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Clause in Contracts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1)期間:依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2)對象:本(分)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中心、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3)地區:上述對象之所在地區。(4)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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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被保險人, 保經/保代簽署人簽章, 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