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联合体报价的,相关要求如下. 1) 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磋商。
2) 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的主体应完全满足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其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联合磋商协议。
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 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其响应文件应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其各自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盖章),以便对所有成员作为整体及作为个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 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项目评审时只对联合体主体进行评审。
7) 联合体磋商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主体单位负主要责任。
8)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9) 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的,视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