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赔额以及免赔额余额. 本主险合同的免赔额详见附表。 在本主险合同中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是在本主险合同1年的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16、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在本主险合同中免赔额余额均指年免赔额余额,年免赔额余额=年免赔额-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且该值不低于0。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第 2.3 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年免赔额余额)× 赔付比例 赔付比例:如果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该赔付比例为60%;在其他情况下,该赔付比例为100%。 其中,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