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一) 样本条款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一).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規範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稅務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swift)。 (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八)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六、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一).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等)。(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六)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swift)。(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八)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九)依國內外法令規範之有權機關、金 融監理機關、稅務機關或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