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Clause in Contracts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1)期間: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2)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合作推廣公司、共同行銷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信用卡中心、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中心、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海外急難救助公司。(3)地區:上述對象之所在地區。(4)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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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體重 公斤, 房屋貸款, 房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