委託人權益之情況下,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基本資料、往來及交易資料,揭露予委託人非信託專責部門之人員,知悉委託人相關資料之非信託專責部門之人員亦應遵守保守秘密之責任。
三、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就金融商品介紹及進行風險告知等重要內容,得進行錄音或其他形式之紀錄留存,以供受託人接受主管機關查驗使用。
四、 就不同類型之商品或投資,委託人應詳閱載於公開說明書、客戶權益手冊、風險預告書、信託財產運用指示書及其他文件之風險揭露說明,並充分考量自身年齡、金融商品投資經驗、商品性質及年限所生之風險承受度後,而為投資決策。委託人明瞭並同意自行承擔投資可能發生之各種風險。
五、 受託人得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本於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財產配置於受託人本身及其利害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投資標的,或就信託財產為其他利害關係交易行為,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為信託財產配置,所涉利害關係人交易之具體情事,將於提交予委託人之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或
x公司網站中揭露。
六、 受託人執行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指示之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一) 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指示,如經受託人評估,將導致受託人營運上之風險時,受託人得拒絕辦理,並應通知委託人。
(二) 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指示,若涉及運用於與下列各公司所發行股票連結之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者,受託人將拒絕執行:(1)委託人為發行公司者;(2)委託人或配偶為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3)委託人為未成年,其直系血親一親等為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4)委託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公司。以上股份總額之計算,如有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亦應計入其持有之股數。
(三) 受託人於執行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之指示前,委託人應出具其所簽署之切結書,聲明非屬前款所列身分關係如有不實,委託人應自負其責,以善盡注意義務;委託人若未出具切結書,受託人得拒絕執行。
七、 委託人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方式,將信託資金配置於相關金融商品(包括具有定期配息
性質之金融商品),因非屬存款及保險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1. 任何投資商品皆具有風險,商品以往之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外,不負責商品之盈虧與最低收益,投資人經獨立判斷後,需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2. 投資商品因標的、種類、區域、幣別之不同,可能面臨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國家風險等。
3. 投資商品因標的、特性及所涉風險之不同,部分金融商品之最大可能損失為所有投資本金。如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並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4.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基金進行配息前有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委託人可至各家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網站查詢最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5. 部分基金公司為保護客戶權益,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當市場發生高波動或低流通性事件,或基金經理人需買賣有價證券以因應客戶大量申購或贖回;為保護持有該基金客戶之權益,基金公司將啟動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對基金淨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將依各基金公司的規定而有不同。
委託人應了解投資於基金之風險,應考量的風險因素包括: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流動性、政治、匯回投資、法令、貨幣、新興市場、投資於違約的債券以及利率等風險。基金投資目標為長期獲益,委託人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委託人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委託人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基金。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委託人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 各基金之資產價值亦可能因政府政策、稅務條例、貨幣往返原國之限制發生改變,及其他基金可能投資的國家的政治、法律和條例有變,特別是某些新興國家對外資擁有公司權益上限的法律有所變更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三)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x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委託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委託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其絕無風險。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相關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委託人應遵守各相關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交易規定與限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五)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成本與損失、法令變動、貨幣管制、流動性不足等風險。
(六) 因前述風險致委託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基金經理公司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七)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八)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申購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申購人之判斷為之,申購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 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申購人應遵守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 基金資產之投資須負擔之費用已完整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受益人應負擔費用項下,申購人應將此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遭受之影響列入考量。
(五)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
1.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貨幣等風險;本風險預告書無法完整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申購人決定是否投資本基金之風險,申購人於申購前至少應再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風險因素之揭露。
2. 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憑證申請買回時,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六)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七) 基金之投資標的,除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外,並可能包括國外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是除國內相關法令外,基金亦可能須遵守國外法令,國外法令可能對於基金有不同之規定或對受益人之保護不如國內法令,且我國主管機關亦可能無法要求他國嚴格執行該國之法令規定。
(八)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基金,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所約定的本金保證。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適用於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之保證型)
(九)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所約定的本金保護。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適用於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之保護型)
(十)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之現貨價格影響,而可能產生折、溢價之風險,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投資人於現金申購、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十一)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經營營業處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自律規則第九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一)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可能包含或基於在利率、貨幣、證券、商品及其他標的資產上,在某些特定的市場條件
下,委託人可能承受重大損失或亦可能獲有重大利益,而衍生性金融商品工具或交易常見的高財務槓桿特
性,將可能對委託人造成極大的損失或獲利,委託人必須負擔交易及所有其他損失的風險(該風險可能極為重大),且本公司將不負責此工具或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損失,因此客戶應依自身之財務狀況、經驗、目標及其他相關情況,審慎評估此類之交易是否合宜,委託人也應確認完全瞭解此工具、任何交易及合約權利義務的特性及所暴露損失風險的特性及範圍。另結構型商品係指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其可能涉及之風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雷同。
(二) 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可能產生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解約風險、最低收益風險、交割風險、發行機構提前贖回風險、受連動標的影響之風險、商品條件變更風險、委託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再投資風險、連結標的更動影響風險、通
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閉鎖期風險之風險。
(三) 委託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了解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受託人將以信託專戶之名義進行開戶及交易,惟委託人應瞭解開立投資帳戶從事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 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五)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委託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六)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 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一) 信用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高收益債亦然。
(三) 流動性風險: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 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五) 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六) 若高收益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一、 委託人以傳真方式向受託人辦理以信託方式進行各項信託商品之申購、轉換、贖回、定時定額異動、出入金等作業時,應先填妥運用指示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於受託人指定之交易營業時間內將其傳真至受託人指定傳真專線,為避免運用指示書傳真不成功或內容不清楚,委託人應於運用指示書傳送後,立即以電話通知受託人,受託人得依傳真之運用指示書,立即執行信託資產之運用指示,委託人不得以未經電話確認而否認傳真之運用指示書之效力。
二、 委託人依此傳真方式進行有關交易或申請須於受託人營業時間內為之;如逾營業時間或截止時間,受託人得拒絕受理交易,或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三、 若傳真運用指示書因電話線路、機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所傳真之內容或委託人印鑑不清楚或無法辨認;或運用指示書應記錄內容有缺漏者,委託人同意於另行傳真足以辨認其內容或印鑑或合於規定之運用指示書予受託人收受前,受託人得拒絕執行傳真運用指示。
四、 受託人得依蓋有委託人原留印鑑之運用指示書,經受託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無法以肉眼辨認而發生損失,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責任。
五、 受託人得依蓋有委託人原留印鑑之運用指示書,逕為執行信託資產之運用指示,委託人不得以印鑑遭盜用、偽造或非委託人授權之人所為,否認傳真之運用指示書之效力。
六、 委託人同意自行承擔因錯誤或由非授權人員所為運用指示之任何風險及損失。
七、 委託人因電話線路系統不穩定所產生傳真之運用指示傳輸延遲,或因不可預料之壅塞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導致傳真之運用指示執行時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其均非受託人所能控制;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委託人應嘗試以其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方式立即通知受託人。
八、 委託人同意因通訊斷線、斷電、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傳真之運用指示時間遲延,或受託人無法接收或傳送時,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任。委託人如於受託人執行傳真之運用指示前欲更改指示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電話線路故障、斷電、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受託人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任;且原傳真指示之內容,對委託人仍發生效力。
九、 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之限制、交易市場慣例、交易停止、電力或通訊中斷或設備斷線、電話障礙,未經授權使用、竊盜、戰爭(無論是不宣戰)、惡劣天氣、地震及暴動,致執行遲延或執行造成委託人所受之損害,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任。
十、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其他業務規定及相關函令辦理。
受託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一、 (蒐集之目的)
符合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2)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之履行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5)財稅行政、
(130)會議管理、(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11)個人描述、(C021)家庭情形、(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3)移民情形、(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038)職業、(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C093)財務交易等。
三、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三) 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四、 (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五、 (利用之對象)
(一) 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二)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國內外法令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六、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七、 (委託人權利與行使方式)
委託人就受託人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受託人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受託人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委託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委託人請求為之。前開所謂「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包括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
人 值得保護之利益及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等。
八、 (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受託人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受託人將得拒絕受理與委託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一、委託人知悉、瞭解並同意 貴公司、 貴公司隸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控制之子公司,於其共同行銷目的或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委託人之姓名及地址、已書面表示同意之其他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相關委託人資料之取得、使用及維護,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共同行銷資料保密措施(另揭露於永豐金控之網站)﹕
永豐金控及各子公司(合稱「本集團」),為提供更完整、多元、便利及符合您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本集團將於法令規定許可範圍內,以更積極、創新之態度,依循本保密措施,對於您的資料提供最嚴格之保護,維護您的權益,並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揭露以下資訊:
(一)委託人資料蒐集方式:
本集團擁有您的資料,係因您已經是本集團之委託人,或您參與本集團舉辦之行銷活動所提供之資料。
(二)委託人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您的資料將被嚴密的保存在本集團的資料倉儲系統中,必要時,本集團可能委託具有高度安全性、穩定性,且管理嚴格的資訊公司為本集團儲存及保管您的資料。同時,任何人皆須在本集團訂定之資料管理規範下,始可取得與利用您的資料,未經授權者將無法通過資料倉儲系統中之安全控管機制取得、變更您的資料。
(三)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本集團用以儲存及保管委託人資料的資料倉儲系統,皆有建置防火牆以防止未經授權者入侵,且防火牆並使該系統外部網路僅得對特定主機之特定通訊埠有存取權限,將可確保委託人相關資料不會被他人直接、間接取得。
(四)委託人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本集團會將您的資料進行分類,包括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及保險資料,分類標準如下:
1.基本資料:包括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2.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3.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4.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5.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本集團進行共同行銷活動,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委託人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於辦理行銷時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委託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
(五)委託人資料之利用目的:
為提供您更完整多元且符合您需求的金融理財商品或服務,本集團於開發新種金融商品或服務而進行共同行銷時,可能會交互運用您的資料。
(六)委託人資料揭露對象:
您的資料,本集團將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予本集團之子公司,於辦理共同行銷時交互運用與揭露: 1.姓名及地址揭露對象:為本集團之子公司,其明細公佈於本集團的網站(xxxxx://xxx. xxxxxxx.xxx)。 0.xxxxxxxxxxxx、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揭露對象:依您書面明示同意之對象辦理。
(七)委託人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本集團將盡力保持您資料的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果您的資料有變更,您可以直接向往來營業據點申請變更,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八)委託人行使資料停止利用方式:
如果您不願意再讓本集團交互運用您的資料進行行銷時,可直接向往來營業據點以書面或電話(客服專線:
(00)0000-0000)告知本集團,本集團將停止交互運用您的資料,並自提出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生效。
一、委託人知悉、瞭解並同意 貴公司及與 貴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他公司,於其合作推廣目的或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已書面表示同意合作推廣之委託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合作推廣之資料運用,其各項資料之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 基本資料:包括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三)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四)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五)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三、相關委託人資料之取得、使用、維護,均依「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委託人於受託人開立之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除法令另有規範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簽署後之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交易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或定期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委託人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委託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如有變更或擬終止本同意書者,須由委託人另以電子方式向受託人申請或親自臨櫃辦理申請。
二、 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除電子憑證(CA)外,亦可採用主從端的SSL交易機制等驗證方式,並採加密方式 e-mail,以確保資料安全,前項資料寄送紀錄受託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予以保存,惟委託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經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並於申請時同意承擔之。
三、 受託人因法令修改,調整寄送內容或增減寄送項目,得於受託人官方網頁公告,不需逐一通知委託人或徵求委託人同意。
四、 電子對帳單與委託交易之內容如有差異,委託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受託人查明,逾期視同確認無誤,並同意以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各項權利義務不因電子對帳單內容及有無送達或準時送達與否而有所變動。
五、 委託人同意倘網路傳輸通訊遭受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與受託人、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體設備故障或人為操作上疏失等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等因素),致延遲郵寄或無法寄送時,除可歸責受託人之事由外,受託人無須負擔任何責任。惟經委託人通知無法傳送之事實後,受託人得改以實體郵件之方式寄送至委託人於開戶契約上所載之通訊地址,經以實體郵件寄發者,視同已通知委託人。
六、 本同意書相關事項,受託人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受託人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受託人認有修改之需要時,受託人得以書面通知委託人或於受託人官方網頁公告方式修改之。
委託人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人」)茲就委託人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使用財富管理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以下簡稱「財管特金信託」)服務,約定下列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條款」),俾資遵守。
一、 本約定條款係受託人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以下合稱「電子式服務」),提供財管特金信託服務,與委託人之一般性共同約定;本約定條款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署「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客戶權益手冊」之附屬約定;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約定條款,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 本約定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 網際網路服務:指委託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受託人電腦連線,無須親赴受託人營業處所,即可取得受託人所提供之相關財管特金信託服務。
(二) 電子訊息:指受託人或委託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 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 委託人了解使用網際網路服務(包含但不限於以網際網路查詢帳戶資料及交易指示)前,所開立之帳戶需先行取得密碼,且委託人之電子訊息,受託人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IP),俾受託人依規記錄。
四、 委託人同意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託人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 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 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 委託人未履行對受託人所負相關義務,或不當使用電子或服務。
五、 委託人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或其他未獲授權使用,對於遺失或遭竊或其他未獲授權使用所致之損害,委託人願自負其責。
六、 受託人對於提供電子式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依法令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相關機構,得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
七、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技術上難以完全克服之限制,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受託人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x、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下達指示,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保證執行時間或更改、取消指示等執行委託人指示的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九、 受託人對於其處理委託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受託人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包含但不限不可抗力事由)(諸如天然災害及戰爭)致執行指示或更改指示遲延,或無法接收或傳送指示,或造成其他委託人其他損害者,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
十、 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指示委託,倘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金融交易市場休市,該筆委託將視為無效,委託人絕無異議。
十一、 如遇颱風災害致實際交易日之台北金融市場休市,委託人之預約委託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進行交易。
十二、 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指示委託,應自行核對指示交易內容及系統產出之各項訊息有無錯誤。如有疑義,應即於營業時間內通知受託人查明。
十三、 委託人充分暸解電子式交易之網路報價系統,常因時差等因素而發生報價時間延遲之情事,委託人因報價時間延遲所導致之錯差,不得向受託人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十四、 委託人得隨時至受託人營業處所填具相關書面,終止使用電子式服務。
十五、 本同意書為開戶契約之一部分,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除開戶契約有補充效力之外,受託人得援引現行有效之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變更生效之日起,視為契約變更,受託人並得逕依新修法令或函釋內容修正本同意書。
客戶權益手冊
客戶權益手冊包含:
壹 、 前 言 1
貳 、 財 富 管 理 客 戶 權 益 說 明 1
參 、 商 品 內 容 說 明 2
肆 、 收 費 標 準 與 明 細 5
伍 、 理 財 投 資 風 險 說 明 7
陸 、 銷 售 其 他 機 構 發 行 商 品 相 關 事 項 8
柒 、 客 戶 投 資 風 險 屬 性 及 商 品 風 險 等 級 8
捌 、 客 戶 申 訴 與 x 公 司 處 理 程 序 10
玖 、 客 戶 資 料 安 全 及 保 護 10
壹 拾 、 客 戶 權 益 手 冊 之 更 新 10
壹 拾 壹 、 本 公 司 營 業 單 位 據 點 及 服 務 電 話 10
壹、 前言
歡迎您成為永豐金證券(下稱本公司)財富管理的貴賓客戶。本公司為滿足高淨值客戶之投資理財及其他需求,提供客戶專業的投資理財諮詢及多元化金融服務,以協助實現客戶的投資理財規劃,特制定本權益事項,供客戶閱覽,俾充分了解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循。
就相關投資理財服務,惠請詳閱本客戶權益手冊(包含載於附錄與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業務相關之運用指示書),並妥善保存本手冊,以作為日後投資理財參考。如欲進一步查詢相關資訊或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或致電 0800-038123,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同仁將竭誠為您提供尊榮服務。
貳、 財富管理客戶權益說明
一、 提供客戶之服務
x公司財富管理業務係針對高淨值客戶,透過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針對您的理財需求,提供最專業完善的投資理財規劃服務,並透過您專屬的投資屬性調查、投資能力評估、交易目的與財務狀況分析等,充分暸解您的風險承受程度、投資經驗與適合的交易額度,進而提供您適合且充分暸解之金融商品與服務,達成您的理財規劃目標及加強權益保障。
二、 如何成為財富管理客戶
為保障您的權益,依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完成下列事項,即可成為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
(一) 開戶審查作業
開戶時請依據本公司規定,提示個人相關文件及詳實填寫財富管理信託開戶相關文件,並提供新台幣 30 萬元(含)(自然人客戶)或 300 萬元(含)(法人客戶)以上之資產證明。本公司保留是否同意客戶開戶之權利。
(二) 客戶投資風險分級作業
為協助您瞭解自身投資風險屬性,請詳實填寫客戶基本資料表及投資人風險屬性相關問題並簽章確認,本公司將以此作為您未來投資理財規劃之用。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將依據您的投資風險屬性,提供您適合的金融商品或投資組合。
(三) 投資相關文件確認及簽署
請您於投資個別金融商品前,詳閱各商品交易文件、產品說明書、收費標準及風險預告書,並於確認投資相關文件上簽章確認,已確保充分暸解商品契約條件與風險事項,以保障您的權益。
(四) 客戶資料之維護及更新
為確保本公司理財規劃服務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當您的基本資料有變更時,請您主動與本公司財富管理專員聯繫或至本公司各營業單位,依據本公司相關程序,完成基本資料更新,並請配合本公司定期及不定期之客戶投資風險屬性更新作業。
三、 財富管理客戶專屬服務及優惠
(一) 財富管理專區
x公司之財富管理客戶可享有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區,讓您能在舒適的環境中,由財富管理專員為您規劃專屬的理財建議。
(二) 專屬理財講座
為提供客戶多元化理財商品選擇及瞭解最新市場趨勢,本公司將不定期邀請財經專業人士於全省各地舉辦理財講座,並優先邀請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參加。
(三) 手續費優惠
最新商品優惠內容請洽本公司財富管理專員,或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公告,或洽各營業單位查詢。
本公司將不定期提供各項理財專案,以符合客戶各項理財規劃之需求。透過本公司專業財富管理團隊所設計出相關理財專案,在客戶所能承受之風險下,為客戶提供最優質的理財服務,客戶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理財規劃之理財專案進行投資。
參、 商品內容說明
x公司財富管理業務所提供予客戶投資之金融商品,主要係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為之,亦即委託人(客戶)與受託人(本公司)簽訂「財富管理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由委託人交付金錢予受託人,並以之作為信託財產,而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就該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為具體運用指示(如對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扣款方式、期間等之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具體運用指示將信託財產投資於特定之金融商品。
一、 理財規劃服務及法定可承作商品說明
x公司財富管理專員所提供之理財規劃服務項目,初期將以金融商品投資規劃為主。本公司對於財富管理客戶將會安排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富管理專員,深入瞭解客戶需求及風險屬性,提供客戶最適切與完整之理財規劃及即時市場資訊。未來亦將依業務發展需要,依客戶特性及需求,提供結合金融商品投資之租稅規劃服務。
依據相關法令規範,本公司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客戶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銀行存款
(二) 政府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
(三) 債券附條件交易
(四) 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
(五)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六)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 國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
(八) 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
(九)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
x公司將視財富管理客戶需要,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金融市場發展適時提供、引進或開發合於法令規定之各式商品,以滿足客戶全方位需要,達成理財服務之即時性要求。
二、 多元化金融商品介紹/風險揭露
(一) 存款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客戶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本公司將存放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1. 新台幣活期存款
客戶得隨時以帳戶撥轉方式存款、取款,而保有高度流動性,又能孳生利息;結息日及其他配置新台幣活期存款事項(包含費用,若有),依相關銀行之規定辦理。
2. 外幣活期存款
(1) 客戶得憑約定方式,隨時以帳戶撥轉方式辦理存入或提領。
(2) 得配置外幣活期存款之幣別,以相關銀行所掛牌買賣之各種外幣為原則;相關銀行未公告計息之幣別,其存款不計息;結息日及其他配置外幣活期存款事項(包含費用,若有),依相關銀行之規定辦理。
3. 新台幣定期存款
存入之資金依約定期間、利率存放(最短一個月、最長三年)
4. 外幣定期存款
存入之資金依約定期間、利率、幣別存放(最短一週、最長一年)
(二) 基金
1. 商品介紹
基金係集合眾多投資人資金,委由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操作管理投資標的之投資計畫。投資損益按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單位數比例分攤,追求合理報酬並分散風險。「境外基金」係指由海外投資機構發行且註冊在國外的共同基金,「國內基金」是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註冊登記的基金。共同基金由經理人負責投資管理,屬於主動式操作,以基金類型可區分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組合型基金、指數型基金及債券股票xx型基金等。
2. 風險揭露
(1) 市場風險:主要風險來源。基金所投資標的地區其市場若震盪下挫,基金淨值多半會受到影響。
(2) 購買力風險:當通貨膨脹率高漲時,物價也跟著水漲船高,貨幣的購買力隨之降低,投資的實質報酬率相對下降。
(3) 匯率風險:外幣計價的海外基金,若計價幣別對台幣升值,投資人有匯率上的獲利;若該貨幣對台幣貶值,投資人則有匯率上的損失。
(4) 流動性風險:若買賣受到限制,不能很方便的進行買賣,使得所投資標的物的變現性變差。
(5) 基金清算風險:當基金規模低於一定金額(以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或基金公司認為繼續操作將不符合經濟效益時,基金就會終止,然後進行清算的動作。基金清算會將基金所有的資產變現,發還給基金持有人。然而在清算之前,基金公司會先發通知書給投資人,開放 1~2 個月的時間,讓投資人辦理轉換或贖回手續。
(6) 基金不保證絕無風險,基金過往績效不代表未來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
(7) 本公司受託之基金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 或投資人須知,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及投資所涉風險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客戶可至本公司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基金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載參閱。
(三) 外國有價證券
1. 商品介紹
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款規定。外國有價證券,指外國股票、外國債券、外國認股權證、外國存託憑證、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境外基金、外國證券化商品。
2. 風險揭露
(1) 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外國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外國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外國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2)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部分海外有價證券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對於金額過小之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該有價證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有可能發生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
(3) 信用風險(Credit Risk):委託人須承擔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該有價證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如有保證配息收益或保證保本率,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保證,而非由受託機構所保證。
(4) 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外國有價證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5) 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發行或保證機構及有價證券評等下降(rating downgrades)、違約或價格下跌。
(6) 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外國有價證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四) 債券
1. 商品介紹
(1) 國內債券:國內債券是由本國政府或企業為籌措長期穩定資金而發行之有價證券。債券發行機構定期支付預先約定之利息作為報酬,債券到期時,債券發行機構應給付債券票面上所記載之面額予債券持有人。
(2) 債券買賣斷:債券交易商透過本公司向客戶買斷債券或賣斷債券予投資人,由買受人持有至債券
到期日,主要交易標的為中華民國境內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等。
(3) 債券附條件交易:係指交易不採買賣斷方式,屬債券次級市場之交易方式。交易雙方依約定之成交金額由一方暫時出售債券予另一方,並約定在特定期間(通常最短為一天,最長不超過一年)後由原出售債券者將同筆債券依議定之到期金額向原購買者買回之交易。
2. 風險揭露
(1) 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指發行者無法償還本息所造成之投資損失。
(2) 利率風險:指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債券價格變動與利率變動呈反比關係。
(3) 通貨膨脹風險:債券的實質報酬率等於名目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當通貨膨脹率升高時,就會降低投資債券的收益率。
(4) 流動性風險:若債券流動性不佳,會影響其變現速度及價格。一般而言,政府公債的流動性最高,但各期次公債流動程度各不同。有些公司債因發行量太小,缺乏信用評等機構評估債信而喪失流動性。
(5) 遺失損毀風險:無記名債券遺失時不能掛失。
(6) 再投資風險:債券還本付息時再投資的實質報酬變動風險。
(五) 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內結構型商品)
1. 商品介紹
衍生性金融商品為衍生自股權、利率、匯率、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之合約型商品,投資目的在於隨著連結標的之漲跌獲得較佳之報酬機會。投資人可依據個別投資風險屬性及資金運用之需求,選擇適合之產品。相關商品包含「保本型商品交易(PGN)」、「股權連結商品交易(ELN)」及其他類型商品。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涉及外匯之境內結構型商品,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
(1) 保本型商品交易(Principal Guarantee Notes,簡稱 PGN)係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參與分配連結標的資產正報酬之權利所組合而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該項商品交易中,金融機構與交易相對人約定,金融機構依交易條件賣出具一定保障程度之固定收益商品,並同時由交易相對人取得於未來特定到期日以現金結算方式參與分配連結標的資產正報酬之權利。
(2) 股權連結商品交易(Equity-linked Notes,簡稱 ELN)股權連結商品,係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股權標的資產選擇權所組合而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該項商品交易中,金融機構與交易相對人約定,金融機構依交易條件賣出固定收益商品,並同時向交易相對人買入或賣出於未來特定到期日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股權標的資產選擇權。若股權標的資產表現不佳,有可能導致到期本金無法 100%返還。另外,此類產品仍有流動性風險,即提前解約有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因為解約價格在商品存續的期間內是浮動的,因此解約之交易價格須俟商品賣出時才能確定,因此提前解約無法保本保息。建議客戶應仔細評估各產品之優劣以挑選最適合自己風險承擔能力及期望報酬的金融商品。
2. 風險揭露
衍生性商品之風險,依其發行條件而有所不同,故詳細風險內容請詳閱各產品特約條款中之風險揭露事項。其共通風險如下:
(1) 基本風險:包含最低收益風險、投資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及交割風險等。
(2) 個別商品之風險:包含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之風險、再投資風險、與連結標的連動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等。
(3) 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之風險:包含無法履行債務之風險、破產風險、及重整風險等事項。
(六) 境外結構型商品
1. 商品介紹
境外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以債券方式發行,且依「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審查通過者。
2. 風險揭露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所製作中文投資人須知、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商品文件所示。
肆、 收費標準與明細
一、 信託管理費:
(一) 報酬標準:年費率 0%至 0.2﹪。
(二) 計算方式:(以信託財產*年費率*信託持有期間)/365 天計算之。
(三)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自信託財產中扣收。二、 境內外基金:
(一) 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非後收型基金)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適用之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由委託人一次給付受託人。
(二) 轉換手續費:
1. 報酬標準:
(1) 國內基金收取新臺幣 100 元(或等值新台幣 100 元之外幣)。
(2) 境外基金收取新臺幣 300 元(或等值新台幣 300 元之外幣)。
(3) 另應負擔各基金本身所規定之內扣或外收轉換手續費,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2. 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
(三)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經理費分成):
1. 報酬標準:年費率 0﹪至 1﹪。
2. 計算方法: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各產品說明書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四) 遞延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後收型基金):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4﹪。
2. 計算方法:依贖回時市價與信託本金孰低者乘以適用費率計算之,計算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基金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五)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委託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六) 有關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贊助、提供產品說明會、員工教育訓練及其他報酬等相關資訊揭露,可至受託人之財富管理網站中查詢。
(七) 投資標的為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時,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應負檐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保管費、轉換手續費、贖回手續費及短線交易費)及瞭解各項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轉換及短線交易),委託人同意依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之規定辦理。
三、 外國有價證券
(一)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二) 通路服務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0.5﹪,視市埸情形而定。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給付予受託人,於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時一次給付。
四、 債券
(一)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5%至 1%。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二) 通路服務費:非屬於客戶應支付予受託人之費用,而係屬交易相對人應支付予受託人之報酬,由交易對手支付予受託人,費率將視市場情形而定。
五、 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內結構型商品)
(一)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依受託人公告之手續費而定,依產品不同而有不同之費率,交易之手續費及通路服務費依各別商品於投資文件中揭示。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信託本金時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二) 通路服務費:非屬於客戶應支付予受託人之費用,而係屬交易相對人應支付予受託人之報酬,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支付予受託人,費率將視市場情形而定。
六、 境外結構型商品
(一) 投資特定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申購、贖回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若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所製作中文投資人須知、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商品文件之相關規定(如適用,並依受託人就各檔商品所為之費用說明)辦理。
(二) 通路服務費:受託人因受理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簡稱「通路服務費」),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就委託人認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人將於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通路服務費後另行告知委託人。
(三) 前述費用規定如有調整時,應依最新之規定辦理。七、 質權設定申辦費
(一) 報酬標準:新臺幣 0 至 200 元。
(二) 計算方法:於質權設定申請時,就每筆交易序號收取。
(三)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質權設定申請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八、 豐易扣入金扣款手續費
(一) 收取標準:跨行台/外幣扣款依幣別收取(台幣 20 元/美金 20 元/歐元 15 元/澳幣 25 元/日圓 2,000 元/
人民幣 150 元)。
(二) 計算方法:於每筆扣款入金時收取。
九、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於入金時給付予受託人。
十、 特別注意事項
(一) 前揭各項費用或信託報酬,受託人得依信託資金投資幣別、方式等不同而訂收費標準,並得視物價變動調整之,而無須經委託人事先同意,但應事前公告或通知委託人。
(二) 其他費用:受託人依本契約條款約定處理信託事務之各項稅捐、規費及相關費用,悉依實際發生金額或依受託人之收費規定計收,由信託財產支付。
(三) 前述各項費用,委託人若未於受託人通知之期限內給付,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或買回(出售)價金直接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之。扣收日與處分日由受託人決定,惟受託人於扣收或
處分信託財產前,應依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
十一、 因開戶契約或其他有關投資於投資標的所發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郵費、電報費、稅賦、交易手續費、
中介商交易佣金、保管機構保管費、簽證機構簽證費等),依市場慣例應由委託人負擔者,或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之權益,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涉訟、提付仲裁或其他交涉所產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理費用、律師費用及爭訟費用等),均由委託人負擔。
十二、 前述各項應由委託人負擔之費用,於實際發生時,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扣收,倘因故無法收取或由受託人累計墊款者,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贖回款中先行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相關費用或受託人之累計墊款。
x、 理財投資風險說明
x公司僅揭露並告知,貴客戶(委託人)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將涉及如下風險:
一、 委託人將信託資金交付本公司配置於投資標的前,應確實詳閱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可能發生之投資標的跌價、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暫時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各項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或風險預告書等資料並無法揭露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委託人在從事相關交易前應詳細瞭解有關的金融知識,並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憑以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二、 本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等收益,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本公司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投資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捐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如發生相關風險事件,在最差情況下,委託人有可能損失所有投資本金;投資標的為基金時,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
三、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風險,除如(一)、(二)項所述者外,並有下列較常見之風險,委託人應就本公司逐案交付之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詳加閱讀及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後慎選投資標的。
(一) 國外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法規不同。
(二) 投資標的於募集期間內未達募集金額致無法發行,或因市場波動劇烈致交易對象無法依產品說明書所述條件發行投資標的時,交易對象得不發行投資標的,此際,將由本公司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信託金額及手續費。
(三) 投資標的發行內容以交易對象出版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為主要參考之依據,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瞭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自行承擔風險。因投資標的交易特性或市場波動等因素,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內所列舉之發行日、評價日及提前贖回等發行條件於交易日後以交易相對人正式確認者為準。
(四) 交易相對人及標的資產組合內各股票之發行公司可能發生併購、下市、國有化、重整及破產等情形,故即使該等機構及標的資產目前評等極高,不保證未來不可能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
(五) 所投資標的若以外幣計價,申購與贖回具有匯兌風險,尤其匯率波動時刻須謹慎處理。
(六) 本公司僅為受託投資機構,不擔保投資收益,及交易相對人及投資標的之債信評等,亦不承擔與投資標的有關之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與交易相對人就投資標的所生給付義務有關者)。
四、 委託人應瞭解,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具有前述1.至3.項之風險外,並附有下列較常見之風險,委託人應就本公司逐案交付之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詳加閱讀及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後基於本身判斷慎選投資標的。
(一) 委託人於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前,應根據自己的實際經驗、交易之目的來了解從事該商品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其適切性。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將會因其商品性質及個別客戶之屬性而有所差異。
(二) 委託人之投資標的可能因匯率、利率水準、市場價格或波動率反向變動而產生市場風險,或因市場流動不佳導致買賣價差擴大而產生流動性風險,而使進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損失。
(三)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有可能因交易對象未能履行交割義務或因風險控管系統、流程失誤、交易交割程序差錯或報表系統有誤而產生交易損失。
五、 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有強制買回或贖回規定者,委託人於接獲交易相對人強制買回或贖回通知時,須遵照辦理,若委託人逾期未辦理者,本公司得逕自為委託人辦理。
六、 本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惟不擔保委託人於本項投資之本金、收益、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應自負盈虧。本項信託資金非屬銀行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七、 本公司提供委託人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及其他商品文件,非屬銷售建議或要約說明。委託人應充分了解投資商品之內容、交易條件後,基於自主獨立判斷決定後,自行決定投資指示並完全承受任何可能產生之投資損失及風險。
陸、 銷售其他機構發行商品相關事項
目前其他機構發行,由本公司銷售之金融商品主要為各類型國內及境外基金。本公司提供其他機構商品時,該機構將提供客戶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商品文件,該等文件將載明商品特性、所涉及風險、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說明等重要事項,客戶於投資前應仔細閱讀相關文件。此等文件之內容,不表示本公司為任何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本公司與客戶之權義關係,悉依與客戶簽訂之契約等相關法律文件為準,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不負其他商品本身所致生之法律上責任。
柒、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
委託人瞭解本公司將依委託人於申請開戶日所填寫之「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評定其投資風險屬性;及其得投資之標的,將限於委託人投資風險屬性。客戶投資風險屬性、所對應商品,及商品風險等級之內涵如下:
一、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對應表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 | 定義 | 商 品 風險等級 |
第一級保守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低。極度保守的您十分注重本金的保護,寧可讓資產隨著利率水準每年獲取穩定的孳息收入,也不願冒風險追求可能的可觀報酬。您的理財目的可利用銀行存款,或具有穩定收益的產品 來達成。 | RR1 |
第二級安穩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低。除了注重本金的保護外,您願意承受有限的風險,以獲得比定存高的報酬。所以除了定存和貨幣市場工具之外, 建議可將部分資金配置在投資等級的固定收益或xx型商品。 | RR1~RR2 |
第三級穩健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中庸。穩健的您期望在本金、固定孳息與資本增長達致xx。您可以接受短期間的市場波動,並且瞭解投資現值可能因而減損。穩健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多種類別的資產,透過風險分散的 方式獲得穩健的投資報酬,但仍須留意個別產品類型的波動性。 | RR1~RR3 |
第四級成長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高。為了達成長期的資本增長,您願意忍受較大幅度的市場波動與短期下跌風險。成長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各種類 別,且預期報酬率較高的資產,但建議您採取分批投入,且設定停損停 x點以便循序漸進達到您的投資目標。 | RR1~RR4 |
第五級積極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高。非常積極的您如獵鷹般不停尋找獲利市場,並願意大筆投資在風險屬性較高的商品。積極的投資組合中資產類別包羅萬象,且在必要時利用槓桿操作來提高獲利,但因市場反轉所造成的資本下跌風險偏高,建議嚴格執行停損停利的投資原則,才能達到 長期資產增值的目的。 | RR1~RR5 |
二、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商品風險等級分類標準
基金類型 | 投資區域 |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 風 險 報酬等級 |
股票型 | 全球 | 一般型(已開發市場)、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 RR3 |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RR4 | ||
黃金貴金屬 | RR5 | ||
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 RR3 | |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RR4 | ||
黃金貴金屬 | RR5 |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一般型(單一國家-臺灣) | RR4 | |
一般型、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黃金貴金屬、其他產 業、未能分類 | RR5 |
基金類型 | 投資區域 |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 風 險 報酬等級 |
債券型( 固定收益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 已開發) | 投資等級之債券 | RR2 |
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可轉換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 RR3 |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投資等級之債券 | RR2 | |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 RR3 | ||
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可轉換債券 | RR4 | ||
保本型 |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 ||
貨幣市場型 | RR1 | ||
xx型( 混合型) |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得基於股債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 ||
多重資產型 |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基於投資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 投資等級 | RR2 | |
非投資等級 | RR3 | ||
不動產證券化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 (已開發) | RR4 |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RR5 | ||
指數型及指數 股 票 型 (ETF) |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 ||
槓桿/ 反向 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往上加一個等級 | ||
組合型基金 |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基於投資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2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 ||
其他型 |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
註:依據國內投信事業或境外基金總代理提供之基金公開說明書列示之風險收益等級為該基金風險等級。
捌、 客戶申訴與本公司處理程序
為維護委託人權益,本公司受理委託人申訴之管道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 委託人可透過書函、電話、電子郵件、網站留言、親臨總/分公司等方式申訴:書函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8樓
客服專線:00-0000-0000(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前)客服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分公司地址,請洽客服專線或於本公司網站查詢。
二、 適當調查及回應申訴程序:
(一) 受理單位於接獲消費爭議案件後,應依內部程序將委託人資料及紛爭事由詳實記載。
(二) 權責單位接獲消費爭議通知時,應留意作業風險辨識與通報外,應視個案狀況與法令遵循處、追蹤管理單位討論回覆委託人。
(三) 權責單位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將處理結果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回覆委託人,函覆內容應經法令遵循處審閱。
(四) 其他:本公司推介、銷售其他機構發行之商品,有關推介不實或未善盡風險告知之責任,將由本公司負責。因財富管理業務所生之爭議,委託人於必要時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請求調處或評議。
玖、 客戶資料安全及保護
一、 為保護客戶資料之隱密與完整,本公司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本公司並採用高安全性防火牆並輔以防入侵系統及全方位之防毒系統保護客戶資料系統,避免不法侵入及惡意程式之破壞。
二、 本公司各主管、財富管理專員及經辦人員皆須嚴格遵守客戶資料保密之義務,並接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教育訓練課程及簽訂客戶資料保密協定。若有違反客戶資料保密承諾將接受相關法規及公司內部規定之處分。
三、 本公司係為服務客戶以信託方式為執行客戶資產配置之特定目的,蒐集客戶之資料,並利用於提供客戶理財諮詢及資產組合之建議或為提供客戶理財服務而進行必要性之評估。客戶得隨時向本公司或財富管理專員查詢所蒐集之客戶資料、要求補充或更正,並得請求查閱、複製。
壹拾、 客戶權益手冊之更新
為確保權益手冊內容符合財富管理業務現況及主管機關規定,權益手冊將不定期更新。若本權益手冊內容有增刪修改時,將於本公司企業網站公告或向財富管理專員索取。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最新權益優惠內容,以本公司最新公告為準,本公司保有調整各項優惠服務及內容項目之權利。
壹拾壹、 本公司營業單位據點及服務電話
⚫ 信託專責部門
財富管理部 | xxxxxxxxx 0 x 00 x | Tel:(02)0000-0000 |
⚫ 服務據點
北部地區 | ||
經紀部 | 100 xxxxxxxxxxxx 0 x 0 x | Tel:(02)0000-0000 |
博愛分公司 | 100 xxxxxxxxx 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天母分公司 | 111 xxxxxxxxxxx 00 x 0 x、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中正分公司 | 104 xxxxxxxxxxxx 00 x 0 xx 0 | Tel:(02)0000-0000 |
南京分公司 | 000 xxxxxxxxxx 0 x 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古亭分公司 | 100 xx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松山分公司 | 110 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信義分公司 | 106 xxxxxxxxxxx 000 x 0 x、0 xx 0 | Tel:(02)0000-0000 |
忠孝分公司 | 106 xxx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敦南分公司 | 106 xxxxxxxxxxx 000 x B1 | Tel:(02)0000-0000 |
萬盛分公司 | 104 xxxxxxxxx 000 x 0、0 x | Tel:(02)0000-0000 |
復興分公司 | 104 xxxxxxxxxxxx 00 x 0 x 、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內湖分公司 | 114 xxxxxxxxxxx 00 x 0、0 x | Tel:(02)0000-0000 |
敦北分公司 | 105 x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 x | Tel:(02)0000-0000 |
板橋分公司 | 220 xxxxxxxxxxx 00 x 0、0、0 x | Tel:(02)0000-0000 |
板盛分公司 | 220 xxxxxxxxxxx 000 x 0 x、0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三重分公司 | 241 xxxxxxxxxx 000 x | Tel:(02)0000-0000 |
新莊分公司 | 242 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中和分公司 | 235 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板新分公司 | 220 xx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新店分公司 | 231 xx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2)0000-0000 |
桃園分公司 | 330 xxxxxxxxx 00 x 0 xx 0、2 | Tel:(03)000-0000 |
桃盛分公司 | 330 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3)000-0000 |
大園分公司 | 337 xxxxxxxxxx 000 x 0、0 x | Tel:(03)000-0000 |
中壢分公司 | 320 xxxxxxxxx 000 x 0 x、000 x 0 x | Tel:(03)000-0000 |
羅東分公司 | 265 xxxxxxxxx 000 x 0、0 x | Tel:(03)000-0000 |
新竹分公司 | 300 xxxxxxxx 000 x 0、0 x | Tel:(03)000-0000 |
竹科分公司 | 300 xxxxxxxx 0 x 000 x 0 x | Tel:(03)000-0000 |
竹北分公司 | 302 x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3)000-0000 |
中部地區 | ||
豐原分公司 | 000 xxxxxxxxx 00 x 00 x 0 x | Tel:(04)0000-0000 |
台中分公司 | 403 xx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4)2202-2940 |
市政分公司 | 407 xxxxxxxxx 000 x 0 xx 0 | Tel:(04)0000-0000 |
中盛分公司 | 407 xxxxxxxxxxx 0 x 0、0 x | Tel:(04)0000-0000 |
彰化分公司 | 500 xxxxxxxxx 000 x 0、0 x | Tel:(04)000-0000 |
員林分公司 | 510 xx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4)000-0000 |
南投分公司 | 540 xxxxxxxxx 00 x 0、0 x | Tel:(049)000-0000 |
虎尾分公司 | 632 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5)000-0000 |
埔里分公司 | 545 xxxxxxxxx 000 x | Tel: (000) 000-0000 |
南部地區 | ||
嘉義分公司 | 600 xxxxxxxx 000 x 0 x | Tel:(05)000-0000 |
永康分公司 | 710 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6)000-0000 |
台南分公司 | 702 x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6)000-0000 |
高雄分公司 | 802 xxxxxxxxxx 000 x 0、0 x | Tel:(07)000-0000 |
北高雄分公司 | 804 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7)000-0000 |
鳳山分公司 | 830 xxxxxxxxx 000 x | Tel:(07)000-0000 |
苓雅分公司 | 806 xxxxxxxxxx 000 x 00 xx 0 | Tel:(07)000-0000 |
潮州分公司 | 920 xxxxxxxxx 00 x | Tel:(08)000-0000 |
屏東分公司 | 900 xxxxxxxxx 000 x 0 x | Tel:(08)000-0000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境外客戶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客戶權益手冊
境外客戶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包含:
壹 、 境 外 客 戶 財 富 管 理 信 託 帳 戶 開 戶 申 請 書
1
貳 、 境 外 客 戶 財 富 管 理 信 託 帳 戶 開 戶 總 契 約 書 2
參 、 附 約 - 特 定 單 獨 管 理 運 用 金 錢 信 託 服 務 約 定 條 款
11
25
x 、 傳 真 交 易 授 權 同 意 書 29
陸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告 知 事 項 30
32
34
35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同意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稱
「受託人」)簽立本證券商境外客戶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開戶件文件(含其附約),本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簡稱「開戶契約」):
適用法規
信託帳戶開戶合意
資產配置與運用之範圍資產配置之執行
x開戶總契約與個別信託間之關係暨附約之效力受益人之指定
交割權益
投資收益之配置及信託契約之部分終止 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風險承擔及預告 信託財產之公示 報表
信託報酬 各項費用之負擔 委託人資料 受託人責任 禁止事項 賠償
其他約定事項
期限及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爭議處理
保密義務
附約: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服務約定條款
委託人申請開戶日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下簡稱「申請開戶日」)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同意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稱
「受託人」),依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之規定,由受託人以信託方式為委託人執行資產配置。除雙方間就各筆信託財產(以金錢形式)之配置與運用應依具體商品之信託方式及交易條件,另以指示或附約載明外,雙方同意簽訂並遵守契約內容如下:
適用法規
所有中華民國之法律命令與解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執行交易、交割、保管地之相關國外政府機關或自律組織之法律、命令、解釋、自律規約,受託人為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示,與第三人所簽訂與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示有關之合約條款(或所適用該第三人之相關規定),及相關金融市場之交易習慣等(以下合稱「法規」),以及受託人為執行法規或委託人資產配置指示而訂定之內部規則、辦法、運用指示書或其他功能相類之文件(包含一體適用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信託法律關係及僅適用於特定資產配置指示者)(以下合稱「操作規定」),均為本約之一部份,雙方均應依法規及操作規定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
前項之法規及操作規定如經變更者,本約之相關部份亦隨之變更,本約其他未變更部份不受影響。
本契約未約定且相關法規及操作規定亦未規定之事項,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定之。
信託帳戶開戶合意
委託人茲同意受託人得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方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特許之管理運用方式為委託人進行信託財產之配置與運用,並且適用本開戶總契約之相關約定。
資產配置與運用之範圍
委託人同意信託財產之配置與運用範圍如下,商品範圍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除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計價幣別不得為新臺幣,連結標的不得為新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亦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惟實際配置及運用標的,以委託人特定具體之指示為準:
外幣存款
外國股票 外國債券 外國認股權證 外國存託憑證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境外基金
境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
外國證券化商品 外幣結構型商品
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
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受託人應於金融機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稱 OBU)開設信託帳戶(帳戶名稱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以下稱「OBU 信託帳戶」),供存入委託人以金錢形式交付之信託財產。
受託人應與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及/或相關交易相對人以「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名義辦理證券買賣帳戶及其他相關帳戶之開戶。
受託人於配置及運用信託財產時,應以前二項所定之 OBU 信託帳戶之名義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資產配置之執行
委託人得以書面、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指示受託人執行資產配置。 惟因產品之性質、不可抗力之事項或其他合理因素,致受託人無法於前條第一項所列標的交易市場所定時間內執行資產配置者,受託人應向委託人報告。
如各項商品交易市場或交易相對人發生無法執行交易之情形時,受託人應於知悉後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得於各該具體委託未成交前,通知受託人撤銷或變更該未成交之委託買賣。受託人接獲委託人撤銷或變更該未成交部份之委託買賣時,應盡快將撤銷或變更之指示通知交易相對人,但受託人不保證該交易相對人同意撤銷或變更該委託。又受託人倘未能及時對交易相對人完成撤銷或變更指示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仍應對交易相對人履行已成交委託之交割義務。
如受託人之交易相對人違約交割者,視為受託人未完成資產配置,受託人應即時通知委託人。
本開戶總契約與個別信託間之關係暨附約之效力
委託人及受託人間,就選定之信託方式,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之約定就下列各款事項再行簽訂個別信託契約作為本約之附約(以下簡稱「各該信託契約」)。各該信託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本開戶總契約之約定為準。
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信託目的。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信託存續期間。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受託人之責任。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簽訂契約之日期。
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雙方間就各筆信託財產之配置與運用,依具體商品之信託方式及交易條件,另以附約載明者,各該信託契約之其他相關書類或附約(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指示書)均為各該信託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之效力。如附約之約定與本開戶總契約不一致者,優先適用附約之約定。
受益人之指定
依本契約以信託方式執行資產配置之受益人應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由委託人享有各該信託契約項下全部信託利益。
交割
委託人買進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確定成交後,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以成交商品計價之外幣辦理交割,並將足以支付成交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交割款撥轉至受託人指定金融機構之 OBU 信託帳戶,委託人茲同意受託人得逕行代委託人辦理後續交割事宜。
委託人賣出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確定成交後所得之價金,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規另有規定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於交割款取得後,得以該商品計價之外幣留存於 OBU信託帳戶中,或依雙方約定匯入委託人指定之金融機構本人存款帳戶。
權益
關於證券表決權之行使,應經委託人事前以書面具體指示,受託人方可代為行使表決權;如委託人指示受託人代為行使表決權者,應給付受託人相關費用。
受託人並無通知與代委託人受領發行公司之贈品或其他促銷活動所提供之權益之義務。
投資收益之配置及信託契約之部分終止
因投資標的而受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孳息,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計算分配予委託人;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該收益部分全數滾入信託財產內,而不以實物或現金分配交付。若為信託財產所生之現金孳息,委託人同意存放於信託財產專戶,其他孳息則留存受託人信託相關帳戶。
如委託人擬請求返還信託財產者,受託人應撥轉至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之本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委託人存款帳戶中。委託人交付之幣別均以外幣為之,且不得要求以新臺幣收付。
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委託人因各該信託契約所生權利義務,除依受益權轉讓限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得為轉讓外,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風險承擔及預告
委託人應確實於合理期間詳閱各該信託運用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瞭解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關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部分,委託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自行決定信託資金之各項運用並向受託人為指示。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其運用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賦,委託人同意悉數自行負擔,受託人依法不得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委託人已瞭解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各項金融商品(包括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
商品),該等金融商品並非一般銀行存款,故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且信託資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委託人須自負盈虧,受託人不保本不保息;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基金最低收益。個別投資標的之最大損失可能是本金及收益的全部。
委託人如指示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從事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委託人(包括運用指示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該項投資所涉之各項條件及限制、交易規範及稅務規範(包括因投資人身分所適用之交易限制或稅務規定)及從事該項投資所存在或潛藏之風險。
信託財產之公示
受託人應以信託帳戶之名義為委託人執行資產配置。
受託人為信託財產為信託之登記、註冊或信託表示之記載時,其所生之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如有不足由委託人負擔。
報表
委託事項經成交者,受託人得依商品特性或交易慣例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人倘有任何異議,應於接受報告後二個營業日以內,以書面向受託人表示異議。
委託人倘依上揭規定表示異議者,受託人應即調查委託人之報告與受託人所留存之委託人之指示或交易紀錄,倘買賣報告書所載交易內容與資產配置方案或其他交易紀錄相符者,視為無異議。
受託人就各項信託業務有關之通知、報告、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或其他相關報表,均以受託人寄出或發出之日起,經五日視為送達,但有證據證明更早之送達日期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應按月製作月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並於次月十日前發送予委託人,委託人倘有異議,應於上揭月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發送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並送達受託人,否則,視為無異議。
除前項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外,受託人若以書面向委託人為與本開戶契約有關之意思表示,委託人同意均以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作為收受郵務之送達處所。如經郵務向該通訊地址寄送後,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均以該郵件付郵之日,視為受託人意思表示已送達而生法律上之效力。
信託報酬
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若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依約定收取信託管理費及其他報酬,並同意應支付予受託人之信託報酬,受託人得逕自委託人之信託財產中扣收。費率之計算概依各商品市場之規範及受託人之規定辦理,並於本開戶契約、受託人之營業場所/網站、客戶權益手冊或個別商品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及商品條件書中訂定之。
各項費用之負擔
除前條相關費用外,下列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之,如信託財產不足負擔者,由委託人負責補足:
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任何就信託財產對受託人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受託人因有關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運用信託財產有關事項所應支付交易相對人佣金、交易手續費、保管費與稅捐、律師、會計師或租稅顧問之報酬;
其他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相關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委託人資料
委託人保證提供或留存於受託人處之各項資料均為真實。倘所記載之事項有任何變更,委託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
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信託帳戶原留印鑑樣式辦理交易委託、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有遺失或變更等情事,委託人應立即向受託人辦理變更手續,在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委託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如未即時通知,致受託人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即時轉達,則受託人依委託人原留存之地址或寄送方式寄送相關
通知或催告,經合理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委託人不得異議。
委託人保證提供之個人基本資料內容及提供之證明文件均為真實,並授權受託人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
受託人責任
受託人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金融慣例,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受託人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且因此所生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
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經營者如發行機構、基金經理公司等,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所致之損失,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惟受託人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委託人指示,並以委託人費用(相關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支應),協助委託人進行後續協調及索賠之必要行為。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者,受託人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委託人指示,並以委託人費用(相關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支應),協助委託人進行後續協調及信託財產取回之必要行為。
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運用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等),致受託人不能為該標的之運用時,委託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
禁止事項
受託人及其負責人、受僱人均不得代委託人保管現金、存摺及印章、及網路密碼。 委託人亦不得將現金、存摺、印章及網路密碼交由受託人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保管。
賠償
受託人或委託人因本開戶契約之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一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義務。
其他約定事項
契約之效力
x開戶契約如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效力僅及於該條款,其餘條款仍為有效。
拋棄
委託人依本約得主張之一切權利或利益,不因受託人遲延或疏於行使本約所賦予之各項權利而受影響,其一部之行使,亦不礙於將來之行使。
除外條款
因法規變更、交易暫停、戰爭、敵對、暴動、政府徵收或沒收、政府命令、天災或其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事由之發生以致未能執行或遲延執行受託事項者,受託人無須對委託人負任何責任。
資料提供
委託人向受託人請求閱覽或影印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時,受託人得酌收工本費。標題
x契約各條項之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相關條款之解釋、說明與瞭解。記錄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執行本信託契約之必要範圍內進行一部或全部之交易錄音或以電子設備形式留存一部或全部之交易軌跡及過程,定期保存留做日後交易爭議時提供作為證據之用途。
個人資料之委外處理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與受託人往來交易處理事項之一部或全部委任第三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文件列印、封裝、交付郵寄、文件保管等各項與受託人處理信託指示及作業有關之事項,並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於處理必要範圍內提供予受託人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惟受託人應要求受委任之第三人對委託人之資料保密不得外洩。
受託人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定期檢視委託人投資能力與風險承受等級評估作業,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書面、網際網路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辦理前揭作業,其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者,受託人應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並推定受託人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有爭議時,相關紀錄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向受託人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受託人相關人員接觸之委託人,得向受託人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
若委託人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應境外基金發行機構註冊地法令或該發行機構內部規範,於必
要時提供委託人之交易資料及個人資料等相關資訊予境外基金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 委託人如指示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從事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經該項投資之交易上手、交易對手、代理機構、商品發行機構、結算或交割機構、交易地
或交割地之司法機構、調查機構、稅務機關或主管機關(包括交易所等交易機構)之要求或其適用法令規定下,或為執行該項交易之需求或衍生需求(如爭議、爭訟之處理及實益擁有人之釐清等需求),受託人得提供委託人之交易資料及個人資料(包括委託人及運用指示代理人)等相關資訊予該等機構或人士,如因前述需求,委託人並同意配合提供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實益擁有人、董事、大股東等相關資料)。
期限及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期限:本開戶總契約之有效期限係自受託人接受委託人開戶之日起至本開戶總契約因法定或本約所定之原因終止之日止;個別信託契約之有效期限自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之日起至受託人返還信託財產予委託人或其他權利歸屬人之日止。
契約之變更:除本開戶契約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受託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關於本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委託人未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以書面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本契約。但本開戶契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不得牴觸法規。
契約之終止:
得終止本開戶契約之事由:
經委託人依約定提出請求者; 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任一方違反本開戶契約之約定;
任一方有重整、清算、解散、破產、合併、暫停營業、受強制執行、或自行或因其他有聲請權之人申請而開始進行上揭程序,或因受託人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致不能繼續從事信託業務;
委託人經其他證券商申報違約或被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受託人於本開戶契約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如因新法令公佈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受託人無法依委託人指定之方法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者;
經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者。
委託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受託人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委託人若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受託人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終止之方式與處理:
除本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無須經通知即終止本開戶契約及個別已委託但未成交之買賣委託外,本開戶契約之終止須以書面通知他方為之。
受託人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信託業務,應洽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時,委託人得於受託人之書面通知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另行委託其他信託業繼續運用其信託財產。如委託人為反對另行委託之意思表示或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不為意思表示者,本開戶契約視為終止。
本開戶契約之終止,不解除雙方於契約終止前依本開戶契約所負擔或衍生之債務,所有未了結之債務於本開戶契約終止後仍為有效。所有未到期之債務,仍應遵期履行。前開債權債務關係經結算後,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予委託人。
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各該信託關係消滅時,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受託人應儘先處分信託財產以現金形式返還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在法令及實務許可之前提下,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至受益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指定之金融機構本人帳戶中。
爭議處理
x約如有未盡之處,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或適用之。
因本開戶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得合意依仲裁法規定於臺北市提付仲裁,該仲裁判斷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並得逕為強制執行。如雙方未提付仲裁或前項仲裁判斷有得撒銷事由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保密義務
除本開戶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一切委託事項,包含但不限於其往來及交易資料,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但經委託人同意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或應主管機關、司法單位或公會依相關法令查詢,或其他依本開戶契約規定之揭露者,不在此限。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若依前條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本總契約書及所有附約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總契約書及所有附約之簽訂、變更、終止及應依交付之文件等,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茲就委託人(兼受益人)擬將其外幣(以下稱「信託資金」)委託受託人依本附約第一條所載之信託目的及本附約之規定為管理運用,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合意訂立本附約,同意遵守條款如后:
信託目的
x信託之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受託人名義就該信託資金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委託人信託予受託人之信託資金,暨受託人本於委託人指示,將該信託資金配置於特定投資標的所衍生之財產,為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悉依開戶契約第一條所示之法規及操作規定,暨委託人就特定投資標的依受託人所定方式對受託人所為之運用指示,且該指示以經受託人同意接受者為限。
信託資金限以帳戶撥轉方式交付。委託人應以自己名義於受託人所指定或同意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以下稱「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並同意及授權該金融機構,依受託人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所轉知之委託人指示,將資金自該存款帳戶撥轉入受託人 OBU 信託帳戶完成信託資金交付。
信託存續期間
x附約之存續期間,依開戶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受託人係以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五款所定義之「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對信託資金為管理及處分。
受託人係以受託人名義,為委託人利益,配置信託資金於委託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所有。
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委託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並依委託人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
信託財產不得辦理質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因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生之孳息或收益,應併入信託財產內,屬於信託財產之一部分。若遇電腦系統/電信線路故障、停電、第三人之行為、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委託人交易指示送達時已逾受託人規定之交易時間,致受託人無法依委託人指示進行交易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上開障礙事由排除後按投資標的之交易相對人(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公司及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保證機構、承銷機
構、投資顧問機構、代理機構等,以下同)規定得交易之銀行營業日進行交易或另依交易相對人指示辦理,受託人無需負擔遲延或債務不履行之責。
委託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本信託業務或交易相對人本身之相關規定及應適用之法令。若運用標的為國內基金、境外基金,該投資標的之交易相對人所定之相關規定包括申購、贖回、轉換等之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及其他有關投資標的及交易相對人營運上之相關或其他任何事宜等,雙方亦應遵守,且委託人/受益人亦同意依受託人之內部規定或程序辦理之。如基金管理公司、交易相對人、保管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規定不得轉換時,前述規定,於運用標的為其他金融商品有類似情形者,得類推適用之。
倘受託人於接獲交易相對人或投資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算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營運困難、依法令限制、發行機構規定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等通知時,委託人同意應配合辦理或終止該項投資或為相關必要之處理,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概由委託人負擔及承受。
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資金配置於存款者,受託人將依委託人指定之幣別、金額及存款種類等,將該信託資金配置於開立 OBU 信託帳戶銀行之存款;利息之計算及給付等相關事宜,悉依該銀行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資金配置於存款外之投資標的者,該資金將於該資產配置指示經交易相對人確定接受或確定將執行後,自 OBU 信託帳戶撥轉入交易相對人指定之交割帳戶;若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存款外投資標的之指示,經交易相對人確定不予接受或執行,除委託人另為指示者外,該信託資金將配置於開立 OBU 信託帳戶之銀行之活期存款,並依該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利息之計算及給付等事宜;信託資金自撥轉入供交割專用之 OBU 信託帳戶日起,迄撥付至交易相對人指定之交割帳戶日(或於交易相對人不接受或執行資產配置指示之際,迄信託資金開始配置於活期存款日)之期間,將不計息。
受託人依本附約第一條所載之信託目的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有權辦理委託人指示投資標的之買賣、交割或其他運用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並得代委託人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出席股東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依開戶契約第九條之約定辦理。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x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悉依開戶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之。
受託人之責任
受託人應依開戶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對委託人負擔受託人責任。
受託人不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信託財產之運用盈虧及風險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受託人提供予委託人之投資標的淨值(價格)、參考匯率、參考現值等僅供委託人參考之用,上述相關資料概以國內外有價證券事業機構公告或實際發生者為準,委託人不得就受託人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投資標的之實際交易生效日,可能因國內外休假日、投資標的之規定等作業因素而遞延,且受託人不就上述遲延因素負任何責任。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政府行為、法令變更或因市場發生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任何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發生損失或損害時,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暨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結果不論盈虧,除按各該投資標的之規定或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條款辦理外,應就信託資金之運用,另行支付申購手續費、信託管理費及轉換手續費予受託人。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辦理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委託人同意支付受託人之費用說明如后:
信託管理費:
報酬標準:年費率 0至 0.2﹪。
計算方式:(以信託財產*年費率*信託持有期間)/365 天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自信託財產中扣收。
境內外基金:
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非後收型基金)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適用之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由委託人一次給付予受託人。 轉換手續費
報酬標準:
A. 受託人依轉出(申購)基金計價幣別收取等值新台幣 300 元之外幣。
B. 另應負擔各基金本身所規定之內扣或外收轉換手續費,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經理費分成)
報酬標準:年費率 0﹪至 1﹪。
計算方法: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各產品說明書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遞延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後收型基金)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4﹪。
計算方法:依贖回時市價與信託本金孰低者乘以適用費率計算之,計算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基金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有關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贊助、提供產品說明會、員工教育訓練及其他報酬等相關資訊揭露,可至受託人之財富管理網站中查詢。
投資標的為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時,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應負擔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保管費、轉換手續費、贖回手續費及短線交易費)及瞭解各項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轉換及短線交易),委託人同意依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之規定辦理。
外國有價證券 申購手續費: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通路服務費: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0.5﹪,視市埸情形而定。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給付予受託人,於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時一次給付。
債券
申購手續費:
報酬標準:費率 0.5至 1。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通路服務費:非屬於客戶應支付予受託人之費用,而係屬交易相對人應支付予受託人之報酬,由交易對手支付予受託人,費率將視市場情形而定。
衍生性金融商品 申購手續費:
報酬標準:依受託人公告之手續費而定,依產品不同而有不同之費率,交易
之手續費及通路服務費依各別商品於投資文件中揭示。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信託本金時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通路服務費:非屬於客戶應支付予受託人之費用,而係屬交易相對人應支付予受託人之報酬,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支付予受託人,費率將視市場情形而定。
境外結構型商品
投資特定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申購、贖回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若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所製作中文投資人須知、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商品文件之相關規定 (如適用,並依受託人就各檔商品所為之費用說明)辦理。
通路服務費:受託人因受理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 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簡稱「通路服務費」),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 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 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 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 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就委託人認購之境外結 構型商品,受託人將於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通路服務費後另行告知委託人。
前述費用規定如有調整時,應依最新之規定辦理。 特別注意事項
前揭各項費用或信託報酬,受託人得依信託資金投資幣別、方式等不同而訂收費標準,並得視物價變動調整之,而無須經委託人事先同意,但應事前公告或通知委託人。
其他費用:受託人依本契約條款約定處理信託事務之各項稅捐、規費及相關費用,悉依實際發生金額或依受託人之收費規定計收,由信託財產支付。
前述各項費用,委託人若未於受託人通知之期限內給付,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或買回(出售)價金直接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之。扣收日與處分日由受託人決定,惟受託人於扣收或處分信託財產前,應依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
因開戶契約或其他有關投資於投資標的所發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郵費、電報費、稅賦、交易手續費、中介商交易佣金、保管機構保管費、簽證機構簽證費等),依市場慣例應由委託人負擔者,或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之權益,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涉訟、提付仲裁或其他交涉所產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理費用、律師費用及爭訟費用等),均由委託人負擔。
前述各項應由委託人負擔之費用,於實際發生時,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信託財產扣收。倘因故無法收取或由受託人累計墊款者,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贖回款中先行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相關費用或受託人之累計墊款。
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x契約除因法令規定、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任意變更、解除或終止。
本附約之變更暨終止,悉依開戶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信託資金之收付
委託人依本契約所交付之信託資金及各項信託費用,應以委託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委託人信託帳戶支付,且不得要求以現金支付。信託資金限以外幣收付,其本益之返還均以外幣為之,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以新臺幣收付。
無法依信託目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處理:受託人收受信託資金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國
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時,如因交易相對人不受理投資(不論其原因為何)或因法令公布、修正等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委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受託人應通知委託人,並依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資金配置於其他標的或將其無息退還予委託人;惟如係因上開投資標的募集不成立,或未達應有交易規模,或其他相關商品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所載事由者時,其信託資金之返還悉依各商品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之規範。
投資標的之轉換
投資標的為基金時,委託人得經受託人同意,填具書面或以其他受託人所指定方式申請投資標的之全部或部分轉換。
基金轉換以轉換同一基金經理公司發行且為受託人所受理之系列基金間之轉換者為限,但基金本身規定不得轉換者,從其規定。如有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無法辦理轉換時,應俟該事由消滅後,再行辦理。
委託人辦理投資標的之部分轉換時,該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按其所轉換比例扣減之,並以轉出基金之贖回市值作為轉換新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
基金轉換時如涉及不同幣別間之兌換,其兌換時點及匯率依基金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規定。
委託人於基金轉換後,受益權單位未確認前,不得要求受託人處理再轉換或贖回作業。辦理基金轉換時,若屬基金短線交易,可能被基金公司收取短線交易費用,實際是否收取,應視基金公司之規定,委託人應於交易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並配合該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依各基金所訂「短線交易」之相關規定辦理。
信託資金之贖回
信託期間內,委託人得以書面或以其他受託人所指定方式辦理投資標的贖回,受託人收受委託人贖回指示後,應於合理期間內為委託人辦理贖回作業,並在接獲贖回款匯入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
贖回入帳之計算應依國、內外之實際交易日加計合理作業時間為準,如遇國內、外市場
休假或其他因素則將順延。
委託人指示就其信託投資標的之持有單位數為全數贖回者,受託人依指示執行時,若有因原贖回之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尚有未完成賣出之單位數(孳息)或投資標的本身規定最低贖回基準時,受託人得於接獲國內外發行機構或交易對手之通知後,為委託人辦理贖回。
投資標的因國內外法令、交易相對人之規定或其他事由而須限制、停止交易或強制贖回
時,委託人同意無條件配合辦理或停止該項投資,且不得以本契約未屆期為由而拒絕贖回,若委託人逾期仍不為贖回時,由受託人逕行贖回,並將所得款項扣除信託管理 費、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其所衍生之一切損益概由委託人負擔及承受。基金公司為避免因委託人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各基金訂有「短線 交易」(或「擇時交易」)之禁止等規定,委託人應於交易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並配 合該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依各基金所訂「短線交易」之相關規定 辦理。
委託人瞭解受託人不對未來匯率走勢作任何臆測。
信託財產返還方式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返還方式,悉依開戶契約第廿一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置放於信託財產專戶內存款部位,除為履行交割義務及本契約所定費用之數額範圍外,委託人得依受託人之規定,指示受託人返還,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因外幣匯付可能涉及不同銀行、幣別清算地區、通匯行之時區、作業程序、時程、電訊傳遞等因素而發生遲延或其他情事,款項撥轉至委託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內之時間可能超過次一營業日,並應依實際作業情形而定。
信託本金或收益之返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委託人交付之幣別應以外幣為之。
委託人指示返還信託財產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匯費及郵電費)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帳務處理、報表及查詢
同一投資日倘有多數委託人為同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指示時,受託人得於符合法令規定下,集合各該委託人之資金為共同運用,將該投資總價金向該發行機構所購得之單位數分配予委託人;惟分配過程中有因算術計算無法除盡時,委託人同意依受託人之作業處理方式分配予委託人。前述分配作業之規定,於贖回、轉換、除權、除息、合併或分割等單位數或款項分配之情形亦同。
委託人投資信託資金之保管、領取孳息等事宜均由受託人全權處理。
受託人應就信託資金投資運用所得之資產,分別設帳管理,並將信託資金之運用情形,至少每月編製交易對帳單或相關報表寄送予委託人。
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配置信託資金於投資標的,依相關法令應交付「交易確認書」予委
託人者,應於接獲交易相對人之交易確認書後,憑以製發書面或傳送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予委託人。
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或相關報表所記載投資標的之現值係供參考,其現值可能因投資標的之淨資產價值(NAV)、匯率及其他因素而變動。
委託人查對交易對帳單或相關報表之記載如有不符,以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倘帳載資料有誤,受託人得逕予更正後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知悉對帳單係由受託人以電腦報表列印,於每月十日(如遇假日順延)前寄發,非經受託人印製者,委託人不得執憑與受託人對抗。且若委託人未如期收到對帳單,應向受託人查詢,或向受託人申請補發;未予辦理者,日後不得以未收到或不知情為由對交易提出異議。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信託資金之交易對帳單或相關報表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印製及寄送,但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委託人得查詢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
通知之方式
除終止或變更本約定條款之通知應依本附約第九條之規定辦理者外,有關本附約之其他各項通知(包括但不限於來自交易對手通知之轉知),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營業場所公告、網站公告、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帳單列印寄送、報紙公告及其他依受託人裁量為合宜之方式通知。
風險之負擔
委託人於指示運用投資前,已詳閱投資標的相關資料及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發行條件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並瞭解其投資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跌價、因匯率變動所導致信託資金之虧損、價格波動、或投資標的之暫停受理贖回、政治風險、解散、清算等風險)以及最大可能之損失。委託人係基於其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為各項投資指示,並負擔一切風險,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本業務得投資之標的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商品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該商品之最低投資收益,受託人及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商品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商品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投資說明書。
金融商品交易應考量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基本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流動性不足等風險。
投資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可能產生之基本風險:最低收益風險、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交割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
險、國家風險及各投資標的可能存在之個別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利風險、再投資風險、連結標的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閉鎖期風險、破產或重整風險。
金融商品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商品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本信託資金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等收益,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其投資所生之風
險、費用及稅捐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且受託 人對基金管理公司、保管機構、其他仲介商或其等之代理人、受僱人之行為,亦不負責。信託資金因國內外法令、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經理公司之規定或因其他事由須強 制、限制、暫停贖回時,委託人同意依前揭規定辦理。(包括所有基金之交易,需依受 託人及所指定投資基金經理公司所規定之交易日辦理,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 日)。
委託人已瞭解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各項金融商品(包括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若遇交割銀行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交割銀行營業時間開始進行扣帳。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委託人已充分考量自身年齡、產品性質與年限、金融商品交易經驗及風險承受度等關聯性,明瞭並同意自行承擔投資可能發生之各種風險。
短線交易規定
委託人若運用指示於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者,應遵守下列短線交易規定:
委託人確定無涉及洗錢與不法交易之情事,且同意配合基金公司短線交易及擇時交易之規定辦理。
對短線交易,基金公司保留拒絕交易、收取短線交易費用及設限交易次數之權利。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委託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依主管機關、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所規定之格式,提供委託人相關資料(若屬美國註冊之系列基金尚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予境外基金機構或其總代理人,俾符合境外基金註冊地之要求。
「短線交易限制及收取費用」詳見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xxxx://xxx.xxxxx.xxx.xx/)。
委託人身分限制
依部分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之規定,投資人不得具有美國、加拿大稅務身
分,或其他資格限制,委託人茲聲明其已明瞭前開投資限制,就其投資標的已符合各該公開說明書或法令有關投資人身分相關之要求或其他限制,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並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損害。
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委託人資料如有變更時,委託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
受託人得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或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貸)受託人債權債務之人、或因與受託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或受託人所從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投資之公司,或與受託人合作提供客戶服務相關機構或人員,或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含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即 SWIFT)等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目的範為內,將委託人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受託人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予他人查詢。
排除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委託人已充分瞭解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各項投資交易,不受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保障,委託人於辦理前,應審慎評估。
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約定條款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及國內外基金經理公司有關防制洗錢之相關規範,進行以下管理措施,受託人並就此所衍生之一切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受託人研判委託人所有之帳戶有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時,或發現委託人(或其負責人)或相關聯人為受經濟制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受託人得拒絕或終止業務往來而無須另行通知委託人。 簽署本約定書前後及辦理其後之各項交易及執行定期審查作業時,得請包括但不限於委託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輔助人/被授權人提供必要之個人、法人、團
體、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前述提及之人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高 階管理人員名單等)、不配合受託人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 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受託人得以合理期間 通知委託人,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CRS)作業辦法遵循條款
委託人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本公司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委託人與本公司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本約定書各項附表,或委託人及受益人不同意本公司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委託人辦理稅款扣繳或終止、暫停帳戶服務,並同意賠償本公司因委託人未能/未據實出具自我證明文件而遭受/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 本公司為遵循 FATCA 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委託人直接或間接投資對象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委託人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 FATCA 規定,本公司將婉拒委託人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委託人名下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本公司並得對委託人終止、暫停帳戶服務或業務關係。委託人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委託人為法人而向本公司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委託人應向該個人提供本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充分告知。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相關名詞定義,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財政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相關法令、準則有權解釋為準,本說明(如下)僅供參考: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美國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即 26
USC §1471~ §1474,或稱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並包含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包含但不限於 26 CFR Parts 1 及 301)、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立約人之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立約人如為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對立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合夥利益、投資利益、信託利益之人,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稅籍編號(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全球中介機構識識碼(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 Form W-8、Form W-9 或其他替
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其他相關名詞:
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身分(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 Status):包含美國人(U.S. Person)、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除外之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excepted NFFE)、或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等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之身分類別,及其他同於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所規定之身分類別。
美國人(U.S. Person)及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美國人係指 26 USC §7701(a)30 所規定之美國人,包含美國公民、具美國永久居留權之人、美國境內的合夥組織、公司或遺產財團、或美國法院對之有管轄權或美國人對之有控制權的信託財產。特定美國人係指 26 USC §1473(3)所規定任何不具下列性質之美國人:1.任何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2.任何同屬於前述 1.公司集團之公司、3.任何屬 26 USC §501(a)所指之免稅組織或自然人退休計畫、4.美國(政府)或政府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5.任何美國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政府)財產、其分支、其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6.任何銀行、7.任何不動產投資信託、8.任何受監督的投資公司、9.任何共同信託基金、10.任何適用 26 USC §664(c)之免稅規定或符合 26 USC §4947(a)(1)的信託、11.依據美國相關法令註冊之證券、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包含名義資本合同、期貨、遠期合約及期權)之交易或財產、服務之經紀商、12.經紀商、及 13.任何符合
U.S.C. §403(b)或 U.S.C. §457(g)之免稅信託。
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及非金融外國 (即非美國)法人(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係指 26 U.S.C. §1471(d)(4)定義之非美國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則是指 26 USC §1471(d)(5)所定義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以從事投資、轉投資、或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或任何對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的利益(包含期貨、遠期合約或選擇權)的交易為主業的機構等。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則是指 26 USC §1472(d) 所定義任何不屬於金融機構的非美國機構。
除外之非金融外國( 即非美國) 法人(Excepted NFFE) :指 26 CFR §1.1472- 1(c)(1)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且一定比例公司股票於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 (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中經常交易者。2.前述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企業。3.美國海外領土居民所完全持有控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4.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 即非美國) 法人(Active NFFE) 。5. 豁免型非金融機構, 包含 26 CFR
§1.1471-5(e)(5)所指的非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財政管理中心、自保型財務公司、新設公司、清算或破產更生公司或非營利組織等。其中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係指 26 CFR §1.1472-1(c)(1)(iv)所定義符合
下列條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前一年度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未滿毛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且 2.該機構直接或間接產生被動收入之資產加權平均價值所占百分比未滿百分之五十;其中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係指未經相關法令排除適用之股利、利息、相當於利息的收入、租金或權利金收入、年金、處分產出被動收入資產的盈餘、特定商品期貨交易的盈餘、Section 988 Transaction 的盈餘、 26 CFR 1.446-3(c)(1) 所定義 Notional Principal Contract 的淨收入、來自現金價值保險契約的收入、保險公司關於保險及年金契約準備金所賺取的收入等。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不屬於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NFFE)。
實質美國股東(Substantial United States owner):指 26 USC §1473(2)所定義對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權(依投票權比例或面值比例定之)之
「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對任何合夥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的分紅或資本利得權利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委託授予財產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受益權之特定美國人。10之計算除姻親關係(in-laws)或繼子女與繼父母或類似關係(step relationship)之親屬外,應包含配偶、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對該法人客戶之持股。該美國人股東毋須揭露親屬之持股比例,而是將加總的持股比例全數計入該美國人股東之持股。依 FATCA 規定屬跨政府協議模式 2(Model 2)者,上開實質美國股東可以
「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認定,並依當地洗錢防制法令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之標準認定。我國政府已與美國就跨政府協議達成實質共識,因此得視同跨政府協議模式 2 已生效,依我國「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持有該法人股份
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為標準。
其他約定事項
受託人得隨時訂定或修正與本契約相關信託業務之作業規則,並揭露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委託人同意遵守之。委託人原所選定之服務方式,因受託人系統或法令規定等而須變更時,受託人得通知委託人另行辦理相關事宜,並於新服務方式啟用時,適用原所簽訂契約中之各相關條款。
委託人充分瞭解並同意委託人指示配置資產所涉交易相對人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或買賣費用,可能由交易相對人直接在投資標的淨值中扣抵或隱含在買賣報價與投資標的淨值之差價中。
受託人關於委託人之往來、交易資料應保守秘密。委託人同意在未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委託人權益之情況下,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基本資料、往來及交易資料,揭露予委託人非信託專責部門之人員,知悉委託人相關資料之非信託專責部門之人員亦應遵守保守秘密之責任。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就金融商品介紹及進行風險告知等重要內容,得進行錄音或其他形式之紀錄留存,以供受託人接受主管機關查驗使用。
就不同類型之商品或投資,委託人應詳閱載於公開說明書、客戶權益手冊、風險預告書、信託財產運用指示書及其他文件之風險揭露說明,並充分考量自身年齡、金融商品投資經驗、商品性質及年限所生之風險承受度後,而為投資決策。委託人明瞭並同意自行承擔投資可能發生之各種風險。
受託人得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本於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財產配置於受託人本身及其利害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投資標的,或就信託財產為其他利害關係交易行為,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為信託財產配置,所涉利害關係人交易之具體情事,將於提交予委託人之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或本公司網站中揭露。
委託人充分瞭解並同意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受託投資未經我國主管機關相關審查程序或核准之信託商品:
不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
有關規定之限制。
不適用備查或申報生效之規定,其商品說明文件可能以中文或英文提供。 僅得於受託人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人為推介及交易對象。
1. 任何投資商品皆具有風險,商品以往之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外,不負責商品之盈虧與最低收益,投資人經獨立判斷後,需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2. 投資商品因標的、種類、區域、幣別之不同,可能面臨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國家風險等。
3. 投資商品因標的、特性及所涉風險之不同,部分金融商品之最大可能損失為所有投資本
x。如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並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4.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基金進行配息前有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委託人可至各家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網站查詢最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5. 部分基金公司為保護客戶權益,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當市場發生高波動或低流通性事件,或基金經理人需買賣有價證券以因應客戶大量申購或贖回;為保護持有該基金客戶之權益,基金公司將啟動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對基金淨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將依各基金公司的規定而有不同。
境外基金風險預告書
委託人應了解投資於基金之風險,應考量的風險因素包括: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流動性、政治、匯回投資、法令、貨幣、新興市場、投資於違約的債券以及利率等風險。基金投資目標為長期獲益,委託人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委託人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委託人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基金。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委託人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各基金之資產價值亦可能因政府政策、稅務條例、貨幣往返原國之限制發生改變,及其他基金可能投資的國家的政治、法律和條例有變,特別是某些新興國家對外資擁有公司權益上限的法律有所變更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委託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委託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其絕無風險。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
最低投資收益。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
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相關基金公開說明書。
委託人應遵守各相關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交易規定與限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成本與損失、法令變動、貨幣管制、流動性不足等風險。
因前述風險致委託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基金經理公司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經營營業處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自律規則第九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可能包含或基於在利率、貨幣、證券、商品及其他標的資產
上,在某些特定的市場條件下,委託人可能承受重大損失或亦可能獲有重大利益,而衍生性金融商品工具或交易常見的高財務槓桿特性,將可能對委託人造成極大的損失或獲利,委託人必須負擔交易及所有其他損失的風險(該風險可能極為重大),且本公司將不負責此工具或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損失,因此客戶應依自身之財務狀況、經驗、目標及其他相關情況,審慎評估此類之交易是否合宜,委託人也應確認完全瞭解此工具、任何交易及合約權利義務的特性及所暴露損失風險的特性及範圍。另結構型商品係指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其可能涉及之風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雷同。
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可能產生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解約風險、最低收益風險、交割風險、發行機構提前贖回風險、受連動標的影響之風險、商品條件變更風險、委託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再投資風險、連結標的更動影響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閉鎖期風險之風險。
委託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了解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
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受託人將以信託專戶之名義進行開戶及交易,惟委託人應瞭解開立投資帳戶從事國
外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請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
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委託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暨配息涉及本金商品風險預告書
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信用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
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高收益債亦然。
流動性風險: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若高收益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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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充分瞭解: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各類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委託人以傳真方式向受託人辦理以信託方式進行各項信託商品之申購、轉換、贖回、定時定額異動、出入金等作業時,應先填妥運用指示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於受託人指定之交易營業時間內將其傳真至受託人指定傳真專線,為避免運用指示書傳真不成功或內容不清楚,委託人應於運用指示書傳送後,立即以電話通知受託人,受託人得依傳真之運用指示書,立即執行信託資產之運用指示,委託人不得以未經電話確認而否認傳真之運用指示書之效力。
委託人依此傳真方式進行有關交易或申請須於受託人營業時間內為之;如逾營業時間或截止時間,受託人得拒絕受理交易,或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若傳真運用指示書因電話線路、機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所傳真之內容或委託人印鑑 不清楚或無法辨認;或運用指示書應記錄內容有缺漏者,委託人同意於另行傳真足以辨認 其內容或印鑑或合於規定之運用指示書予受託人收受前,受託人得拒絕執行傳真運用指示。受託人得依蓋有委託人原留印鑑之運用指示書,經受託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無法 以肉眼辨認而發生損失,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責任。
受託人得依蓋有委託人原留印鑑之運用指示書,逕為執行信託資產之運用指示,委託人不得以印鑑遭盜用、偽造或非委託人授權之人所為,否認傳真之運用指示書之效力。
委託人同意自行承擔因錯誤或由非授權人員所為運用指示之任何風險及損失。
委託人因電話線路系統不穩定所產生傳真之運用指示傳輸延遲,或因不可預料之壅塞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導致傳真之運用指示執行時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其均非受託人所能控制;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委託人應嘗試以其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方式立即通知受託人。
委託人同意因通訊斷線、斷電、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傳真之運用指示時 間遲延,或受託人無法接收或傳送時,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任。委託人如於受託人執行傳 真之運用指示前欲更改指示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電話線路故障、斷電、壅塞或發生天 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受託人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任;且原傳真指示之內容,對委託人仍發生效力。
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之限制、交易市場慣例、交易停止、電力或通訊中斷或設備斷線、電話障礙,未經授權使用、竊盜、戰爭(無論是不宣戰)、惡劣天氣、地震及暴動,致執行遲延或執行造成委託人所受之損害,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任。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其他業務規定及相關函令辦理。
受託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
(蒐集之目的)
符合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2)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之履行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5)財稅行政、(130)會議管理、(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個人資料之類別)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C001)辨 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11)個人描述、(C021)家庭情形、(C031)住家及設 施、(C032)財產、(C033)移民情形、(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038)職業、(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C093)財務交易等。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利用之對象)
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
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國內外法令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委託人權利與行使方式)
委託人就受託人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受託人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受託人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委託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委託人請求為之。前開所謂「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包括有法令規定或契約
約 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及有其他不能刪除之
正當事由等。
(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受託人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受託人將得拒絕受理與委託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委託人知悉、瞭解並同意 貴公司、 貴公司隸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控制之子公司,於其共同行銷目的或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委託人之姓名及地址、已書面表示同意之其他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相關委託人資料之取得、使用及維護,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共同行銷資料保密措施(另揭露於永豐金控之網站)﹕
永豐金控及各子公司(合稱「本集團」),為提供更完整、多元、便利及符合您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本集團將於法令規定許可範圍內,以更積極、創新之態度,依循本保密措施,對於您的資料提供最嚴格之保護,維護您的權益,並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揭露以下資訊:
委託人資料蒐集方式:
本集團擁有您的資料,係因您已經是本集團之委託人,或您參與本集團舉辦之行銷活動所提供之資料。
委託人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您的資料將被嚴密的保存在本集團的資料倉儲系統中,必要時,本集團可能委託具有高度安全性、穩定性,且管理嚴格的資訊公司為本集團儲存及保管您的資料。同時,任何人皆須在本集團訂定之資料管理規範下,始可取得與利用您的資料,未經授權者將無法通過資料倉儲系統中之安全控管機制取得、變更您的資料。
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本集團用以儲存及保管委託人資料的資料倉儲系統,皆有建置防火牆以防止未經授權者入侵,且防火牆並使該系統外部網路僅得對特定主機之特定通訊埠有存取權限,將可確保委託人相關資料不會被他人直接、間接取得。
委託人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本集團會將您的資料進行分類,包括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及保險資料,分類標準如下:
基本資料:包括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本集團進行共同行銷活動,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委託人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 外,於辦理行銷時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委託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
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 委託人資料之利用目的:
為提供您更完整多元且符合您需求的金融理財商品或服務,本集團於開發新種金融商品或服務而進行共同行銷時,可能會交互運用您的資料。
委託人資料揭露對象:
您的資料,本集團將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予本集團之子公司,於辦理共同行銷時交互運用與揭露:
姓名及地址揭露對象: 為本集團之子公司, 其明細公佈於本集團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
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揭露對象:依您書面明示同意之對象辦理。
委託人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本集團將盡力保持您資料的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果您的資料有變更,您可以直接向往來營業據點申請變更,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委託人行使資料停止利用方式:
如果您不願意再讓本集團交互運用您的資料進行行銷時,可直接向往來營業據點以書面或電話(客服專線:(00)0000-0000)告知本集團,本集團將停止交互運用您的資料,並自提出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生效。
委託人知悉、瞭解並同意 貴公司及與 貴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他公司,於其合作推廣目的或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已書面表示同意合作推廣之委託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合作推廣之資料運用,其各項資料之內容及範圍如下:
基本資料:包括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相關委託人資料之取得、使用、維護,均依「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委託人於受託人開立之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除法令另有規範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簽署後之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交易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或定期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委託人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委託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如有變更或擬終止本同意書者,須由委託人另以電子方式向受託人申請或親自臨櫃辦理申請。
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除電子憑證(CA)外,亦可採用主從端的 SSL 交易機制等驗證方式,並採加密方式 e-mail,以確保資料安全,前項資料寄送紀錄受託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予以保存,惟委託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經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並於申請時同意承擔之。
受託人因法令修改,調整寄送內容或增減寄送項目,得於受託人官方網頁公告,不需逐一通知委託人或徵求委託人同意。
電子對帳單與委託交易之內容如有差異,委託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受託人查明,逾期視同確認無誤,並同意以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各項權利義務不因電子對帳單內容及有無送達或準時送達與否而有所變動。
委託人同意倘網路傳輸通訊遭受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與受託人、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體設備故障或人為操作上疏失等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等因素),致延遲郵寄或無法寄送時,除可歸責受託人之事由外,受託人無須負擔任何責任。惟經委託人通知無法傳送之事實後,受託人得改以實體郵件之方式寄送至委託人於開戶契約上所載之通訊地址,經以實體郵件寄發者,視同已通知委託人。
本同意書相關事項,受託人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受託人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受託人認有修改之需要時,受託人得以書面通知委託人或於受託人官方網頁公告方式修改之。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境外客戶權益手冊
境外客戶權益手冊包含:
壹 、 前 言 1
1
3
肆 、 客 戶 投 資 風 險 屬 性 及 商 品 風 險 等 級 9
伍 、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須 知 與 收 費 標 準 及 方 式
12
陸、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如下: 13
13
捌 、 銷 售 其 他 機 構 發 行 商 品 相 關 事 項
15
15
15
壹 拾 壹 、 客 戶 權 益 手 冊 之 更 新 15
壹、前言
歡迎您成為永豐金證券(下稱本公司)財富管理的貴賓客戶。本公司為滿足高淨值客戶之投資理財及其他需求,提供客戶專業的投資理財諮詢及多元化金融服務,以協助實現客戶的投資理財規劃,特制定本權益事項,供客戶閱覽,俾充分了解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循。
就相關投資理財服務,惠請詳閱本客戶權益手冊(包含載於附錄與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業務相關之運用指示書),並妥善保存本手冊,以作為日後投資理財參考。如欲進一步查詢相關資訊或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或致電 0800-038123,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同仁將竭誠為您提供尊榮服務。
提供客戶之服務
x公司財富管理業務係針對高淨值客戶,透過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針對您的理財需求,提供最專業完善的投資理財規劃服務,並透過您專屬的投資屬性調查、投資能力評估、交易目的與財務狀況分析等,充分暸解您的風險承受程度、投資經驗與適合的交易額度,進而提供您適合且充分暸解之金融商品與服務,達成您的理財規劃目標及加強權益保障。
如何成為財富管理客戶
為保障您的權益,依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完成下列事項,即可成為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
開戶審查作業
開戶時請依據本公司規定,提示個人相關文件及詳實填寫財富管理信託開戶相關文件,並符合本公司申請條件。本公司保留是否同意客戶開戶之權利。
客戶投資風險分級作業
為協助您瞭解自身投資風險屬性,請詳實填寫客戶基本資料表及投資人風險屬性相關問題並簽章確認,本公司將以此作為您未來投資理財規劃之用。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將依據您的投資風險屬性,提供您適合的金融商品或投資組合。
投資相關文件確認及簽署
請您於投資個別金融商品前,詳閱各商品交易文件、產品說明書、收費標準及風險預告書,並於確認投資相關文件上簽章確認,確保充分暸解商品契約條件與風險事項,以保障您的權益。
客戶資料之維護及更新
為確保本公司理財規劃服務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當您的基本資料有變更時,請您主動與本公司財富管理專員聯繫或至本公司各營業單位,依據本公司相關程序,完成基本資料更新,並請配合本公司定期及不定期之客戶投資風險屬性更新作業。
客戶應注意事項
客戶辦理開戶時,本公司財富管理專員將瞭解客戶的理財需求,請客戶配合填寫及
簽署本公司「境外客戶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文件」,並提供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若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應即通知本公司。
客戶所提供之資料,均應真實、正確,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客戶於簽署契約書、風險預告書及相關文件時,均應詳細審閱並充分瞭解內容後簽署之。
本公司對客戶帳戶之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但本公以根據法令規定及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之規定或應其要求,提供該等資料。
依客戶指示而信行之一切交易,需根據適用於本公司之一切法令、規則及法律相關規定而進行,本公司負有風險告知、忠實執行客戶之交易指示等義務,而客戶負有給付交易金額及相關報酬、費用之義務。
客戶為投資決策前,應詳細閱讀本公司所提供之商品公開說明書,商品條件書、商品風險預告書及行銷文宣資料等文件,並應依照本身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自行決定投資方式及標的,並充份理解國內外運用標的之投資具有風險,可能損及本金,一切盈虧須由客戶自行承擔,本公司不保證本金之無損與最低收益。
本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提供財富管理服務,但本公司無法承諾或擔保有關投資或交易之損失。
客戶充分瞭解與本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財富管理業務往來,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x公司財富管理業務所提供予客戶投資之金融商品,主要係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為,亦即委託人(客戶)與受託人(本公司)簽訂「財富管理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由委託人交付金予受託人,並以之作為信託財產,而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就該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為具體運用指示(如對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扣款方式、期間等之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具體運用指示將信託財產投資於特定之金融商品。
理財規劃服務及法定可承作商品說明
x公司財富管理專員所提供之理財規劃服務項目,初期將以金融商品投資規劃為主。本公司對於財富管理客戶將會安排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富管理專員,深入瞭解客戶需求及風險屬性,提供客戶最適切與完整之理財規劃及即時市場資訊。未來亦將依業務發展需要,依客戶特性及需求,提供結合金融商品投資之租稅規劃服務。
依據相關法令規範,本公司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辦理境外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客戶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如下:
外幣存款 外國股票 外國債券 外國認股權證 外國存託憑證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TradedFund,ETF) 境外基金
境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 外國證券化商品
外幣結構型商品 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
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本公司將視財富管理客戶需要,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金融市場發展適時提供、引進或開發合於法令規定之各式商品,以滿足客戶全方位需要,達成理財服務之即時性要求。
多元化金融商品介紹/風險揭露 存款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客戶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本公司將存放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外幣活期存款
客戶得憑約定方式,隨時以帳戶撥轉方式辦理存入或提領。
得配置外幣活期存款之幣別,以相關銀行所掛牌買賣之各種外幣為原則;相關銀行未公告計息之幣別,其存款不計息;結息日及其他配置外幣活期存款事項(包含費用,若有),依相關銀行之規定辦理。
基金
商品介紹
基金係集合眾多投資人資金,委由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操作管理投資標的之投資計 畫。投資損益按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單位數比例分攤,追求合理報酬並分散風 險。「境外基金」係指由海外投資機構發行且註冊在國外的共同基金,「國內基金」是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註冊登記的基金。共同基金由經理人負責投 資管理,屬於主動式操作,以基金類型可區分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組合 型基金、指數型基金及債券股票xx型基金等。
風險揭露
市場風險:主要風險來源。基金所投資標的地區其市場若震盪下挫,基金淨值多半會受到影響。
購買力風險:當通貨膨脹率高漲時,物價也跟著水漲船高,貨幣的購買力隨之降低,投資的實質報酬率相對下降。
匯率風險:外幣計價的海外基金,若計價幣別對台幣升值,投資人有匯率上的獲利;若該貨幣對台幣貶值,投資人則有匯率上的損失。
流動性風險:若買賣受到限制,不能很方便的進行買賣,使得所投資標的物的變現性變差。
基金清算風險:當基金規模低於一定金額(以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或基金公司認為繼續操作將不符合經濟效益時,基金就會終止,然後進行清算的動作。基金清算會將基金所有的資產變現,發還給基金持有人。然而在清算之前,基金公司會先發通知書給投資人,開放 1~2 個月的時間,讓投資人辦理轉換或贖回手續。
基金不保證絕無風險,基金過往績效不代表未來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
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部分境外基金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及反稀釋機制,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本公司受託之基金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及投資所涉風險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客戶可至本公司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基 金 資 訊 觀 測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載參閱。
外國有價證券 商品介紹
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款規 定。外國有價證券,指外國股票、外國債券、外國認股權證、外國存託憑證、外 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境外基金、外國證券化商品。
風險揭露
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外國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外國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外國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部分海外有價證券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對於金額過小之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該有價證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有可能發生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
信用風險(Credit Risk):委託人須承擔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該有價證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如有保證配息收益或保證保本率,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保證,而非由受託機構所保證。
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外國有價證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 , 有 可 能 導 致 發 行 或 保 證 機 構 及 有 價 證 券 評 等 下 降 (rating downgrades)、違約或價格下跌。
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外國有價證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債券
商品介紹
外國債券:外國債券是由外國政府或企業為籌措長期穩定資金而發行之有價證券。債券發行機構定期支付預先約定之利息作為報酬,債券到期時,債券發行機構應給付債券票面上所記載之面額予債券持有人。
債券買賣斷:債券交易商透過本公司向客戶買斷債券或賣斷債券予投資人,由買受人持有至債券到期日,主要交易標的為外國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等。
債券附條件交易:係指交易不採買賣斷方式,屬債券次級市場之交易方式。交易雙方依約定之成交金額由一方暫時出售債券予另一方,並約定在特定期間(通常最短為一天,最長不超過一年)後由原出售債券者將同筆債券依議定之到期金額向原購買者買回之交易。
風險揭露
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指發行者無法償還本息所造成之投資損失。
利率風險:指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債券價格變動與利率變動呈反比關
係。
通貨膨脹風險:債券的實質報酬率等於名目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當通貨膨脹率升高時,就會降低投資債券的收益率。
流動性風險:若債券流動性不佳,會影響其變現速度及價格。一般而言,政府公債的流動性最高,但各期次公債流動程度各不同。有些公司債因發行量太小,缺乏信用評等機構評估債信而喪失流動性。
遺失損毀風險:無記名債券遺失時不能掛失。
再投資風險:債券還本付息時再投資的實質報酬變動風險。 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內結構型商品)
商品介紹
衍生性金融商品為衍生自股權、利率、匯率、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之合約型商品,投資目的在於隨著連結標的之漲跌獲得較佳之報酬機會。投資人可依據個別投資風險屬性及資金運用之需求,選擇適合之產品。相關商品包含「保本型商品交易(PGN)」、「股權連結商品交易(ELN)」及其他類型商品。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涉及外匯之境內結構型商品,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
保本型商品交易(Principal Guarantee Notes,簡稱 PGN)係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參與分配連結標的資產正報酬之權利所組合而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該項商品交易中,金融機構與交易相對人約定,金融機構依交易條件賣出具一定保障程度之固定收益商品,並同時由交易相對人取得於未來特定到期日以現金結算方式參與分配連結標的資產正報酬之權利。
股權連結商品交易(Equity-linked Notes,簡稱 ELN)股權連結商品,係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股權標的資產選擇權所組合而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該項商品交易中,金融機構與交易相對人約定,金融機構依交易條件賣出固定收益商品,並同時向交易相對人買入或賣出於未來特定到期日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股權標的資產選擇權。若股權標的資產表現不佳,有可能導致到期本金無法 100返還。另外,此類產品仍有流動性風險,即提前解約有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因為解約價格在商品存續的期間內是浮動的,因此解約之交易價格須俟商品賣出時才能確定,因此提前解約無法保本保息。建議客戶應仔細評估各產品之優劣以挑選最適合自己風險承擔能力及期望報酬的金融商品。
風險揭露
衍生性商品之風險,依其發行條件而有所不同,故詳細風險內容請詳閱各產品特約條款中之風險揭露事項。其共通風險如下:
基本風險:包含最低收益風險、投資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及交割風險等。
個別商品之風險:包含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之風險、再投資風險、與連結標的連動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等。
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之風險:包含無法履行債務之風險、破產風險、及重整風險等事項。
境外結構型商品 商品介紹
境外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以債券方式發行,且依「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審查通過者。
風險揭露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所製作中文投資人須知、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商品文件所示。
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暨配息涉及本金商品 商品介紹
高收益債券基金係指經標準普爾、穆迪、惠譽、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其債券發行評等未達 BBB-/Baa3 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也就是信用等級較低、違約可能性與收益率較高的債券,一般稱為「高收益債」或「非投資等級債」或「垃圾債券」。
高收益債券型基金,顧名思義便是投資在「高收益債券」的共同基金,透過基金分散投資於多家高收益債券,以達到分散單一公司債券投資的風險,同時也讓投資人享受高配息的收益。
目前國內銷售的高收益債券基金多具有定期(每月、每季或每年)配息的特色。而以區域區分,常見類型有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國高收益債券型基金、歐洲高收益債券金、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等。
風險揭露
信用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高收益債亦然。
流動性風險: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若高收益債券基金為配息型,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
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基金進行配息前有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委託人可至各家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網站查詢最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費用等相關資料。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委託人瞭解本公司將依委託人於申請開戶日所填寫之「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評定其投資風險屬性;及其得投資之標的,將限於委託人投資風險屬性。客戶投資風險屬性、所對應商品,及商品風險等級之內涵如下: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對應表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 | 定義 | 適合商品風險等級 |
第一級保守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低。極度保守的您十分注重本金的保護,寧可讓資產隨著利率水準每年獲取穩定的孳息收入,也不願冒風險追求可能的可觀報酬。您的理財目的可利用銀行存款,或具有穩定收益的產品來達成。 | RR1 |
第二級安穩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低。除了注重本金的保護外, 您願意承受有限的風險, 以獲得比定存高的報酬。所以除了定存和貨幣市場工具之外,建議可將部分 資金配置在投資等級的固定收益或xx型商品。 | RR1~RR2 |
第三級穩健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中庸。穩健的您期望在本金、固定孳息與資本增長達致xx。您可以接受短期間的市場波動,並且瞭解投資現值可能因而減損。穩健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多種類別的資產,透過風險分散的方式獲得穩健的投資報酬,但仍須留意個別產品類型的波動性。 | RR1~RR3 |
第四級成長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高。為了達成長期的資本增長, 您願意忍受較大幅度的市場波動與短期下跌風險。成長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各種類別,且預期報酬率較高的資產,但建議您採取分批投入,且設定停損停利 點以便循序漸進達到您的投資目標。 | RR1~RR4 |
第五級積極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高。非常積極的您如獵鷹般不停尋找獲利市場,並願意大筆投資在風險屬性較高的商品。積極的投資組合中資產類別包羅萬象,且在必要時利用槓桿操作來提高獲利,但因市場反轉所造成的資本下跌風險偏高, 建議嚴格執行停損停利的投資原則,才能達到長期資產增值的目的。 | RR1~RR5 |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商品風險等級分類標準
基金類型 | 投資區域 |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 風險報酬等級 |
股票型 | 全球 | 一般型(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 RR3 |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RR4 | ||
黃金貴金屬 | RR5 |
基金類型 | 投資區域 |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 風險報酬等級 |
區域或單一國家( 已開發) | 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 RR3 | |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RR4 | ||
黃金貴金屬 | RR5 | ||
區域或單國家(新興市場 、 亞洲 、 大 中華、其他) | 一般型(單一國家-臺灣) | RR4 | |
一般型、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黃金貴金屬、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RR5 | ||
債券型 (固定收益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投資等級之債券 | RR2 |
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可轉換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 RR3 | ||
區域或單一國家( 新興市 場 、 亞洲 、 大 中華、其他) | 投資等級之債券 | RR2 | |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 RR3 | ||
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等級之債券)、可轉換債券 | RR4 | ||
保本型 | ─ |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 |
貨幣市場型 | ─ | RR1 | |
xx型 (混合型) | ─ | 依基金之長期核 心 投 資 策略, 得基於股債比例、 投資地 區 等 考量,於 RR3 至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 |
多重資產型 | 依基金之長期核 心 投 資 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RR3 至 RR5 之區 |
一
基金類型 | 投資區域 |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 風險報酬等級 |
間內核實認定風 險 報 酬 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 投資等級 | RR2 | |
非投資等級 | RR3 | ||
不動產證券化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RR4 |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RR5 | ||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ETF) | ─ |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 |
槓桿/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ETF) | ─ | 以指數追蹤標的 之 風 險 等級, 往上加一 個等級 | |
組合型基金 | ─ | 依基金之長期核 心 投 資 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RR2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 險 報 酬 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 |
其他型 | ─ |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
註:依據國內投信事業或境外基金總代理提供之基金公開說明書列示之風險收益等級為該基金風險等級。
受理交易時間:
基金交易 | 單筆申購 | 定期定額 約定 | 轉換 | 贖回 | |
國內基金 | 非貨幣市場基金 | 營業日 08:00~14:30 | 不開放 | 營業日 08:00~14:30 | 營業日 08:00~14:30 |
境外基金 | 貨幣市場基金 | 營業日 08:00~14:30 | 不開放 | 暫不受理轉入/轉出 | |
非貨幣市場基金 | 營業日 08:00~14:30 |
收費標準及方式:
商品別 | 費用項目 | 收費標準 | |
國內基金 | 境外基金 | ||
基金 | 外幣單筆最低申購金額( 累 加 單位:元) | 人民幣 3,000 元、美元/澳幣 400 元、南非幣 4,000 元。 | 美元/歐元/英鎊/澳幣/瑞士法郎/ 紐幣/加幣/新加坡幣 2,000 元、 南非幣/瑞典幣 20,000 元、日圓 200,000 元、港幣 12,000 元。 |
申購手續費率 | 股票/xx型:0~3 債券型:0~2 貨幣市場型:0~0.5 | 股票/xx型:0~3 債券型:0~2 貨幣市場型:0~0.5 | |
轉換手續費 | 1.依基金公司規定內扣 0~0.5轉換手續費。 2.本公司另加收每次每筆轉換手續費等值新台幣 300 元之外幣,並依轉出(申購)基金計價幣別收取。 | ||
信託管理費 | 年費率 0~0.2 | ||
其他商品 | 另行公告 |
備註:
1.本表如有未盡之處,悉依本公司(即受託人)財富管理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告、信託交易指示書及財富管理信託契約規定為準。
2.委託人務必於進行交易指示前於帳戶內留存足額交割之信託資金(包含投資本金及各項費用)。
3.投資金額(含申購金額及申購手續費)轉帳或匯款入信託帳戶限委託人本人帳戶,且皆以外幣為之。
4.基金相關應注意事項:
(1) 前揭申購手續費之收費標準及最低申購金額,若基金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委託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3) 原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未確認前,不得進行贖回或轉換。另需依基金公司規定內扣或外收轉換費用及手續費差額。
(4) 申購/贖回/轉換之淨價基準日依各基金公司公告為準。
(5) 對於違反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短線交易規定者,本公司得依各基金所訂「短線交易」之相關規定辦理。
5.各商品之交易時間如遇特殊狀況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更改交易時點之權利。
6.若遇特定商品優惠活動者,相關投資金額與費用以活動公告為主,本公司保有活動更改之權利
※上述之各金融商品投資須知、收費方式及有關費用/費率,將依有關市場之最新規定而有所調整,本公司保有調整之權利,若有異動,以本公司財富管理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受託人受託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而進行之相關交易,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此外,受託人得依交易及金融商品種類,按交易市場慣例及受託人營業考量,向委託人收取信託報酬,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轉換手續費、信託管理費、通路服務費等,信託報酬之計算概依各商品市場之規範及受託人之規定辦理,並於信託契約、受託人之營業場所/網站、客戶權益手冊或特別約定條款、個別商品說明、投資說明書及商品條件書中明定之。
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者,受託人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條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基金通路報酬之揭露外,受託人另於網站備置其得受託投資之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向委託人收取之申購手續費、轉換手續費等費用資訊供委託人查詢比較。
信託財產運用於結構型商品或債券時,受託人之信託報酬另依與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商品說明書與特別約定事項約定為之。受託人應於收取本項利益後將確實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所投資之商品,自交易相對人收取費率範圍依商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
前述費用規定如有調整時,請以受託人網站公告為準。
x公司僅揭露並告知 貴客戶(委託人)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將涉及如下風險:
委託人將信託資金交付本公司配置於投資標的前,應確實詳閱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可能發生之投資標的跌價、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暫時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各項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或風險預告書等資料並無法揭露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委託人在從事相關交易前應詳細瞭解有關的金融知識,並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憑以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本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等收益,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本公司不
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投資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捐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如發生相關風險事件,在最差情況下,委託人有可能損失所有投資本金;投資標的為基金時,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風險,除如前揭所述者外,並有下列較常見之風險,委託人應就本公司逐案交付之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詳加閱讀及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後慎選投資標的。
國外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
理,其或與我國法規不同。
投資標的於募集期間內未達募集金額致無法發行,或因市場波動劇烈致交易對象無法依產品說明書所述條件發行投資標的時,交易對象得不發行投資標的,此際,將由本公司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信託金額及手續費。
投資標的發行內容以交易對象出版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為主要參考之依據,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瞭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自行承擔風險。因投資標的交易特性或市場波動等因素,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內所列舉之發行日、評價日及提前贖回等發行條件於交易日後以交易相對人正式確認者為準。
交易相對人及標的資產組合內各股票之發行公司可能發生併購、下市、國有化、重整及破產等情形,故即使該等機構及標的資產目前評等極高,不保證未來不可能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
本公司僅為受託投資機構,不擔保投資收益,及交易相對人及投資標的之債信評等,亦不承擔與投資標的有關之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與交易相對人就投資標的所生給付義務有關者)。
委託人應瞭解,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具有前揭之風險外,並附有下列較常見之風險,委託人應就本公司逐案交付之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詳加閱讀及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後基於本身判斷慎選投資標的。
委託人於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前,應根據自己的實際經驗、交易之目的來了解
從事該商品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其適切性。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將會因其商品性質及個別客戶之屬性而有所差異。
委託人之投資標的可能因匯率、利率水準、市場價格或波動率反向變動而產生市場風險,或因市場流動不佳導致買賣價差擴大而產生流動性風險,而使進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損失。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有可能因交易對象未能履行交割義務或因風險控管系統、流程失誤、交易交割程序差錯或報表系統有誤而產生交易損失。
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有強制買回或贖回規定者,委託人於接獲交易相對人強制買回或贖回通知時,須遵照辦理,若委託人逾期未辦理者,本公司得逕自為委託人辦理。
本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惟不擔保委託人於本項投資之本金、收益、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應自負盈虧。本項信託資金非屬銀行存
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本公司提供委託人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及其他商品文件,非屬銷售建議或要約說明。委託人應充分了解投資商品之內容、交易條件後,基於自主獨立判斷決定後,自行決定投資指示並完全承受任何可能產生之投資損失及風險。
目前其他機構發行,由本公司銷售之金融商品主要為各類型國內及境外基金。本公司提供其他機構商品時,該機構將提供客戶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商品文件,該等文件將載明商品特性、所涉及風險、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說明等重要事項,客戶於投資前應仔細閱讀相關文件。此等文件之內容,不表示本公司為任何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本公司與客戶之權義關係,悉依與客戶簽訂之契約等相關法律文件為準,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不負其他商品本身所致生之法律上責任。
為維護委託人權益,本公司受理委託人申訴之管道及處理方式如下:
委託人可透過書函、電話、電子郵件、網站留言、親臨總/分公司等方式申訴:書函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8 樓
客服專線:02-6630-8899(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7:30 前)客服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分公司地址,請洽客服專線或於本公司網站查詢。適當調查及回應申訴程式:
受理單位於接獲消費爭議案件後,應依內部程序將委託人資料及紛爭事由詳實記載。
權責單位接獲消費爭議通知時,應留意作業風險辨識與通報外,應視個案狀況與法令遵循處、追蹤管理單位討論回覆委託人。
為保護客戶資料之隱密與完整,本公司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本公司並採用高安全性防火牆並輔以防入侵系統及全方位之防毒系統保護客戶資料系統,避免不法侵入及惡意程式之破壞。
本公司人員皆須嚴格遵守客戶資料保密之義務,並接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教育訓練課程及簽訂客戶資料保密協定。若有違反客戶資料保密承諾將接受相關法規及公司內部規定之處分。
本公司係為服務客戶以信託方式為執行客戶資產配置之特定目的,蒐集客戶之資料,並利用於提供客戶理財諮詢及資產組合之建議或為提供客戶理財服務而進行必要性之評估。客戶得隨時向本公司查詢所蒐集之客戶資料、要求補充或更正,並得請求查閱、複製。
壹拾壹、客戶權益手冊之更新
為確保權益手冊內容符合財富管理業務現況及主管機關規定,權益手冊將不定期更新。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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