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 样本条款

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 (四十一) 其他依招標文件及契約約定,不屬廠商應自行履行之部分,廠商須於提出該工項計畫書時,檢附分包廠商營業證明或工廠登記證明、工作實績等,送工程司審查。各工項施工計畫核定後,該分包廠商廠商不得任意更換;若有更換必要時,需經工程司審查核可後始得為之。廠商分包時 應依下約定辦理: 1. 不得以未選定分包廠商為由,延遲各工項施工計畫送審時程或 要求延展工期。 2. 工程司得直接與廠商之分包廠商聯繫,工程司任何與分包廠商 往來之書面文件。應送副知廠商。 3. 機關得要求重要工項分包廠商放棄一切擔保物權,即分包廠商 對供應予廠商之設備與材料,均放棄擔保物權或保留所有權。 4. 廠商於完成驗收及正式接管程序後,得請機關發給廠商及其分 包廠商工作服務完成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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