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管理规范 样本条款

养护管理规范.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DG/TJ08-19-2011) 《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05-2012)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规程》(DG/TJ08-702-2011) 《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G/TJ08-35-2014) 《园林绿化草坪建植和养护技术规程》(DG/TJ08-35-2015)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
养护管理规范. 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18-2011) 《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范》(DG/TJ08-19-2011)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35-94)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DBJ08-53-96)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DBJ08-231-98) 《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DBJ08-67-97)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1998.12) 《绿化养护工程补充定额(试行)》1999.12 《绿化设计规程》(DBJ08-15-89)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DBJ08-66-92)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03 年修正本) 《上海城市公园考核细则》 — 24 — 《公园设计规范》 《上海公园管理资料汇编》 其它:政府相应的必须执行的有关标准,上述标准如有更新,执行标准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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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約定條款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如:親自辦理)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約定條款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一张网”在线征集项目-石河子市峰华雅培商贸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第八师石河子市本级 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若本合同约定与前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解释: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 (2) 本合同; (3) 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 (4) 投标文件; (5) 其他合同文件。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内容 1 交货期(交货时间):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后, 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以及安装、调试等工作,并交采购人验收,保证货物正常使用。 2 交货地点: 亳州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2)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4) 投标文件 (5)变更合同

  •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工程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来源地 2.1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2.2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乙方的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