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期間: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1)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2)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單位。
(3)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4)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期間: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