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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声明 样本条款

公开声明. 2.4.1 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使用和披露的限制之外,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公众、新闻媒体或任何第三方发布、披露或证实任何声明。 2.4.2 若立法、司法、行政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要求乙方披露其获取的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够查验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 须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应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 密的待遇。 如前述部门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而乙方不方便事先通知甲方时,乙方在披露信息后 12小时之内通知甲方的不被视为违反上述约定。
公开声明. 4.1 除谈判文件约定的保密信息使用和披露的限制之外,非经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我方不得向公众、新闻媒体或任何第三方发布、披露或证实任何声明。 4.2 我方承诺,若立法、司法、行政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要求我方披露已获取的属于贵公司的保密信息,我方将事先通知贵公司,使贵公司能够查验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若我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我方将配合贵公司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如前述部门要求我方披露保密信息而我方不方便事先通知贵公司时,我方在披露信息后 12 小时之内通知贵公司的不被视为违反上述承诺。
公开声明.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对市场公开甲乙双方的合作关 系。
公开声明.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否则未经其他方事先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的条款或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发布任何新闻稿或以其他方式发表任何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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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 数 量 備 考 1 2 3 4 5 6 7

  •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签订合同后 10 天(日历日)内。

  •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商务要求 1 合同签订日期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25 日内。

  • 公司声明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预案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标的的审计、估值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未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估值。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估值结果将在《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所述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 认购费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成交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ポイント > 相手から開示提供等を受けた秘密情報の管理方法に関する条項である。 <解説> 従前に締結した秘密保持条項との関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