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 样本条款

关于处罚. 9.3.1 因监理人员未能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需要承担履约不当责任,通过违约金形式进行处罚。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需要另外承担赔偿责任。 9.3.2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进度延误、未满足质量目标等,监理人须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额度最高可累计到服务总酬金的 50%,并且须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1.1 款执行,而委托人依据事故轻重,有权选择直接中止监理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3.3 因监理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监理报酬不增加,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每延期一天,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9.3.4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及委托人通知不能在七天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接到上级主管部门(质 监站、安检站)下发停工令的,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服务酬金总额的 5%;若发生以上两种情况委托人有权随时无条件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最高违约金额; 9.3.5 委托人对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有考核监督权,如发现监理人员不坚守岗位的,每发现一人次,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 300 元的违约金,每人累计超过 3 次者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换人员; 9.3.6 监理组成人员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和变相消费,不得利用工作岗位权利之便假公济私、收受贿赂,严禁向施工单位拿、卡、要的行为发生,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每发现一人次,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监理人须将此类人员清除出场; 9.3.7 监理人的违约金从尚未支付的服务酬金中直接扣除。 9.3.8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监理人员未及时制止要求整改并书面报告委托人的,则委托人有权扣除监理费 1000 元/次。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监理人除应承担的责任外,每次扣除监理人 10000 元监理费。 9.3.9 监理人应严格按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实施细则执行,发现不合格材料用于施工的将扣除监理费用。工程材料必须经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特别是电线管道、电线、给排水管等的质量,发现一次不合格扣监理费 2000 元。 9.3.10 对于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每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 5000 元。隐蔽工程验收须严格认真,如委托人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而又被监理人验收通过的,一次重罚 10000元,同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关于处罚. ‌ 1) 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子公司受到刑事及行政处罚,但由于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或调查合计 4 项,其中 1 项为刑事处罚,3 项处于刑事程序中。 (1) 相关子公司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情况,其违法行为不视为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是否充分。 (2) 发行人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11 条,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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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中小企业投标 ①中小企业投标是指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采用直接扣留工程结算价款时,利率按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取,在每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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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条款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冷链”)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其合法持有冷链物流中心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肉类、蔬菜、水果的销售、加工、冷冻、冷藏及市场管理服务。为整合内部管理资源,避免同业竞争,同时迅速扩大公司农产品批发市场业务营业面积与专业冷 库规模,形成以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为主、电子商务和冷链物流协同发展的战略格局,现代冷链拟将标的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公司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金、财务、人员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委托期内管理费根据本公司运营管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分段计提。 鉴于本次交易对方是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公司本次与现代冷链拟签署的 《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冷链物流中心项目资产暨签订<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车磊、李根美、鲁爱民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关联董事杨作军先生、南品仁先生、黄育蓓女士、鲁贤先生回避表决。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