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司法管轄區 样本条款

其他司法管轄區. 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可能適用於基金的稅務規定,請參閱有關附錄。
其他司法管轄區. 有關可能適用於成分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規定,請參閱「風險因素」一節下「中國內地稅務考慮」及/或相關附錄。 《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條例」)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該條例是在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標準,在香港亦稱為共同匯報標準(「CRS」)的法律框架。CRS 規定香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例如本公司及成分基金)收集持有有關金融機構的財務賬戶的申報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資料,並將該等資料報告香港稅務局。資料亦會與賬戶持有人屬於稅務居民的司法管轄區作進一步交換。通常而言,稅務資料僅會與已根據 AEOI 在稅收事務行政互助公約下的雙邊主管當局協定或多邊主管當局協定的基礎上和香港啟動交換關係的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換;然而,本公司、成分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進一步收集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居民的資料。 本公司及各成分基金須遵守香港實施的 CRS 的規定,換言之,本公司、各成分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將收集有關股東及潛在投資者的相關稅務資料,並將該等資料提供予香港稅務局。
其他司法管轄區. ‌ 請參閱相關附錄所載可能適用於附屬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規定。 共同匯報標準 (「CRS」)‌ CRS 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佈,以促進世界各地相關司法管轄區以國際化和標準化方式交換財務帳戶資料。香港已承諾實施全球自動交換資料安排,從而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就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本地條例《2016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不時經修訂)(「CRS 條例」),以實施 CRS。CRS 條例已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CRS 於香港的生 效日期為 2017 年 1 月 1 日。 由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根據 CRS 條例的規定,香港的財務機構須對其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向帳戶持有人收集若干資料(包 括但不限於稅務居民身分及稅務編號等),並向香港稅務局 (「香港稅務局」)申報任何須予申報的帳戶資料。然後,香港稅務局將每年向已與香港簽訂主管當局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交換收集所得的資料,從而鼓勵納稅人遵從締約司法管轄區的稅法、協助締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識別未有於當地司法管轄區妥善披露離岸金融資產/收入的納稅人並對之採取跟進行動。與此同 時,締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亦將向香港稅務局提供香港稅務居民的財務帳戶資料。 根據 CRS 條例,由於本基金及各附屬基金是在香港成立、管理及控制的「投資實體」,因此本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將被視為在香港 CRS 下的申報「財務機構」。請參閱 CRS 條例第 50A 條所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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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払条件 請負代金(前払金を含む。)は、受注者からの適法な支払請求書に基づき2回以内に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 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采购标的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采购计划文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配置要求 采购数量 协议供货单价 实际成交单价 优惠率(%) 合同总价 1

  • 采购内容 1、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项目采购清单(包含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