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之對象. 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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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之對象. 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 (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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