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样本条款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如《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
关联交易. 1. 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对方为 Imola Acquisition,根据《上市规则》及 Imola Acquisition出具的承诺函,其不属于《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2. 本次重组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 本公司及关联方将采取合法 及有效措施,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在不与 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于本公司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无法避免或有合 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方将与上市公司依法依规签订规范的关 联交易协议。上市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并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3、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于本公司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 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 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 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4、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 及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及关联方将依法依规履行必 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批准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5、 本公司保证自身及关联方将依照上市公司章程参加其股东大 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 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利益,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 以上各项承诺于本公司及关联方根据适用规定被认定为上市 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若因本公司及关联方违反本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及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完成后,拟分拆主体将成为祁连山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交建将成为祁连山的控股股东,公司与拟分拆主体的控制关系和并表关系未发生变化,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分拆完成后,中国交建仍为拟分拆主体的间接控股股东,拟分拆主体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将持续计入祁连山每年的关联交易发生额。 最近三年,拟分拆主体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均系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且上述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上述拟分拆主体发生关联交易时仍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公司和拟分拆主体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本次分拆后的上市主体利益。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中交集团、中国交建和中国城乡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 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不对祁连山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承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祁连山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本公司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持续经营与祁连山及其下属公司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祁连山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祁连山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云南白药与上海医药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预 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持有上海医药 18.02%的股份;同时,云南白药作为战略投资者拟根据与上海医药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向上海医药提名 1 名执行董事候选人、1 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以及 1 名监事候选人。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认定上海医药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批准程序。 2.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云南白药与上海医药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认定上海医药将为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将有所增加,主要系云南白药与上海医药之间的销售和采购往来,报告期内分别占云南白药的营收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 根据《重组报告书》,通过本次战略合作,上市公司与上海医药未来可能在医药商业区域互补,物流仓储、采购议价、品种代理、品牌中药及消费品、新药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实现良好协同,形成发展合力。随着双方合作关系加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上海医药之间的业务往来可能更加密切,关联交易可能相应增加。 云南白药和上海医药均为规范化运行的上市公司,均需按照各自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情况予以规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关联交易情况予以规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公允性和合法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20.1 作为基金资产组成部分的现金可存于受托人或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处, 但是在各类情况下, 受托人或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允许接受存款, 且该等现金存款应以符合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 并考虑当时根据通常及正常的业务流程, 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类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所协商的商业利率。 20.2 资金可以从受托人或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处借入, 但该等出借人应当允许借出款项, 并且出借人收取利息, 其利率不高于根据正常银行惯例同等规模及同等性质借款的最高公平商业利率, 以及出借人为安排借款或终止借款收取费用, 该等费用不多于根据正常银行惯例同等规模及同等性质借款的最高公平商业费用。 20.3 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收取并留存常规的佣金、收费、费用或其他因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益, 但该等佣金、收费、费用或其他收益应以在提供相似规模及性质服务时的公平商业费率收取。除非法规或在商业实践中明令禁止, 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以接受并有权留存其代表基金进行的交易时所获得的现金或其他回扣、以及从交易商、经纪商及其他做市商处获得的佣金减免。但是, 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任何关联人士不得留存从交易商、经纪商及其他做市商处获得的现金或其他回扣, 作为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代表基金与该等交易商、经纪商及其他做市商直接进行交易的对价。 20.4 根据第 20.5 条的规定, 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与经纪商订立软佣金安排, 在该等安排下, 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获取一定的实物或服务。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并不是直接为该等实物或服务支付费用, 而是可以代表基金与经纪商以协商一致的金额进行业务交易。该等交易的佣金将根据第 27.2 条的规定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0.5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 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任何关联人士才可以在与交易商、经纪商或做市商直接进行与基金资产有关的交易时, 留存其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提供的(如法规定义的)实物或服务: (a) 被留存的实物或服务对份额持有人具有明显的益处; (b) 交易的执行须符合最佳执行标准, 并且在促成相关交易时, 相关经纪费率未超过当时市场上通行的机构全面经纪服务费率; (c) 在基金说明书中对份额持有人已经同意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事先披露; (d) 以声明的形式在根据第 15.2 条的规定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定期披露, 说明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收取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 包括对其所获得的实物及服务的描述; 及 (e) 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未免存疑(且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 研究和咨询服务、经济和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业绩表现评估)、市场分析、数据和报价服务、上述实物及服务附带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结算和托管服务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出版物可被视为对份额持有人有相关利益。该等实物及服务不得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实物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所、会员费用、员工薪酬或直接的货币报酬。 20.6 在基金与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与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交易主体的交易中, 该等交易只有获得受托人的事先同意才能生效。 20.7 受托人、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均可代表基金仅以在该等类型及规模的交易中可获得的最优条款进行交易, 该等条款的优惠程度不逊于在两个独立的合同订立方之间进行公平交易所适用的条款(不论该等交易是否与受托人、管理人或其任何一方的关联人士进行)并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