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样本条款

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前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依第三項終止本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短期費率表如下: 未滿一個月者 15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25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65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80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90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100
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前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依第三項終止本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短期費率表如下: 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未滿一個月者 15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25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65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80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90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100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毀損滅失,經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本保險契約自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之翌日起終止。 以全損賠付之車體損失保險或竊盜損失保險,有賠付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其他未賠付之險種、其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被保險汽車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致完全滅失,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前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依第三項終止本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達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其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還。
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前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依第三項終止本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短期費率表如下: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毀損滅失,經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本保險契約自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之翌日起終止。 以全損賠付之車體損失保險或竊盜損失保險,有賠付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其他未賠付之險種、其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被保險汽車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致完全滅失,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前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未滿一個月者 15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25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65 本公司依第二項終止本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一年期短期費率表如下: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80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90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100 二年期短期費率表如下: 未滿一個月者 15.0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19.0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23.0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27.0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31.0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35.0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39.0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43.0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47.0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51.0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54.5 十一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者 58.0 十二個月以上未滿十三個月者 61.5 十三個月以上未滿十四個月者 65.0 十四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個月者 68.5 十五個月以上未滿十六個月者 72.0 十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七個月者 75.5 十七個月以上未滿十八個月者 79.0 十八個月以上未滿十九個月者 82.5 十九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個月者 86.0
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前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保險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保險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保險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前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前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未滿一個月者 15%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25%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65%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80%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90%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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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业务为全球照明巨头欧司朗旗下专注于照明组件的数字系统事业部,产品主要包括各类室内和室外 LED 驱动电源产品、LED 模组、传统电子控制装置等,并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智能化及集成化的整体照明控制系统。标的业务涉及的 LED 驱动电源具有完整的恒流、恒压和多路输出电源产品组合,其完整的产品序列可以满足各类标准和定制类型的 LED 电气及光设施,覆盖了工业、商业、农业的各类领域。本次拟收购的标的资产具体包括股权资产及非股权资产:

  • 说明 打“ ★”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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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か し 2 前項の規定による瑕疵の修補又は損害賠償の請求は、当該新設施設の引渡しの日か か し ら2年以内に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その瑕疵が事業者又は建設元請企業の 故意又は重大な過失により生じた場合、当該請求を行うことのできる期間は10年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