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资信的相关资质条件 样本条款

关于联合资信的相关资质条件. 联合资信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1453446),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2 号楼 17 层;法定代表人为王少波;注册资本 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为 “信用评级和评估、信用数据征集、信用评估咨询、信息咨询;提供上述方面的市场调查及人员培训。(该企业 2007 年 8 月 20 日前为内资企业,于 2007 年 8 月 20 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www.nafmii.org.cn)公布的交易商协会评级机构会员名单,联合资信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环球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联合资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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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 显示器 ≥23.8 寸液晶显示器

  •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 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孙庚文

  •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