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議約. 8.3.1 乙方於本契約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前4年度,如經甲方依本章規定評估,其成績連續4年達優等以上者,乙方得於本契約委託管理期間屆滿第15個月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向甲方申請優先議約。
8.3.2 優先議約以一次為限,且該優先議約之委託管理經營期間不得超過3年。
8.3.3 如乙方未依8.3.1規定提出優先議約之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議約權。
8.3.4 乙方依8.3.1規定向甲方申請優先議約後,甲方應就委託繼續營運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經營之條件,通知乙方訂定新約,甲方爲研訂繼續經營條件,得另行組成審議委員會。如乙方提出申請後3個月內雙方仍未簽訂新約者,乙方即喪失優先議約權,甲方得公開辦理招標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 議。
優先議約. 8.3.1 乙方於本契約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前 4 年度,如經甲方依本章規定評估,成績連續 4 年達優等以上者,乙方得於本契約委託管理期間屆滿第 15 個月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向甲方申請優先議約。
8.3.2 優先議約以一次為限,且該優先議約之委託管理經營期間不得超過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