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责任 样本条款

保密责任. 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赔偿合同守约方的损失。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当对对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开发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及本协议内容等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保密责任. 8.2.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8.2.2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及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8.2.3 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2.4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8.2.5 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保密责任. 5.2.1. 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5.2.2. 乙方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而擅自保存、复制、披露、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无关人员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2.3. 乙方在从事政府项目时,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严禁将涉及政府项目的任何资料、数据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本项目以外的其他方或乙方内部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人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2.4. 乙方对于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包括业务信息在内)或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同样承担保密责任,严禁将政府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5.2.5. 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和政府工作信息。 5.2.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甲方办公场所,若从事政府项目工作,未经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允许,不得进入与项目服务无关的政府机关其他办公场所。 5.2.7. 乙方的保密义务延及乙方聘用的员工、工作人员,如因其员工、工作人员导致本合同保密义务的违反或商业秘密的泄露,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2.8. 涉及政府机关项目的保密内容可根据政府机关意见,相应增加修改。
保密责任. 各方承认及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彼此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惟下列信息除外: (a) 公众人士知悉或将会知悉的任何信息(惟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之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 (b)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股票交易规则、或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或 (c) 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董事、员工、法律或财务顾问披露之信息,而该股东、董事、员工、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股东、董事、员工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保密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对方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图文资料等承担保密责任,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永久有效。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的投标(响应)文件资料、投标(响应)过程性文件等不得透露给第三方。对于履行本协议及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知悉、掌握的采购人、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均附有保密义务,直至该未公开信息由相关权利方授权公布进入公有领域。本条款保密义务为独立条款,不因为本协议解除、终止而失效。
保密责任. 1、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资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对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国家执法/行政机关除外)。 2、 保密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到协议正式解除后贰年内。
保密责任. 各方承认,其在本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其他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客户信息及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口头或书面资料均属机密资料。每一方均应对所有该等资料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相关披露方书面同意前,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有关资料,除下列情况外: (a) 公众知悉的该等资料(但这并非由接受资料之一方向公众披露); (b) 适用法律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规定要求披露之资料;或 (c) 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交易需向其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披露之资料,而该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亦需受与本条中义务相类似之保密义务约束。任何一方所雇用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对任何保密资料的披露均应被视为该等一方对该等保密资料的披露,该一方应对违反本协议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终止,本条应继续有效。