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行为. 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是指山东高速集团直接或者间接向基础设施 REITs下设的包括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内的特殊目的载体转让项目公司 100%股权的行为(简称“转让行为”)。 就前述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专项计划设立日为拟定交易的交割日(简称“交割日”);项目公司原股东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同意,标的股权自交割日(含该日)起的全部权益、利益和风险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标的股权在交割日之前的权益、利益和风险归项目公司原股东;在交割日当日,项目公司应将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记载于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自被记载于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册之日成为项目公司 的股东并受让取得自交割日起的标的股权及其全部权益,项目公司应不迟于该日注销项目公司原股东的原出资证明书,并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此外,项目公司原股东与项目公司应当配合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在交割日起 1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标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项目公司新换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交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保存。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自其被记载于项目公司股东名册时,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自该等股东变更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可对抗第三人。
转让行为. 根据本基金的交易安排,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拟代表资产支持证券从原始权益人受让 SPV 股权(简称“SPV 转让行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取得 SPV的 100%股权后,SPV 拟向原始权益人受让项目公司的 100%股权(简称“项目公司转让行为”,与SPV 转让行为合称为“转让行为”)。原则上,SPV 与项目公司应进行反向吸收合并,完成吸收合并后,SPV 注销,项目公司继续存续并承继 SPV 的全部资产(但项目公司股权除外)及负债。上述交易完成后,本基金将通过投资并持有基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穿透取得红土井子风电场项目和黄骅旧城风电场项目的完全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