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投标 样本条款

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分公司投标.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关于分公司投标. 7.1 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 7.2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分公司投标. 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行业允许分公司投标外,其余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如允许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
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
关于分公司投标. 4.1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唯一的投标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但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的人员及业绩不作为投标人业绩进行评分;若招标文件另有详细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2 总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但授权分公司进行投标活动的,需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唯一的授权书进行投标。
关于分公司投标. ★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行业外,不接受其他分公司投标。
关于分公司投标. 法人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公司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按照招标文件具体规定执行。上述行业分公司投标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 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分公司投标. 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 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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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人基本情况 1、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82年8月 注册资本:19,199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梁谢虎 经营范围:水煤浆、冶金焦、生铁、铝钒土、腐植酸类产品和腐植酸原料的铁路运销;为出口组织、加工煤炭;天然气及附属产品的开发及利用;输气管网的建设、生产经营及对外专营;天然气灶具、仪器仪表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煤炭、建材、装潢材料、纺织品、化工产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服装鞋帽、酒、土产日杂、花木的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铁路、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3,461,507.86万元;所有者权益:568,806.58万元;2016年1月至3月,主营业务收入:420,782.02万元;净利润:14,115.46万元。 2、 山西华润国新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山西华润国新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9月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慧玲 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加气站的建设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11,870.11万元,负债总额为1,075.29万元,净资产为10,791.82万元;2015年1月至12月,营业收入为20,173.89万元,利润总额为51.22万元。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