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检验. 7.2.1 卖方应在合同材料供货前 14 天内,将材料出厂检验大纲和检验日程书 面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出厂检验通知后 3 天内,将参加检验的人员名单和出发时间告知卖方。 7.2.2 材料在厂内经自检合格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出厂检验申请,由买方代表组织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 审查关键质量问题解决过程记录; (2) 审查相关图纸及技术文件; (3) 按合同约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查、测定、试验并记录; (4) 完成买方提出需分解检查的项目,记录结果; (5) 完成买方提出的整改及补充资料; (6) 外形尺寸、外观检验。 7.2.3 材料出厂检验评定标准及检验项目应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通过出厂检验的批次材料才能被买方接受。如果未能通过出厂检验,买方有权拒收该批材料。材料出厂检验具体评定标准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7.2.4 材料经过出厂检验合格后,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确认相关检验文件,其中买方代表、卖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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