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采用直接扣留工程结算价款时,利率按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取,在每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时计算。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规定保质期截止日内无质量问 题,缺陷责任期满后全部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的,承包 人未能及时修复的,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承包人应按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若无质量保修事项,或承包人已履行 保修义务,发包人在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 30%,满二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 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保修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满 12 个月后一次性退还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承包人不及时维修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扣除该保修金用于维修以及支付发包人的维修管理费用(按维修费用的 1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