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後之效果. 經甲乙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本契約無法如期履行時,不生遲延責任。但雙方得協議延展特定行為之履行期間。
認定後之效果. 在不可抗力事件所生之障礙排除前,乙方不負遲延責任,並得展延本契約義務之相關履行期限,且經營期間得予以延長。
認定後之效果. 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甲乙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後,甲乙雙方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項或數項之補救措施。如甲乙雙方無法於 3 個月內達成協議時,應依本契約第 22 章規定辦理之。
21.4.1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本契約無法如期履行時,不生遲延責任。
21.4.2 損害之補救
1. 乙方承諾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及乙方之承包商、供應商或專業顧問以及乙方之受託人所投保之保險優先彌補之。
2. 於契約期間內,如發生前述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乙方得檢具經甲方同意之獨立、公正機構所作成之報告及 相關資料說明損害數額,依相關法令請求甲方或其他主管機關減免租金或其他稅費等。其中土地租金減免之相關事項悉依設定地上權契約辦理。
3.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得依政府相關法令協調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變復舊貸款或其他紓困方案。
4. 甲方得同意停止興建、營運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度延長興建、營運期間。
認定後之效果. 19.4.1 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甲乙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後,甲乙雙方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款或數款之補救措施。
1.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本契約無法如期履行時,不生遲延責任。
2. 乙方承諾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及乙方之承包商、供應商或專業顧問以及乙方之受託人所投保之保險優先彌補之。
3. 契約期間發生前述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乙方得檢具經甲方同意之獨立、公正機構所作成之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損害數額,依相關法令請求甲方或其他主管機關減免租金或其他稅費等。
4.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天然災變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得依政府相關法令協調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或其他紓困方案。
5. 甲方得同意停止營運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度延長營運期間。
6. 契約期間發生前述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甲方得書面同意調整權利金繳納之期限及金額。
認定後之效果. 7.4.1 免除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無法如期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義務者,不負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7.4.2 延長地上權存續期間 乙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得向甲方申請延長地上權存續期間,經甲方同意,並完成法定行政程序後得予以延長。
認定後之效果. 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甲乙雙方合意認定後,甲乙雙方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項或數項之補救措施。如甲乙雙方無法於 2 個月內達成協議時,應 依本契約第 17 章規定辦理之。
認定後之效果. 21.4.1 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甲乙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後,甲乙雙方應即協議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款或數款之補救措施:
認定後之效果. 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甲乙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後,甲乙雙方應即依下列約定辦理一項或數項之補救措施。如甲乙雙方無法於 2 個月內達成協議時,應依本契約第 21.1 條約定辦理之。
19.4.1 不生遲延責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所生之障礙排除前,乙方不負遲延責任,並得展延本契約義務之相關履行期限,且營運期間得予以延 長。
認定後之效果. 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後,雙方應即依下列規定及「第 19.4.3 條」辦理一項或數項之補救措施。如雙方無
認定後之效果. 1. 在不可抗力事件所生之障礙排除前,廠商不負遲延責任,並得展延本 契約義務之相關履行期限,且營運期間得予以延長。
2. 如廠商遭受重大損害,且已依本契約規定投保,但以所獲得之保險金彌補後猶仍不足者,機關得以減免租金或其他方式就其損害之一部或全部予以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