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处理 样本条款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仍承担与身故有关的保险责任,并按合同终止日计算保险金的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仍承担与身故有关的保险责任,并按合同终止日计算保险金的金额。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和被保险人全残程度进行鉴定。
失踪处理. 3.4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7.3 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价值领取的限制 7.4 年金选择权 1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1 无有效行驶证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失踪处理. 9.1 年龄性别错误
失踪处理. 9.4 联系方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