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及協調. 1.因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應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協商不成,則以協調方式解決之。雙方同意未經協商及協調程序,任一方均不得就任何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提起訴訟。
協商及協調. 20.1.1 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如無法以協商方式解決,得提送協調委員會決議之。
協商及協調. 1.因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應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協商不成,則以協調方式解決之。未經協商及 協調程序,任一方均不得就任何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提起訴訟。 2.協商不成時,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提案請求他方進行協調。提案之當事人應於提出協調請求之時,設置秘書單位,負 責處理與該協調相關之聯繫及安排等事務,並通知他方當事人, 其成本及費用由提出協調請求之當事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