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利润补偿方式 Clause in Contracts

利润补偿方式. 1、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 相应年度的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于当年度即时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其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条件具体如下: 业绩承诺期 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占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例 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补偿金额=(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累计已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同时,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或零时,已补偿股份不冲回。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1.00+转增或送股比例)。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业绩承诺方应将现金分配的部分还至供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广州宏仁承担 75.00%,香港聚丰承担 25.00%。同时,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分别就另一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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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董事 王文洋, 董事 王文洋

利润补偿方式. 1、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 相应年度的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于当年度即时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其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条件具体如下(1)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 到相应年度的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于当年度即时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其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条件具体如下: 业绩承诺期 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占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例 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补偿金额=(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累计已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同时,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或零时,已补偿股份不冲回。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1.00+转增或送股比例)。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业绩承诺方应将现金分配的部分还至供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广州宏仁承担 75.00%,香港聚丰承担 25.00%。同时,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分别就另一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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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董事 王文洋, 董事 王文洋

利润补偿方式. 1、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 相应年度的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于当年度即时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其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条件具体如下(1)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相应年度的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于当年度即时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其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条件具体如下: 业绩承诺期 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占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例 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补偿金额=(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累计已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补偿金额=(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计已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同时,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或零时,已补偿股份不冲回。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1.00+转增或送股比例)。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业绩承诺方应将现金分配的部分还至供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1.00+转增或送股 比例)。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业绩承诺方应将现金分配 的部分还至供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 利×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广州宏仁承担 75.00%,香港聚丰承担 25.00%。同时,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分别就另一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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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