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E000184804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分期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支付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为加强对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592343655N 的营业执照,具备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会计、审计、财务咨询等相关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指定的涉及财务会计问题的相关文件、备忘录等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分期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支付部分财务服务费用。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可研机构,并聘请灼识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行业咨询服务。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