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得以現金繳納,或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或以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並可依上述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其有效期限應較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延長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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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得以現金繳納,或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或以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並可依上述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其有效期限應較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延長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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