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組織之成員,如機關或工程司認為不適任或人員不足時, 有權要求撤換或增加,廠商應配合辦理 样本条款

工程組織之成員,如機關或工程司認為不適任或人員不足時, 有權要求撤換或增加,廠商應配合辦理. (三十七) 廠商應於施工前應詳盡調查基地地基(含地質鑽探及分析),並設計基礎形式,妥善規劃及施作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前應委託鑑定單位、機構進行鄰房現況調查及安全鑑定,於申報放樣勘檢時一併申請資料,送基地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備查。發生鄰房損壞情事,除依工程司指示辦理外 ,處理方式如下: 1. 鄰損事件發生後,廠商與工程司應儘速主動與鄰損戶會勘協議 ,若可歸責於施工因素,廠商應於協議日期內修復、補強完成 。 2. 廠商若與鄰損戶現場會勘協議不成,依基地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規定程序,議定鑑定單位名單,由廠商申請受損房屋損壞鑑定 。鑑定結果若可歸責於施工因素,廠商應依議定日期修復、補 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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