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信息. 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 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 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 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保密信息. (一) 在项目中所涉及的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保密信息. 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披露的,或一方所知悉或接触到的另一方的本协议所许可的软件、代码、接口、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说明文档等非公开信息,无论该信息被披露时是否被指定为保密信息,也无论该信息是否与本协议相关,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保密信息. 1、 就本协议而言,“保密信息”是指在甲方在洽谈及合作过程中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营销、技术、人力、制度、财务合同等各方面的任何信息和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反映了甲方及其关联方非公开的各种数据、报告、解释、协议、预测和记录等资料,连同含有或以其他方式反映了这种资料的分析报告、资料专辑、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关联方、授权代表或员工编制的)。
2、 乙方或其授权代表从负有法定或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取得的资料及保密信息载体;
保密信息. 指甲乙双方自己所有的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指本协议项下一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分包商向另一方披露的、所有被标记为保密信息或其保密性质对于理性人士是明显可知的信息。 西门子保密信息包括本协议的条款、任何订单、产品、系统信息、西门子知识产权,以及客户通过对任何产品进行基准测试(benchmarking)而获得的任何信息。 接收方应遵守如下约定:
保密信息. 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明示授权或本条另有规定,其不得在与乙方合作期间以及合作结束后的【3】年内进行下述活动:
保密信息. 是指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委托人及利益相关方的一切非公开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项目的基础资料及数据,以及本合同内容等,我司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我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仿造等)将保密信息泄露给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人,不将保密信息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保密信息.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指的是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提供/披露的、或将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提供/披露的、或由乙方已经要求或将要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数据,例如设计、图片、图纸、规格、技术信息、文件和专业知识、生产工艺、施工工艺、理念、数据、财务信息、商务信息和其他技术,不论其是否可取得专利权或版权,也不论其是否受到其他形式的保护,亦无论其存放形式如何,乙方均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确认,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已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了合理、必要的足以防止保密信息泄露的保密措施。
保密信息. 2.1.1 供应商承认和同意,采购商是保密信息和任何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2.1.2 供应商应:
(a) 对保密信息保密,且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b) 采取一切合理必要和恰当的控制及预防措施,以防止披露和未经授权使用保密信息;
(c) 在服务结束或采购商提前要求时,立即归还包含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并销毁任何相关副本(无论是硬拷贝或是任何其他支持媒介上的副本),供应商有义务在收到采购商要求后 30(三十)日内提供一份声明,以证明该等文件和/或副本得到妥善处理;
(d) 仅将保密信息用于履行合同和/或订单之目的;
(e) 未经采购商明确授权,不得再生或复制保密信息;
(f) 不得就含有该等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申请专利;
(g) 仅向自己组织内的员工(其在履行职责中需要了解该等保密信息)披露保密信息;
(h) 将相关保密义务告知自己组织内获知保密信息的任何员工;
(i) 不得出于任何原因,为第三方开发和/或向第三方供应直接或间接利用保密信息制造的产品;
(j) 要求(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必须向其交流保密信息的)任何第三方遵守本条项下的义务,并应确保该等遵守情况,供应商须就该等第三方违反本第 2条中所述有关保密信息的义务对采购商负责。
2.1.3 如果使用相关成果需要使用供应商拥有的任何专利、软件和技术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下文简称 “供应商权利”),供应商特此向采购商授予非独占的、免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和可转让的供应商权利使用许可(含转授权权利),但仅出于方便采购商使用相关成果之目的。
2.1.4 本通用条款及文中所述的保密信息披露均不得视为向供应商授予有关保密信息中所含信息和数据的任何专利、专利申请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许可。
2.1.5 不管相关合同关系的期限,对于接收的任何保密信息,只有所有保密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且并非因供应商过错造成的,供应商在第 2.1.2 条项下的义务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