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賠償. (一)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修復費用為限。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
修復賠償. (一)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狀況所合 理之修復費用為限, 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 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 (二)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 係指合理可能範圍內與原狀相似而 言, 並非指與原 狀 絲 毫 無異。 ( 三) 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 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攤, 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 本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件、配件更換之。 二、
修復賠償. (一)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狀況所合理之修復費用為限,但 不 包 括 加 班費、趕工費、加急 運 費 、 空 運費 、 特 別 運 費等。 (二)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 能範圍內與原狀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保險條款第十條之條文修正,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如符合本保險條款第十條之全損或推定全損狀況,而被保險人選擇全損現金賠償者,保險公司應依本保險條款第十條全損現金賠償方式辦理理賠,不適用本條約定,爰第一項序文排除本保險條款第十條全損現金賠償之適用。 三、酌修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各目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