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基金募集的批准经本所律师核查 样本条款

关于本基金募集的批准经本所律师核查. (1) 章程》第二十九条约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29.23 审议批准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 …… ” (2) 根据《章程》前述约定, 中金基金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北京市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徐翌成、独立董事江勇分别书面委托董事孙菁、独立董事杨毓莹代为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签署本次会议决议等文件, 中金基金公司其他董事均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金山高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全体董事签署表示同意, 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金山高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及聘请审计机构的决议》, 同意中金基金公司申请募集本基金。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基金的募集已按照《章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