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算交收 样本条款

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清算交收.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清算交收.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清算交收. 1、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清算交收.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程中的结算交收。本基金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金(或证券)用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并根据投资地市场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利益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前提是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得到充分补偿。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如果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做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基金清算交收. 1、境内投资的清算交收
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黄金、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清算交收.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清算交收.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中国结算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结算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 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结算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 现金头寸。
基金清算交收. 1、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或境外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所遭受的直接损 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