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样本条款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公司与创益科技及正中产控的租赁费用及物业费以租赁房产所在地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公司与创益科技及正中产控双方协商确定,与出租方出租给第三方的价格具有可比性;公司出售装修工程以评估价格为参考,由公司与正中产控双方协商确定。上述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向英特尔公司采购原材料及研发工具等。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根据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并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协商确定。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合同项下的技术开发费用经双方考虑到提供服务的难度、研究开发工作所需器材和设备等相关成本、特定技术人才提供服务的时间及科研补贴、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及商业价值、以及相同类型服务的现行市场费率而确定。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武汉市写字楼市场价格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区周边写字楼、园区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黄山先生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各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互利的原则,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经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1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对思安信拟授权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COV)疫苗(PIV-5载体)及针对新冠病毒突变株研发的疫苗(PIV-5载体)相关独占许可权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作价参考依据。 根据北方亚事估报字[2021]第01-047号估值报告,本次估值采用了收益法和实物期权二叉树法,采用收益法的独占许可权估值为8.76亿元人民币,采用实物期权二叉树法的独占许可权估值为12.02亿元人民币。采用收益法和实物期权二叉树法对纳入估值范围的无形资产进行估值,主要的区别在于收益法考虑的无形资产研发成功的概率由经营企业提供,实物期权二叉树法通过同行业市场情况去衡量,通过把技术的不确定性包含在期权定价公式中,在计算标的资产价值和执行价格时把市场情况的概率计算在内。遵循谨慎性原则,本次估值最终选取收益法的结论,独占许可权估值8.76亿元人民币。2020年6月,因长春高新向思安信 增资需要,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0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对思安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估值报告,估值报告中对无形资产的估值1.88亿元人民币,该次评估前由于思安信拥有的技术使用权是通过授权获得的,没有发生支出,所以企业账面没有记载该技术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原值为0。本次交易估值与2020年6月由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估值报告中对无形资产的估值1.88亿元人民币相比,增值率为 365.96%,与增资前相比,该项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从0增长为8.76亿元。 在参照本次估值基础上,长春高新、百克生物与思安信协商确定,本次合作对价为:技术独家许可权费共计8.4亿元人民币(详见“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四)投入情况”),以及一定比例的技术使用提成费(销售收入分成)。 公司独立董事就许可授权估值过程、以及本次交易最终交易价格的确定等公允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公司与沈阳三生共同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此次交易所涉及的项目进行资产评估,为本次交易提供作价参考依据。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此次拟许可项目的市场价值进行 了评估并出具了“东洲咨报字(2024)第 1271 号”资产估值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 正的原则,针对不同估值对象分别采用收益法与重置成本法进行估值测算,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根据对公司拥有的在研候选新药管线未来大中华区独占商业化权利于基准日市场价值的估算,最终确定其拥有的 7 项在研候选新药管线未来大中华区独占商业化权利的 市场价值为 236,140,000.00 元。 本次交易的主要架构采用生物医药行业技术转让交易所普遍采用的交易模式,本次交易完全由交易双方根据所涉及项目的市场空间、开发计划、竞品情况等谈判确定,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一) 本次招投标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定价系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控股子公司新傲科技与嘉定工业区的租赁价格以租赁厂房所在地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与出租给第三方的价格具有可比性。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