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大客户 样本条款

关于第一大客户.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史丹利百得存在重大依赖。 请发行人结合对史丹利百得分支机构的销售情况,说明 2020 年 10 月百得深圳厂迁址对发行人订单获取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关于第一大客户.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 发行人在对第一大客户 DAG 的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如下: 1.1 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为在北美洲和南美洲区域内所有的汽车制造商及其现在或以后形成的附属实体、合营企业、附属公司及其任何分层供应商所涉及到的业务。 1.2 DAG 在本协议授权区域内拥有 JZ 和 JZ 产品的独家销售。JZ 公司保证 JZ 不得在协议期内指定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执行根据本协议由 DAG 提供或执行的功能。 1.3 DAG 向 JZ 采购产品后,产品所有权转移给 DAG,由 DAG 与客户另行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或订单。 (2) 发行人系通用、福特、克莱斯勒和特斯拉的一级供应商。整车厂商在进行供应商考核评价时,实际均对发行人的生产、质量控制、管理及交货等能力进行考评,而非对 DAG 进行考评。 (3) DAG 自身不具备生产能力,人员在 20 人左右。发行人与 DAG 的主要合作模式为由 DAG 将获取的整车厂商的项目询价包转发给发行人,发行人根据要求向DAG 进行产品报价,DAG 根据其行业经验及与整车厂商的沟通情况,对发行人报价提供指导建议,在发行人与 DAG 协商确定产品报价后,DAG 在发行人的报价基础上加上自己的合理利润向整车厂商进行最终报价。整车厂商确定 DAG 中标后,发行人根据整车厂商的技术指标和产品要求进行产品开发, DAG 协助发行人就产品、技术要求与整车厂商进行沟通交流,直至完成产品开发。 (4) 发行人已分别于 2006 年、2007 年、2010 年和 2012 年取得了前述整车厂商的供应商资质认证,而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与 DAG 签署前述独家销售协议,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发行人回复称获取供应商资质后未独立向整车厂商建立合作关系的原因是发行人规模较小,尚未建立海外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团队。 (5) 发行人认为对 DAG 的相关销售属于买断式销售,DAG 系发行人的客户,DAG 自发行人取得相关商品的所有权,并将其销售给终端整车厂商,DAG认可相关商品的所有权向其转移的相关时点,并据此确定了其向发行人付款的时限。 (6) 除美洲市场客户发行人通过 DAG 合作以外,发行人于 2014 年通过现代起亚的中国办事处获得供应商审核认证,并进入其供应商名录,之后发行人作为现代起亚的全球一级供应商,并与现代起亚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直接商务结算。 (7) 发行人称同行业公司信邦控股于 2006 年与 KPI(Canada)合作,信邦控股向 KPI(Canada)供应汽车内饰零件供其转售给主要位于北美的客户, KPI (Canada)主要向位于北美的一级供应商出售汽车饰件。就北美市场的销 售而言,在接获KP(I Canada)的采购订单后,信邦控股安排直接向KP(I 交付产品,而 KPI(Canada)会将产品交付予其客户。信邦控股其后将向 KPI (Canada)支付信邦控股所收取 KPI (Canada)的价格与 KPI(Canada)向其客户收取的价格(经扣除其应付予信邦控股的款项)之差额。有关价格差额通常于信邦控股向一级供应商交付产品后两个月内进行对账。 随信邦控股业务规模的提升,自 2013 年起其在北美市场建立了自有办事处以进一步开拓北美市场,并与 KPI(Canada)逐步终止新项目的合作。 (8) 发行人与 DAG 的销售以寄售模式为主,发行人对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为产品在整车厂商领用,装运离开 Transpak 寄售仓库之时,相关单据为装箱发运单。 (1) 结合整车厂商仅与 DAG 签订合同,而发行人仅与 DAG 签订合同的事实,说明 DAG 是否系整车厂商一级供应商,而发行人为二级供应商;如是,请说明发行人将自身披露为整车厂商的一级供应商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商业实质;如否,请说明作为整车厂商的一级供应商,未能与整车厂商进行直接商业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 DAG 向前述整车厂供应的其他主要零部件情况,说明 DAG 是否存在除提供发行人产品外,同时统一向整车厂供应其他小型零部件的情形。 (2) 结合 DAG 从整车厂商直接获取合同或订单的事实,说明 DAG 是否获得了一级供应商的认证资质;如否,请说明 DAG 在未获取整车厂商资质认证的情况与整车厂商签订合同或获取订单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是,请说明 DAG 在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情形下如何通过整车厂商的资质审查与考核,DAG 在获取整车厂的资质认证过程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生产基地名义向整车厂商申请资质认证的情形,发行人与 DAG 获取整车厂商订单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3) 结合 DAG 自身的经营规模、人员数量和主要工作内容,测算并说明发行人在自建销售团队情况下承担的成本支出情况;将前述成本支出与 DAG 的 结算差价对比,说明发行人持续未自建海外团队是否在经济效益上具备合理性; DAG 结算价差是否公允,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发行人在 2017年以前已获取整车厂商供应商资质认定的情况下,在 2017 年与 DAG 签订 10 年独家销售协议的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发行人若未来与 DAG 终止商业合作,是否存在因无法进入整车厂商供应商体系而面临主要客户流失的风险,发行人是否实质上对 DAG 存在依赖,发行人的销售渠道是否独立,是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获取客户的能力,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风险提示。 (4) 说明在与 DAG 签订 2017 年独家销售协议之前,发行人与 DAG 及相关整车厂商的合作模式、销售模式和结算模式,是否与独家销售协议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直接与整车厂商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形。 (5) 披露“DAG 认可相关商品的所有权向其转移的相关时点”的具体单据情况,DAG 是否出具相关签收确认文件表示其认可所有权已向其转移; DAG 向发行人的付款时点是否在其收取整车厂商相关款项之后,发行人的回款结算时间及❹额是否以整车厂商的回款情况为前提;Tran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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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 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 关联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 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 0 号 4、 法定代表人:刘丽焕 0、 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 6、 成立日期:1998 年 04 月 06 日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3521P 8、 经营范围:零售国家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经营电信业务;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化工轻工材料、装饰材料、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无绳电话、手持移动电话机、通信及信息系统设备;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咨询;出租商业设施;提供劳务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通讯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 控股股东: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95%。 10、 北京国美 2020 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为 677,442.96 万 元,净资产为 393,305.27 万元,营业收入为 393,578.32 万元,净利润为 4,228.45 万元。

  • 关联方介绍 (一)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中山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俞向阳 注册资本:35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国际国内集装箱及散杂货装卸、仓储、中转、驳运、旅客运输、理货、船舶代理、内外贸货运代理;物资供应、港口铁路运输、供水供电、港口通讯及工程、船舶供应、港口生活服务、港口信息产业、保税业、房地产开发等。 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为港口集团的出资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行出资人职能,授权港口集团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港口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现持有公司 48.81%的股份。 (二) 连云港港口集团客车公司住所:连云港中山路庙岭 法定代表人:宁天平 注册资本:3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集团内部职工上下班接送;汽车配件销售。 (三) 连云港港务工程公司住所:连云区陶庵新村 法定代表人:金同武 注册资本:7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工程维修;物资储存;海洋测绘;以下限分支结构凭有效审批手续经营: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

  • 关于中小企业投标 ①中小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 关联信息披露 如产品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将及时公告。

  • 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条款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 关于投诉与建议 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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